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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房改房如何分割?购买单位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145****0369 | 2019-11-15 07:17:13

已有3个回答

  • 152****0416

    离婚的当事人可以对有争议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一致,集中在福利分房的住房制度改革的现实生活中。 “婚姻法”
    **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住房制度改革要除以市场价格。
    司法解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的价值及归属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况下,分别处理: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拍卖实现,应当准许;党的主张的自置居所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评估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补偿,既不提倡居者有其屋的基础上,拍卖行的应用各方,以及由此产生的价格分割。
    离婚纠纷的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协商不成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并作出判决,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获得的全部所有权有争议的,可以单独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查看全文↓ 2019-11-15 07:20:54
  • 148****8941

     离 婚双方当事人对争议房屋的价值及归属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上。
      **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房改房应按市场价分割。
      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对于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查看全文↓ 2019-11-15 07:20:45
  • 153****9070

    一、房改房是指本单位将自有的公房,以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购买房改房的职工通常享受了工龄折扣、付款折扣及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二、如果所购买的房改房属于夫妻一方单位自有自管房,除当地政府有规定外,房屋所有权一般归房屋产权单位的干部、职工所有;

    三、房改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如果是一方婚前取得,则属于其个人财产;如果是在婚后取得,则属夫妻共同财产。

    四、在我国房屋改革中,还有一种普遍的现象是,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但无论形式如何,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理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五、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房改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果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房改房,性质上如何认定,司法解释未做明确规定。鉴于我国房改房出售和价格均受国家房改房政策的调整,按福利政策规定,夫妻双方的工龄、职务、付款时间等均影响到房屋的价格,由于夫妻关系一方购买的“房改房”将影响到另一方福利政策的再次享有,使得对方失去了享受福利购房的可能性。因此,无论是从所有权取得的时间上,还是从房屋的福利性质上,只要是用双方工龄购买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查看全文↓ 2019-11-15 07:20:40

相关问题

  • 房产分割的两种主要方式:一是变卖分割法,可将房改房以市场价出售再分割价款,二是竞价分割法,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公开相互竞价,确定房屋产权归属**高出价方所有,他方得到相应补偿价款的房屋分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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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 婚双方当事人对争议房屋的价值及归属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上。  **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房改房应按市场价分割。  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对于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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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的当事人可以对有争议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一致,集中在福利分房的住房制度改革的现实生活中。 “婚姻法”**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住房制度改革要除以市场价格。司法解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的价值及归属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况下,分别处理: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拍卖实现,应当准许;党的主张的自置居所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评估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补偿,既不提倡居者有其屋的基础上,拍卖行的应用各方,以及由此产生的价格分割。离婚纠纷的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协商不成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并作出判决,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获得的全部所有权有争议的,可以单独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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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改房,是已经买断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了。已经同于你的其它私房,可以自由买卖的。你们从每个单位都弄到了房改房,这是当年你们双方单位互相出具的证明有猫腻。你单位照会房产局给你撤销房改房手续,收回产权证,这套房子就属于你单位所有,你单位可以按市场价买卖,如果是国营单位,买卖之后的收益要上交当地财政,单位是无利的。上面具体的政策法规,在你地的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可以索取询问。你现在还有一个办法,可以不用退房,不用再交钱,就可以把房子留住。这就是立即办理假离婚。等过去这一阵风,再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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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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