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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能拍卖吗?应该怎么办呢?

145****6055 | 2019-09-25 11:40:57

已有4个回答

  • 158****8767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一般用于国家机关单位或国家、政府重点工程建设。
    现在的房地产商一般都是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招、拍、挂是看土地利用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对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出让方式。

    查看全文↓ 2019-09-25 11:41:23
  • 158****5421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案件中时常会涉及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由于国家有关法律对这方面没有严格的规定,目前各地法院对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拍卖采取不同的方法,有的委托土地交易中心拍卖,而有的委托社会拍卖机构拍卖。
    笔者认为,委托社会拍卖机构拍卖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妥。理论上,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应属于拍卖对象。划拨土地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只能从政府取得,在其性质变为“出让”之前不应该在土地市场上流通。将划拨土地变为出让土地是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职能,其他部门无权改变土地的性质。划拨土地显然不具备拍卖的条件。操作层面上,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矛盾。土地行政管理的程序是先出让、后过户。买受人在过户时取得的是使用条件、规划设计要求都很完整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院委托社会拍卖机构拍卖,通常是先根据拍卖结果裁定土地使用权过户,然后再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这样在操作上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先拍卖,再确定土地使用条件使得所评估的拍卖保留价和底价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是由于土地用途、使用条件、使用年限和土地出让金等重要因素均未确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前,必须要按照土地行政管理的有关程序编制、确定出让方案,然后在政府的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这样既影响司法和行政的效率,也增加了土地的成本。

    查看全文↓ 2019-09-25 11:41:19
  • 146****2034

    划拨是国家直接给地
    出让是通过挂牌拍卖土地,**后谁成交价高归谁所有,大部分都是出让形式获得
    另外两者程序也不一样,出让土地是先土地部门卖出去再报规划部门,划拨是先去规划部门获得规划部门再去土地部门

    查看全文↓ 2019-09-25 11:41:13
  • 145****6568

    划拨的土地是不能直接拍卖的,需要走完土地收回程序,拆迁完才能拍卖。
    只有能不能划出来一片拍卖,你这个问题问的很模糊,要看那块地的城市规划,如果是统一规划的大地块,会统一走招拍挂的,但是肯能分几次出让,就是一期搞完拍二期。现在零星出让土地的情况已经很少了,但是不排除有这种情况,就看你的运作了。

    查看全文↓ 2019-09-25 11:41:10

相关问题

  • 不可以的。根据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2月24日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于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才能对其采取评估、拍卖等强制措施,否则就不能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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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划拨土地转让三种情形的不同处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之概念。 在改革开放之前, 我国城市土地的利用均是通过划拨方式进行的, 即都是无偿划拨供应的,只存在单一的划拨土地供应制度。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外资的进入,我国对外资 企业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收取土地使用费。 1990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出让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由此开启了 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办理出让手续可再行转让的历史。 而**近**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释 (2005)5号文《关 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则根据司法实践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作了全面的总结和规范, 对今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含义及特点。那么,何谓“划拨土地使用权”呢 ? 根据《条例》、 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 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 ) 等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 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除缴纳补偿、安 置等费用外或完全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特点有:(1)取得的法定性。即要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其用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并且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2)取得的无偿性。 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本质区别,即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者除缴纳补偿、安置费外无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 即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 ; 而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则必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支付包含土地使用费在 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使用的无期限性。依照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外, 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4)权利的受限制性,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 地使用权。要处分,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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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是不能拍卖的,是属于违法的,土地属于国家,个人禁止交易,转让。 第二,可以先上缴土地,由土地资源管理局来进行重新划拨。 第三,程序要先申请,需要有充足合适理由,并缴纳一定费用.涉及拍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事宜,必须由国土资源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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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转变土地性质为出让性质,才可凭判决书申请办理这住房和土地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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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行,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以房屋为名查封处置变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变现时,人民法院应主动与国土资源部门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处置变现的方式、收益分成比例和有资格进行地价评估的机构。地价评估机构按照地价调查工作程序作出评估报告,报经当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确认,人民法院依据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地价书与国土资源部门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处置变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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