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房产知识 >户口户籍 >详情

户口可以迁入廉租房吗?应该怎么办呢?

156****8223 | 2019-09-20 15:59:57

已有3个回答

  • 148****4654

    不一定。现在实行了人性化管理,不再强迫是否迁移户口
    《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查看全文↓ 2019-09-20 16:00:14
  • 131****7986

    不可以的:廉租房属于租赁的形式,是不能办理落户的:
      1、当事人在当地实现就业,并且符合当地的入户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把户口迁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公共户籍落户;
      2、当事人具体可以咨询该廉租房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住建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查看全文↓ 2019-09-20 16:00:11
  • 151****3021

    原则上来说,不可以,孩子入学,并不是户口必须迁入廉租房的必要条件之一:
    1、廉租房的产权并不属于当事人(只是租住的性质),原则上来说,不能迁入户口(购房入户需要出具房屋产权登记证);
    2、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的子女应该在本人的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廉租房:
    1、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2、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查看全文↓ 2019-09-20 16:00:05

相关问题

  • 这个要看你通过何种方式落户吧,每一种情况,资料和流程不一样。如:毕业生落户,购房落户,投资入户等都不一样。

    全部3个回答>
  • 申请廉租房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1、具有本地非农业常住户口(含非农业城镇集体户籍);2、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260元(含);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人员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的家庭和“三属”家庭,上年年收入低于4.5万元(含);3、家庭人均认定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4、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5.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廉租租房。

    全部5个回答>
  • 天津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全部5个回答>
  • 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房源以后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全部4个回答>
  • 宝鸡市公共租赁房的房租价格是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全部3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