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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文有哪些内容?征地部门需要有哪些征地批文?

158****4467 | 2019-11-15 10: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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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1****0803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一: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规定,征用土地应当由县人民政府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时,必须有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或城市建设用地开发方案、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等,征用耕地的,还应当有耕地补偿方案。并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县级以下的人民政府和开发商(建设单位)都没有征收土地的权利,也不能买卖土地。征收土地的具体程序如下:
    二:征地公告(也叫“告知征地情况”):
    1:首先由需要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拟订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拟定方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高补偿标准执行。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征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并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查看全文↓ 2019-11-15 10:19:17
  • 155****1457

    1.《土地管理法》第45条征收下列土地的,应当经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因此,它也可能是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土地管理法》第44条如果占用土地的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经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和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如果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实施该计划,应当经批准原有的主管部门批准。土地利用计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进行。 在批准的农用地转换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查看全文↓ 2019-11-15 10:19:12
  • 154****0584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查看全文↓ 2019-11-15 10:19:05
  • 156****3900

    一、由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一.征地部分:政府有权征地但必须合法.征地程序多/要求严,"五条批文"缺一不可,县级政府仅有规划权,其他4条批文的权限属于国务院或省政府.很多地方仅以地方政府的规划图(县城乡建设局有规划权)糊弄/蒙蔽群众,群众要有识别能力.

    首先要求政府提供"五条批文",如果没有或不全可以认定违法,群众有权拒绝并举报,在省市县举报/投诉/诉讼等于瞎折腾,所以应向中央相关部委实名举报或群众联合起来集体北京越级上访才有一定效果.村民的承包地都有承包证书__受法律保护,不要轻易签字.如果政府单方面将钱打入"一卡通",只要你一分钱不拿,地你照种,还是你的.

    2.拆迁部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返还比例1:1.5;房屋如果在规划区内(以地方政府规划图为准)的农民,你的房屋可以按照集体土地(宅基地)安置,也可以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安置(1:1.5)__依据是2011年**高院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审理通知(可以百度查询).怎么更有利自己权衡.如果你的房屋在街道或马路边,因为区位优/价值高,可以要求原地或就近返还,属于门面房.不要轻易签字,如果签字,合同一式两份(政府一份,拆迁户一份),政府方面必须由拆迁办主任或县长(区长)亲自签才能合法有效.为了"公益性"(建设道路/桥梁/医院/**/码头/机关政府/机场/军事设施等),并有"五条批文",政府可以"强拆";为了开发/建设"非公益性"目的,政府无权"强拆".

    3."四结合方针":法律政策与有勇有谋相结合;排除万难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上网上访与举报曝光(联系记者)相结合;战略轻视战术重视与持久性速效性相结合.同时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

    查看全文↓ 2019-11-15 10: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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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由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报告。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五、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一.征地部分:政府有权征地但必须合法.征地程序多/要求严,"五条批文"缺一不可,县级政府仅有规划权,其他4条批文的权限属于国务院或省政府.很多地方仅以地方政府的规划图(县城乡建设局有规划权)糊弄/蒙蔽群众,群众要有识别能力.首先要求政府提供"五条批文",如果没有或不全可以认定违法,群众有权拒绝并举报,在省市县举报/投诉/诉讼等于瞎折腾,所以应向中央相关部委实名举报或群众联合起来集体北京越级上访才有一定效果.村民的承包地都有承包证书__受法律保护,不要轻易签字.如果政府单方面将钱打入"一卡通",只要你一分钱不拿,地你照种,还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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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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