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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的好处是哪些?

142****7586 | 2019-09-13 15: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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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2****2397

    对农民来说收入增加
    农民可以把自家的土地流转给种田大户,然后再去给企业打工。这样的形式有诸多好处。有利于提高和稳定农民收入。土地一份收入,自己打工一份收入,比起过去自己播种土地的时候要高,否则农民也不会把土地流转出去。而且,这种收入基本上没有风险,是稳定的。

    查看全文↓ 2019-09-13 15:18:45
  • 144****1861

    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生产
    过去主要是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生产、产品都形不成规模,市场竞争往往处于劣势,一些有一技之长的种田能手要求扩大规模经营或经营项目,却缺乏土地,而另一部分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户却无力或不愿耕种土地。只有通过流转才能有利于解决和实现土地、劳力、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组合,才有利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有利于提高农业经济效益,有利于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查看全文↓ 2019-09-13 15:18:39
  • 131****5797

    有利于防止土地抛荒
    由于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上种田效益低下,很多地方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耕地抛荒现象,因此,通过实现土地流转,将连片抛荒地,集中由少数人通过投入资金、技术来开发经营,既可以防止土地抛荒,又可以达到合理利用土地,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

    查看全文↓ 2019-09-13 15:18:35

相关问题

  • 土地确权后,就可以进行自由流转了,这是为推行农业合作社做准备,也就是常说的规模农业,农民以土地参股的形式加入,其实又是变相的走大集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真心在帮你期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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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二、农民土地流转好处1、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流转,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2、农民土地使用权流转,本质上可以使农民的土地权利和利益得到调整,可以充分保障农民权益。3、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可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既可避免耕地抛荒,又能获得更多的流转收益。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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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二、农民土地流转好处1、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流转,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2、农民土地使用权流转,本质上可以使农民的土地权利和利益得到调整,可以充分保障农民权益。3、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可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既可避免耕地抛荒,又能获得更多的流转收益。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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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土地流转的意思是,将农村承包经营的土地,在承包农户自愿的基准上,流转给需要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个人或者企业,进行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转让。承包户将土地承让给他人,由他人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2、出租。承包户将土地租赁给他人,由他人在租赁期内实际使得土地。3、转包。承包户将土地转包给他人,由他人代为承包经营土地。4、互换。承包户将土地与他人的承包地互换,以更大发挥土地的价值和方便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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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国有化方案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而言,集体土地国有化能够得到中国政治体制的支持,有利于国土综合整治,有利于土地管理和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节,且符合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的要求。但是农民的心里能否接受的问题。在1956年,中国实际农业合作化的时候,就曾提出过国有化方案,之所以没有采纳,主要拍引起农民的误解。“如果说,在当时党风、政风相当廉政,各级政府在农民心中享有很高威信、社会十分稳定的情况下,尚且有这样的顾虑,那么在今天我们受到腐败现象和其他种种社会不稳定因素严重困扰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就更应该加以慎重的对待。总之,国有化方案如果无法克服上述种种困难,而“匆忙的采用政治手段强行推之,将导致另一个‘合作化运动’的悲剧,确须慎之又慎”。2、私有化方案这种方案首先不为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所接受。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集体所有利的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土地是集体财产的主要部分)。因此,实行土地私有化的改革必然遭到基础政治制度的强烈反对。其次,私有化后的土地兼并问题,“土地兼并是中国历史上困扰中国土地制度并影响中国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一大问题” 。在当代,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其结果不仅仅是扩大农村贫富差距,而且可能导致大量的农民涌入城市,这给城市的就业、居住、治安等问题增加压力。3、多种所有权并存的方案这种方案是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混合所有的方式,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并存的局面它在于调和前两种方案。4、回避集体土地所有权,强调以利用为中心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这种观点主张以物的“利用”为中心代替物的“所有”为中心,通过改革用益物权制度解决农村土地制度问题。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是这种思路的直接反映、整部法律仅有一个条文间接提到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但这种观点和立法思路也是不现实的。首先,这种思路无法克服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中**严重的顽症——所有权主体虚位。由于所有权主体虚位,那么,实际掌握土地支配权的少数乡村干部便可以随意侵害和干涉土地使用人,使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如果不通过一定的法律机制来控制发包方滥用所有权限,那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债权性变为物权性的成效也就要大打折扣。因为无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抑或是物权,对发包方都是有法律的拘束力和不可侵犯性,至于承包方是以违约还是以违法作为请求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在后果上是微不足道的。可见,这种改革方案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绝非釜底抽薪之策。其次,用益物权的种种理论与规则皆是围绕所有问题而顺利展开。对所有权的尊重仍是建立用益物权的必要前提,对财产归属的强调仍然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而,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立法还是不能忽视有关所有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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