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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如何取得?在房产拆迁上,如何取得政府的强制执行?

144****5231 | 2019-11-15 12:53:49

已有4个回答

  • 131****4488

    拆迁中强制执行就是强行拆除的意思,任何人再以任何手段干预就是妨害公务的行为。如果强拆过程中有其他违法不当的行为,如暴力行为的,可以再行追究

    查看全文↓ 2019-11-15 12:54:30
  • 138****6055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查看全文↓ 2019-11-15 12:54:22
  • 131****0737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为例,如果在签约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一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那么市、县人民政府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直接就补偿问题作出单方面的裁决。但是补偿会提前留存出来。
    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服合意复议或者诉讼,如果在法定期间不复议不诉讼也不搬迁的,拆迁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方式可以强行拆迁。

    查看全文↓ 2019-11-15 12:54:16
  • 141****8997

    政府在强拆前需要发布拆迁公告和拆迁决定书,如果这两份法律问题都有,且也通知了被拆迁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那么,政府是可以申请强拆的,法院应当接到申请后审核材料,一般也会开听证会,听取双方的意见。
    然后裁定。裁定一旦做出,是不能上诉的,因为是裁定,不是判决书。

    查看全文↓ 2019-11-15 12: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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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拆迁中强制执行就是强行拆除的意思,任何人再以任何手段干预就是妨害公务的行为。如果强拆过程中有其他违法不当的行为,如暴力行为的,可以再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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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离婚纠纷房产分割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对婚前一方签订房产合同,并支付了**款且有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  首先,遵循协议自由原则。  其次,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此时对于房贷,尚未归还的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的的款项及增值部分,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离婚纠纷中房产归属、分割问题及处理方式  1、婚前办理按揭,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诉讼时还未取得房产证,此种情况因房屋产权尚未确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法院将拒绝对房屋的产权归属做出裁判。  2、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除非有特别说明赠予子女夫妻双方,否则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予,为其个人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之前的相关规定,除非特别说明是赠予自己子女的,否则视为是赠予子女夫妻双方的,婚姻法解释(三)完全颠覆了这种理念,规定为是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支付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此情形下,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该房产都归属于付款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的对该房产及其增值进行分割。  4、婚前一方支付**款,婚前取得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登记在**款支付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还贷。该房产应认定为**款支付方个人财产。但是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房产的增值部分的归属存在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争议。对于增值部分房屋产权人应该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可以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补偿原则。  5、婚前一方支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取得产权证,并登记在**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归属。此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实践中各地法院有的认定为个人财产,有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认为房屋买卖牵涉到物权和债权两个权利,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房屋所有权即发生了转移,买卖合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原因,房屋所有权转移时买卖合同的履行结果,不能因取得房产在婚后,而改变按揭房屋属个人财产的性质,此时婚后共同还的贷款,应返还一半给另一方。  第二、主张认为室共同财产的依据是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上两种做法无疑都偏袒了一方。  第三、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对这种情形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它既没有认定该房产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也未规定为双方共同财产,而是规定双方协议优先,否则法院可以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在这里,规定上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该,说明法院对此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房产的归属。  对于婚前按揭,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的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的分割解释(三)也给予了明确规定,是由取得房产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条仅仅规定了补偿坚持的原则标准:根据财产状况及照顾子女、女方权益,没有明确补偿的具体标准,给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6、婚前个人支付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我们认为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因为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该房产既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的财产,也不是双方生产、经营所得,性质上仍属于个人财产。  7、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或者按揭买房,婚前或者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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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常拆迁时每户都会选择期房安置,如果开发商尚未办理出期房的大产证,即房屋的面积、地址均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处理房屋的确权与分割。一、房屋动迁后家庭内部因为对动迁款分配不均或者安置房屋分配产生争议,很多人都希望尽快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但起诉的时机往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作出正确的选择,这样才能事半功倍,减少诉讼成本,**快地实现诉讼目的。二、因为不动产物权尚未明确,过早处理可能会使法律文书与将来房屋物权登记产生冲突,反而造成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后果。三、除非所有安置对象对讼争期房的归属或者价值能够协商达成一致,且房屋实物已经建造完毕,才有可能预先处理。而如果本户所有安置人员对安置房屋的归属能够达成初步一致的,则对于多余的货币补偿款可以尽早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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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时拆迁办会让你签定“安置协议”,安置方式分“安置房”和“货币安置”,货币安置就是拿钱,被拆迁者可以自主选择要“安置房”还是“货币安置”。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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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们先别急 这种不合理的措施你们派几个代表去当地政府先和政府部门沟通一下如果沟通结果不尽人意那么再进一步的上访【楼上说的静坐什么呢个属于违反的治安条例的,而且上访不能越级上访的】在一个 你们现在就轮流打12345 青岛市市长公开电话 即使将来越级上访也是有理由说先在~~虽然说官官相护,但是百姓肯定有个说理的地方我家也遇见过拆迁问题的事情,找什么媒体曝光根本就是没用的事~~ 【我们当时找过报社 和生活在线 根本就没管的, 你可以打电话去生活帮试试 毕竟是省里面的 说不定能搭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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