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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拒绝征地吗?政府征地百姓有没有拒绝的权力?

152****3234 | 2019-10-20 11:12:23

已有3个回答

  • 142****0405

      看征收的用途,政府是为了国防、交通、教育等公共需求的,百姓没有拒绝的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3、政府征收并不是征收了就不管,而是合理补偿并妥善安置。大部分被征收人生活、生产条件得到改善。政府征收具备一定的强制性,能做到“依法征收,合理补偿”,个人就没有拒接的理由。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查看全文↓ 2019-10-20 11:13:00
  • 143****0459

     政府征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农民可以拒绝,要看该征地是否办理了手续。
      土地的征用手续,是很难办的,需要省级政府批准。
      没有办理手续的,农民完全可以拒绝。

    查看全文↓ 2019-10-20 11:12:52
  • 138****3674

    宅基地一般不会强制征地,民众有拒绝的权利。对于承包地(除林地外),若农民不同意征地,政府若需要此块承包地而老百姓不同意,则政府拿出相同面积或产量的耕地做耕地置换,以保证农民的正常生活,一般不能够拒绝。
    话说回来,一般政府征地的钱数都是有一定的标准的,标准是否合理暂且不论,多大地多少钱是有限制的,不是说要多少就能给多少,超出一定的征地数额则将征地人员按照渎职处理,所以请理性索要征地补偿。

    查看全文↓ 2019-10-20 11:12:48

相关问题

  • 征地中农民的权利之农民的拒绝权征地中农民有拒绝权,但是这个拒绝权是相对,前提是手续未完善或未按期全额支付补偿款的,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当然,如果上述两个齐全的话,被征地的农民个人无理拒收,征地的政府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征地的农民交出土地。其中要说明的是用地单位没有强制执行权。所以说这个拒绝权只能呵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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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我国部分农村地区仍存在着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三乱现象,为了杜绝针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农业法》第六十七条分别对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性组织收取行政或者事业性收费、进行罚款处罚和禁止摊派作出了规定。本条第一款对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依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本条第二款对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的依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如果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则有权拒绝。**后,本条指出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即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不存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问题,也不论采取何种摊派的方式,只要进行摊派活动就构成违法,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彻底杜绝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的行为,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本款还对摊派作出了界定,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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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可以不同意不合法的征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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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土地征收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征收土地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不得为了商业开发而征收土地,也不得披着“公共利益”的外衣,却将征收的土地用于商业开发。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本身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的规定,例如:为了国防、外交需要,建设科、教、文、卫、体等公共事业的需要,能源、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1)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525亩)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1050亩)的,由国务院批准。(2)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可见,土地征收只能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级别的人民政府无权批准。第三:土地征收公告是否合法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都应该进行公告。公告地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进行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时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形式: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该以书面形式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法律对土地征收公告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都作出了要求,如果政府未依法进行公告,或者公告在时间、形式等方面存在问题都是不合法的。第四:听证程序是否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如果政府不听取当事人意见,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而无理拒绝的,都是违法行为。第五:送达程序是否合法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一部分文书是需要送到被征收人手里,并签收的。如果有关政府部门未依法送达、延迟送达,甚至不送达,这些也都是违法行为。第六:征地补偿是否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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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可以不同意不合法的征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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