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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必须储备吗?应该怎么办呢?

158****5399 | 2019-09-25 09:45:25

已有3个回答

  • 137****815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因此,土地储备中心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需要支付契税。

    查看全文↓ 2019-09-25 09:45:47
  • 134****2508

    土地交易市场地是指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交易的地块,一般来讲是政府出让的地块,土地平整、补偿安置等工作都没做的毛地或者是生地。
    土地储备地是政府的土地储备机构为了调节土地需求市场所储备的土地,这些土地一般是熟地,即已经完成了前期开发的土地。

    查看全文↓ 2019-09-25 09:45:43
  • 137****1946

    所谓县级还是市级土地储备,就是谁出钱去收购,然后完善一些三通一平,就可以去出让了,两者的差价就是储备的收益。
    如果有两级储备机构,一般是由县级储备机构 收储土地的。但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也要生存,所以他们也可以在市政府的批准下到县里面去收储土地,赚的钱就是市政府的了。

    查看全文↓ 2019-09-25 09:45:35

相关问题

  • 1、可以通过民事督促起诉制度追缴土地出让金。  2、民事督促起诉针对低价出让或恶意拖欠  民事督促起诉是指当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侵害时,有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未履行或不能履行保护职责,该权益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的,人民检察院监督、支持其履行职责,直至督促其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并对审判活动予以监督,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一项检察工作。民事督促起诉涉及的民事违法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直接发生在民事活动中,而非行政管理领域;二是危及到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包括集体利益。  民事督促起诉追缴土地出让金一般针对低价出让国有土地或企业恶意拖欠而监管部门追讨不力等情况。在低价出让土地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挽回国有资产的损失;如果监管部门不履行或懈怠于履行职责,检察机关应当督促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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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对该合同的性质并未形成一致意见。通说主要有四种观点,即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双重性质的合同和经济法合同。下面将对四种通说进行简要的介绍。  (一)民事合同  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主要理由如下:  1.原则:《条例》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是民事合同的基本原则。这表明出让合同双方应是平等民事主体的关系,而国家在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时,其法律地位只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  2.主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出让合同法律关系中,只是代表国家作为土地所有人,并不是以土地管理者的身份出现。  3.目的:签订出让合同的**根本的目的是在土地所有权上设定用益物权,使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进行流通,从而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优化和土地效益**大化。  4.法律责任:《条例》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由此可知,受让方也享有平等的解除权,并可以要求出让方给付违约赔偿,这是民事合同的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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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各类用地的**高年限,具体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出让。即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区别是(一)两种行为当事人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当事人,一方是作为土地所有者代表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等,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土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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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和六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贵公司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并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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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出让金溢价分成的方式多为地方政府和一级开发商勾结,具体表现为:  一级开发商在参与二级市场招拍挂时,和地方政府私下达成了协议,土地出让获得的溢价部分收益双方分成,在土地拍卖款到位后,地方政府将协议归属于开发商的部分返还。  这样的一级开发操作模式,在全国各地均有出现。**终会导致地皮价格被炒高,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收益,老百姓买单。  在国家后期的严控下,这种分成方式已经被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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