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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封安置房?安置房法院可以查封吗?

137****4363 | 2019-10-08 01:46:37

已有4个回答

  • 158****1305

    有权。
    司法拍卖房产中常见的一类房产。
    请大家了解: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交的费用是拍卖公司提供在拍卖会上叫卖你提供的拍品的服务费用,并不等于就能把拍品卖出去了,能收到卖出去的钱回来的。无论结果能不能成功卖出去,拍卖公司收的服务费按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是合理费用,不会退的。

    查看全文↓ 2019-10-08 01:47:10
  • 155****2941

    1、目前的法院执行制度和法律框架下,房产的执行需要明确房产的所有权及不存在限制交易的权利负担,但是由于拆迁安置房大都需要长达五六年,有得甚至十年才能办理产权证书,因此,对于拆迁安置房,法院原则上是不会予以强制执行(评估拍卖)。
    2、但是如果拆迁安置房已经办理了产权证书,且房屋不存在其他法院查封在前或者存在抵押等情形,那么房屋依法是可以查封、评估拍卖的。

    查看全文↓ 2019-10-08 01:47:01
  • 138****8388

     安置房,法院可以查封、拍卖。但应当在拍卖过程中,将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告知买受人。
    **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二、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查看全文↓ 2019-10-08 01:46:56
  • 158****1644

    一、如果不是唯一的房产,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
    二、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查看全文↓ 2019-10-08 01:46:50

相关问题

  • 对此问题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执行人的房屋被拆迁后,虽然物的形态灭失,但仅是财物外在形态的灭失,而不是内在物上承载权利的消灭。被执行人从房屋拆迁中依法可以领取拆迁补偿款或获得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因此,法院对被拆迁房的查封效力及于拆迁安置房,无需再另行制作查封裁定。第二种意见认为:查封标的的灭失,是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情况,是因自然或人为因素的作用而失去原有形态、数量、质量、价值,永久不能恢复原状的法律状态。被执行人从房屋拆迁中依法获得的拆迁安置房是新的物的形态,法院对被拆迁房的查封效力不能及于拆迁安置房,应当再另行制作查封裁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被拆迁房在拆除后,其物理、化学形态已经消失,已经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对其查封已经没有法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因此,法院查封裁定的效力从被拆迁房拆除后终止。  其次,从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效果来看,被拆迁房在拆迁中的管理、控制部门均不一致。被拆迁房在拆除前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在拆迁中的管理、协调由街道办事处拆迁办公室负责;而拆迁安置房的具体分配、交付由拆迁公司负责。房产管理部门只对原登记的被拆迁房管理,对没有登记的拆迁安置房无法履行协助查封义务。而拆迁公司也只能对拆迁安置房履行协助查封义务,法院持原查封被拆迁房的裁定要求拆迁公司对拆迁安置房履行协助查封义务,易造成执法上的混乱,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也不利于协助单位履行协助义务。因此,应当再另行制作查封裁定,便于协助执行单位履行协助义务。  **后,从保护被执行人的权利来看,本案中被执行人欠款及利息约70000多元,因被拆迁房整体不能分割,法院对该房予以查封。房屋拆迁后,被执行人获得三套拆迁安置房,在被查封的财产可以分割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不能超标的查封,以保护被执行人的权利,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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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只有这一套拆迁安置房的,原则上不得查封。法律规定,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对于唯一的住房,才可能进行查封并拍卖。法条链接:《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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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目前的法院执行制度和法律框架下,房产的执行需要明确房产的所有权及不存在限制交易的权利负担,但是由于拆迁安置房大都需要长达五六年,有得甚至十年才能办理产权证书,因此,对于拆迁安置房,法院原则上是不会予以强制执行(评估拍卖)。2、但是如果拆迁安置房已经办理了产权证书,且房屋不存在其他法院查封在前或者存在抵押等情形,那么房屋依法是可以查封、评估拍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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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置房,法院可以查封、拍卖。但应当在拍卖过程中,将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告知买受人。**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二、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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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提问的问题是农村的小区安置房法院能查封吗?能够冻结吗?能够强制执行吗。之前是不可以的,因为原来的安置房没有产权证书,他并不是一个合法的暴力手段,但是**近上个月**高法出了一个司法解释,还是一个答复。主体的意思是无论是小产权房,安置房,公租房,或者是没有取得产权的,而如果是,无论是否是唯一的合法居住场所,都是可以用来强制执行的,这也是国家为了加大法院如何判决的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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