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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有权拒绝征地吗?农民有权拒绝征地吗?

153****1711 | 2019-10-04 00:58:05

已有3个回答

  • 133****1748

    似乎根据我国的法律,基本的农田是不可以征收和征用的。国家倒是有这方面的权力,但是一般的政府应该是不可以的。
    再者,就算是征收,也要根据国家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履行一定合法的程序,要有相关的文件;给与农民一定的补偿,或者对农田进行置换。
    告政府,那要看你告的是哪一级政府。乡政府可以到基层法院,县以上政府,那就要到中院了。具体的情况,你可以找律师咨询一下啦!!

    查看全文↓ 2019-10-04 00:58:35
  • 151****5403

    1、政府征收土地转让给私人老板,如果征收土地违法或者未依法对农民进行补偿安置,农民就有权拒绝征收,如果征地合法且依法对农民进行了补偿安置,农民就无权拒绝征收。
    2、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权力。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征收土地方案获得合法审批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批文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地公告,依法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具体的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同时,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征地公告后45日内发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此即征地两公告,被征地农民正是通过征地两公告得知土地被合法征收之事并知悉征地的补偿安置标准。
    3、土地被合法批准征收,且依法发布了征地两公告,依法对被征地农民进行了补偿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应当交出土地,不得拒绝土地征收;如果征收土地未经依法审批,或者未依法发布两公告,或者未依法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那么农民就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有权拒绝土地征收。

    查看全文↓ 2019-10-04 00:58:28
  • 147****4464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除以上情形外,政府征收农民承包地都需要尊得承包者的同意。

    查看全文↓ 2019-10-04 00:58:25

相关问题

  • 目前我国部分农村地区仍存在着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三乱现象,为了杜绝针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农业法》第六十七条分别对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性组织收取行政或者事业性收费、进行罚款处罚和禁止摊派作出了规定。本条第一款对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依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本条第二款对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的依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如果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则有权拒绝。**后,本条指出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即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不存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问题,也不论采取何种摊派的方式,只要进行摊派活动就构成违法,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彻底杜绝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的行为,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本款还对摊派作出了界定,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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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为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不是个人所有。因此,《土地法》规定,征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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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土地征收的关键不在于农民是否签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征地,农民不签字也是没有用的,因为征地是国家行为,是市县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2、判断征地是否合法,**简单的就是看是否有两公告: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公告都要张贴于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老百姓可以看到。如果没有这两公告,则可以认定征地不合法。对于违法的征地,农民当然有权拒绝,当地政府也不能强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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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除以上情形外,政府征收农民承包地都需要尊得承包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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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可以不同意不合法的征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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