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其他 >其他 >详情

征地申请行政复议有用吗?怎样行政复议?

144****9246 | 2019-10-04 01:14:18

已有4个回答

  • 144****672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这个法例里有两个关键的动作词 , 一个是行为,一个是侵犯。 我们都知道拆迁公告是一个行政行为,是一种预告,告知,通知为目的的行政行为。就是告诉大家在xx时间xx地要怎样怎样,你们应当要准备怎样怎样,但是能不能够成侵权,这就要看具体内容了。
    公告60日期限的复议时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够具体的不算)二是侵犯了xx的合法权益,否则应当从具体的行政行为造成实际的侵犯权益的时间开始计算。
    所以从公告60日后一定丧失复议权显然是不正确的。

    查看全文↓ 2019-10-04 01:14:45
  • 134****4019

    对房屋征收行为属于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提起复议,复议期限为知道之日起60日内。如果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由于协议双方是协商之后签订,法律地位平等,一般为民事合同,对协议不服,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

    查看全文↓ 2019-10-04 01:14:40
  • 146****6845

    高速路占地而征收房屋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期限是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如果已签约达成房屋征收协议,如不服则是民事合同纠纷,对于签字生效的合同不能提行政复议,若认为该合同存在欺诈或显失公平,只能进行民事诉讼。

    查看全文↓ 2019-10-04 01:14:35
  • 141****3838

    对于政府征用村民集体土地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查看全文↓ 2019-10-04 01:14:30

相关问题

  • 对于政府征用村民集体土地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全部4个回答>
  • 对于政府征用村民集体土地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全部4个回答>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这个法例里有两个关键的动作词 , 一个是行为,一个是侵犯。 我们都知道拆迁公告是一个行政行为,是一种预告,告知,通知为目的的行政行为。就是告诉大家在xx时间xx地要怎样怎样,你们应当要准备怎样怎样,但是能不能够成侵权,这就要看具体内容了。公告60日期限的复议时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够具体的不算)二是侵犯了xx的合法权益,否则应当从具体的行政行为造成实际的侵犯权益的时间开始计算。所以从公告60日后一定丧失复议权显然是不正确的

    全部4个回答>
  • 不一定。有三种情况:一是,复议选择型,也就是,不需要复议才能提起诉讼。二是,复议前置型,即只有先复议才能提起诉讼。三是,复议终局型,意思是,复议后不能提起诉讼。具体的情形忘了,司法考试那会背的~

    全部4个回答>
  • 高速路占地而征收房屋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期限是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如果已签约达成房屋征收协议,如不服则是民事合同纠纷,对于签字生效的合同不能提行政复议,若认为该合同存在欺诈或显失公平,只能进行民事诉讼。

    全部3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