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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廉租房不合适可以换吗?谁有什么建议呢?

137****7202 | 2019-09-23 09:59:32

已有3个回答

  • 155****0003

    1.具有本市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非农业常住户口;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3.无房户或有房但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的家庭。
    二、郊三区及四县
    1.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2.其他条件按照区县现行租金补贴申请条件执行。

    查看全文↓ 2019-09-23 09:59:49
  • 158****3699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月前连续6个月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100元(含1100元),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2.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4.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职工**低工资标准(目前为112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1.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3.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4.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查看全文↓ 2019-09-23 09:59:44
  • 148****7257

     1、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
      3、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查看全文↓ 2019-09-23 09:59:40

相关问题

  • 廉租房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由廉租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文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二、受理、配租:1、由廉租房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领取填写《城市居民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相关单位盖章。2、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5日内),并对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进行评议。3、街道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4、区县复审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5、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6、符合条件,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7、摇中,进行配租廉租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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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不好说,因为供暖问题本来就不统一,有市集中供暖,有小区集中供暖,也有天然气壁挂锅炉采暖,甚至有的小区就没有暖气,所以廉租房供暖,也好根据这个小区怎么供暖而供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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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呢的廉租房早都可以入住了,现在已经住满了,没有空房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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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2.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3.但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尽相同,购置新房未必就能够在新房所在地落户。因此,你应该在咨询新购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办理落户的明确承诺后,依据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原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4.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三日内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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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春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向社会公布公租房信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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