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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保障性住房还建吗?以购买部队经济适用房,还可以买房改房吗?

142****3986 | 2019-10-05 19:24:59

已有3个回答

  • 141****5656

    我这里不能。我老公买房,要到我单位所在的城市住房管理中心开证明,而且一开证明盖章,就在地方住房管理中心的网上注册,说明我已经享受过经济适用房。

    查看全文↓ 2019-10-05 19:25:33
  • 152****6240

    不是一样的! 经济适用房是具备经济适用资格的通过摇号购买的房屋,一般比普通商业住房便宜。原则不能转卖,但满五年后同样可以销售,销售对象也是有经济适用资格的人,房屋性质不边,价格原则不变。 房改房: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所建房屋,后期通过买断后产权办为自己名下的房屋。对于这种房屋的出售好像是不用交纳契税。 拆迁房:一般没这么叫的,要么叫还建房,开发商拆迁的时候还建给拆迁户的房屋。现在一般都原地拿房了,没怎么要还建房了。谁愿意去郊区啊,还那相对于原地便宜哦

    查看全文↓ 2019-10-05 19:25:25
  • 147****6798

    可以的
    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
    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控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人利用职权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或公有财产的流失。

    查看全文↓ 2019-10-05 19:25:13

相关问题

  • 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常简称为经适房,等同于国宅;指由中国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所谓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所谓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国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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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购房后,办理产权时需要再进行审核资格,如果通过二次审核,你的户头就可以拥有其他产权,否则就通不过,所以购买房改房不冲突,但肯定要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后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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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二)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四)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1、向军队单位、个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实行综合成本价。综合成本价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定,报总后勤部备案。征地建设的,按照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确定;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售价确定,可以不计5%的开发利润。2、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原则上实行市场价,其价格比照当地、当年同类型房屋售价确定。出售给居住在公寓区地方人员的住房,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按照综合成本价计价。3、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向军队人员出售的住房,计价面积包括:户内面积、阳台和分摊的楼梯间面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计价面积依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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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 是国家为照顾中低收入居民购房而实施优惠措施,建造经济适用房所用的土地是国家以划拨方式无偿给开发商使用的,这就是经济适用房价格低的主要原因。根据北京市的规定: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即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上市交易。上市后,其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这就是说,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书所拥有的权利和普通商品房基本一样,惟一不同的是,经济适用房在出售时,购买人要按经济适用房所在地标定地价的10%交纳土地出让金,没有标定地价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暂按房屋售价的3%交纳。这样,在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后,购买人所得到的就是普通商品房的产权证书,再次交易的时候,就无需交纳土地出让金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现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低于2300元人民币; 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保障性住房申购条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 A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户籍迁入厦门的,不得申请。B以投靠子女方式户籍迁入厦门的,不得单独申请。C夫妻户籍均在本市的必须共同申请,未成年人必须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D单身达到计划生育晚婚年龄的可独立申请。2、家庭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2006年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3人及以下户年收入5万元以下 4-5人户年收入6万元以下 6人以上户年收入7万元以下3、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2006年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资产控制标准为:3人及以下户家庭资产在20万元以下 4-5人户家庭资产在24万元以下 5人以上户庭资产在28万元以下。家庭资产主要包括房产 汽车 有价证券 投资含股份 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4、无住房或住房困难户:2006年我市住房困难户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A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B已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原则上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但仍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获得批准时原住房(或货币安置补偿金)必须退出,退出的住房由市国土房产局或市建设与管理局收回或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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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队经济适用房面积标准:1、随着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迅猛发展,尤其是建立个人住房补贴账号后,极大提高了干部、士官、职工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积极性。据调查,想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占到在职人员的70%,且以团、营职干部居多,参建人员60%是营职干部。2、根据现行住房补贴标准,营职按70平方米。为此,营团干部普遍要求增加建房面积。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各户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相应职级人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套内建筑面积指户门以内的使用面积及墙体面积之和,不包括阳台和户门以外楼(电)梯间等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另行计算(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折算后的总面积,下同),大军区职干部住房控制在14平方米以内,军职干部住房控制在12平方米以内,师职以下干部住房控制在8平方米以内,楼(电)梯间、地下室、阁楼等,应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设计建设,按规定向住户分摊面积和计价。超过上述规定户型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出售。今后,各单位应当严格把握户型面积,杜绝超面积建房现象的发生。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的条件:1、军队的经济适用房是在总后备案的,经过层层批准才能开工建设。先是建房计划上报,然后是售房计划上报,有个统一的售价,经过总后批准,在当地办理房证后才能按照售价进行出售。2、经济适用房符合条件的可购买者有转业干部退休干部,现役干部,前两类人可以进行出售,用住房补贴抵扣,现役干部情况不很清楚。我所知道的部队建设经济适用房都是个人先垫款,120平价格在十几万,在退休移交到地方时才把垫款还给个人。3、对军队分散单位、异地安置转业及离退休的军队人员需要购买地方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并优先安排,在未定价前,部队先开出一个拟定价格,交清款额抵押,待定价后多退少补,有的部队这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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