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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叫集体土地吗?谁能说说呢?

153****7863 | 2019-09-18 09:41:27

已有3个回答

  • 157****6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查看全文↓ 2019-09-18 09:41:44
  • 144****4814

    国家宪法规定,中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集体,谁代表集体?村上认为,村级行政组织是土地的所有者,组或生产队
    认为应该属于自己,而且现在有的地方乡镇也站出来说农村土地属于乡镇所有。
    根据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但我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属于组或生产队所有是比较符合客观实际的,也
    是合理、合法的。理由有三:
    一是根据农村现状,农村分田到户是以组或生产队为单位,甲生产队人平
    1.2 亩,乙生产队可能是1.3 亩,老百姓无任何意见,甲生产队的没有去乙生
    产队争取平均。
    二是根据历史形成。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合作化运动中,农民将自己的土地
    交由生产队管理经营,形成了生产队,不是交给村上,更不是交给乡镇。
    三是人民公社草案规定。1962 年9 月召开八届十次全会通过《农村人民公
    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重新做出规定:"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
    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
    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其中,明确了归于生产队所有。

    查看全文↓ 2019-09-18 09:41:40
  • 141****7741

    一、首先了解下我国土地所有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二、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具体采用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形式,该种土地被称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简称集体土地。

    三、农民集体范围有:
    1、村农民集体;
    2、村内有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
    3、乡(镇)农民集体。
    《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即为上述三个集体所拥有的土地。农村所有的土地都是集体的。如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四、土地的全民所有制采用的是国家所有制的形式,该种土地被称为国家所有土地,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具体又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查看全文↓ 2019-09-18 09:41:36

相关问题

  •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长放土地证和房地产证。  由此可见,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不得进入交易市场。农村房屋的买卖,只能在本农村集体内部进行,否则买卖行为违法,合约无效。  虽然法律规定小产权的买卖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不少基层的乡政府、村政府基于利益需要默许推动之下,很多小产权项目打着新农村建设的名义进行发展。村干部手里掌握着村集体用地的公章,私自卖地很容易,在不用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情况下,小产权房的主导者——村一级或镇一级政府可获超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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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买,这就是所谓的小产权房。这种房购买者个人办不上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如果购买后不能进行二次买卖、赠予等发生产权转移的行为,即便是继承都有问题。如果遇到拆迁,赔偿时赔给村集体,而非实际购买者,购买者只能在和村集体协商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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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举报你们的村干部,当然是违法的,向上级部门反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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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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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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