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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业主委员会可以解聘物业吗?业主委员会有权解雇物业吗?

138****5228 | 2019-10-20 10:22:42

已有3个回答

  • 138****0308

    业主委员会没有这个权利。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决定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是业主大会的职权。即,只有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事项进行全体业主表决,才能决定是否辞退现在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都明确规定:
    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因此,业委会没有权利擅自辞退正在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如果业委会对物业企业的服务工作不满,可以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企业的服务工作进行投票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面积及户数都超过物业项目总额的50%),可以启动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如果半数以上业主对当前的物业企业服务工作表示满意或无异议,则不能更换物业公司。

    查看全文↓ 2019-10-20 10:23:48
  • 135****2013

    从法律上来说,小区除业主各自的房屋外以及特殊情况外,各小区内道路、公共建筑物,建筑物外墙、停车位等所有权都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全体业主都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物业的角色就是全体业主雇佣进行公共管理这些业主不便行使所有权的物体,也就是说,物业在小区内行使所谓的权利的基础是,业主与物业的协议,**根本的是协议的基础就是业主们的所有权,物业的权利来源于业主的所有权,物业是由业主委员会共同商议出来的,物业的管理经费来源也是业主,业主当然可以监督物业履行义务并且更换物业,必要时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查看全文↓ 2019-10-20 10:23:31
  • 142****6325

    不能解聘物业公司,解聘物业需要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才可以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查看全文↓ 2019-10-20 10:23:27

相关问题

  • 无权。首先,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仅是具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其无权直接决定解聘物业服务公司。其次,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确实不满意,可以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若没有通过业主大会表决,仅是业主委员开会决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无权直接决定解聘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仅是具体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和业主大会授权的具体事宜,无权直接决定是否解聘和选聘物业服务公司。业主作为委托人可以根据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行使解除权。物业服务公司的选择要经过业主共同决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议程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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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听取和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管理、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业主。由此可见,业主委员会不可以解聘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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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因此,并不需要80%业主同意。只有这一个条件,只要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即可解聘物业公司。不过要考虑合同执行的问题,要看在解聘之前与物业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如何规定的,如果不是因为物业公司违约而业主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话,可能要按照合同要求给予物业公司一定的赔偿。如果认定物业公司有违约,一定要有证据并且得到物业公司的认可,否则仍然可能要对物业公司进行赔偿。若一定要解聘物业公司的话,这点必须要在召开业主大会时说清楚,免得一旦要求赔偿没有业主愿意出钱,到时候事情就很不好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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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因此,并不需要80%业主同意。只有这一个条件,只要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即可解聘物业公司。不过要考虑合同执行的问题,要看在解聘之前与物业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如何规定的,如果不是因为物业公司违约而业主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话,可能要按照合同要求给予物业公司一定的赔偿。如果认定物业公司有违约,一定要有证据并且得到物业公司的认可,否则仍然可能要对物业公司进行赔偿。若一定要解聘物业公司的话,这点必须要在召开业主大会时说清楚,免得一旦要求赔偿没有业主愿意出钱,到时候事情就很不好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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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确的说 无权业委会是全体业主选出来代表全体业主的机构,业委会委员是具体执行人。物业公司是小区全体业主请来管理公共区域的管家。请问管家有权罢免主人的代表人吗?物业对业委会委员选举存在异议的,应该收据证据交到房管局,只有当房管局对小区的业委会产生宣布违法或不合法时,业委会委员才能罢免或由业委会内部自己进行罢免。业委会委员的任职、罢免都也物业公司无关。这就好像你物业公司要去罢免微软的总裁一样,除非你有他的违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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