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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房产如何分割?房产共份共有如何进行分割?

151****2636 | 2019-11-19 23:06:52

已有3个回答

  • 135****6273

    您好,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于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是不确定所有权份额的共有。房屋共同共有区别于房屋按份共有,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1)房屋的所有权不划分所有权份额,各所有权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这里必须注意,平等的权利不等于平等的份额,共同共有是没有份额区分的。
      (2)除依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房屋的共有关系不能终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出现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导致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归于消灭时,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
      一、常见共有房屋所有权
      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基于共同劳动或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在实际生活中,**常见的房屋共同共有有夫妻共有房屋所有权和家庭共有房屋所有权两种。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夫妻有特别约定的外,夫妻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夫妻婚后兴建、购买、受赠或者继承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在婚姻关系消灭(离婚或一方死亡),或者双方有特别约定时,才能确定份额,进行分割。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房屋是家庭活动的必要场所。家庭共有房屋是家庭成员集体劳动兴建或通过接受赠与等方式获得的。家庭共有房屋在分家之前不得分割。
      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对房屋享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多数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不允许个别共有人独享房屋所有权。对于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尤其必须全体共有人意思表示一致,个别共有人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无效。
      二、房屋分割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必须对共同共有的房屋进行分割。分割时,应先确定各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使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然后按按份共有的方式进行分割。确定各所有人的份额,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各所有人均应本着团结和睦、互助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以求达成一致的意见。若法律对此有特殊规定的,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如《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利益。对于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法律也无特别规定的,一般应当确定相等的所有权份额。
      对于共有房屋,无法确定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时,如果一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另一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即使主体共同共有的人是少数,也应该视作共同共有。

    查看全文↓ 2019-11-19 23:07:54
  • 145****3974

    房屋按份共有,并不是把共有房屋分割成若干份,各享有一份所有权,而是各所有权人按照所有权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按份共有的房屋可因部分共有人的要求进行分割,分割的方式有四种,共有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1、直接分割房屋形成房屋的区分所有。如一栋三层楼的房屋,为三个所有人等份共有,就可以各分得一层房屋的所有权。但由于整个房屋是连在一起的,有些属于无法分割的部分,仍为各所有人共同所有,因而形成房屋的区分所有。
    2、房屋作价补偿房屋由按份共有人中的一人独有,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折成价款,由独自取得所有权的人补偿。
    3、直接分割房屋与房屋作价补偿相结合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房屋进行直接分割时,由于房屋结构的原因,各按份共有人无法按各自拥有的所有权份额比例分配,对部分所有权份额作价补偿。二是三个以上的人按份共有房屋时,房屋由两个以上的共有人补偿其他共有人所占份额的价款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
    4、房屋变价分割即将房屋出售,卖得的价款由共有人按所有权份额进行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共有物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查看全文↓ 2019-11-19 23:07:27
  • 146****7099

    顾名思意,共有产权就是:一个不动产(例如一套房产)其产权有几个人共同拥有。一般情况下这套房产的共同拥有人是家庭的其他成员。为了避免纠纷,在房产登记时,要详细约定各个权利人的产权份额。例如:张三 70%;顾建 15%;王慧15%;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出现纠纷,也能够非常明白地理清房屋产权的份额。不动产在登记时没有约定份额比例的,共有人可以协商一致后,去房产局办理房屋产权份额备注。这样解释比较简单,容易弄懂。

    查看全文↓ 2019-11-19 23:07:22

相关问题

  • 一、 房产分割的前提条件共有分为两种,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房产,作为共有的财产,通常情况下,都不会约定为按份共有,根据法律规定,通常按照共同共有处理。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而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因此,房产分割的前提条件为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比如,恋爱关系终结,大家庭的主事家长去世等等,均可构成分割的前提。二、房产分割的原则如果房产约定为按份共有,则可按份分割。但如前所述,房产通常不约定份额而为共同共有。按照共同共有的法律的规定,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房产分割的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房产按照有权分割的权利人数进行均分,如果有些权利人对房产的贡献度较大,可以多分,分割房产时要考虑到共有人的生产生活。分割原则中的均分,就不再累述。这里需要重点分析的是,贡献度,贡献度的因素在分割中很重要,而且贡献度通常会体现在出资比例上。比如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时,未出资方的份额,上海法院一般掌握至10%到30%,而绝非等分。分割时,同样要考虑到共有人的生产生活,比如父母与子女仅仅有一套房产,如果是子女要求分割,案件通常不会处理。三、房产分割的步骤先将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析清楚再分家,在分割之前,家庭成员首先应当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把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与财产继承区分清楚。因为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不属于分割范畴的。例如,在现实生活中,一个大家庭的主事家长去世之后,家庭成员之间往往会发生继承和分家析产两种活动,应如何进行这两种活动呢?一般来讲,应该是先析产后继承。先析产后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之前,应确定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部分,并明确在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一部分财产,把这一部分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只有对上述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才存在继承问题,才能由继承人继承。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把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当成死者的遗产全部为继承分割。先析产后继承这种方式,就是为了先把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区分清楚。四、房产分割案件起诉到法院要注意的问题首先,关于起诉的主体问题,因为分家析产案件是家庭成员之间对家庭共同财产的一种分割,因此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将其他家庭共有人均列为被告。其次,当事人要提交有关家庭共有房屋的证据材料,如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房审批表或购房合同。再次,车辆应提交行驶证或购车合同等;再次,当事人认为自己对房产贡献度较大,应多分的,应支付贡献度较大的证据,比如付款凭证等。**后是管辖法院,房产系不动产,管辖法院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其他法院均无法受理该不动产析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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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爷爷对房屋已经做出了安排,此房屋现在对外照常出租,在外界不允许的条件下,房屋做如下分配,房屋的三分之二归二儿子,房屋的三分之一归大儿子和三儿子共有。租金是儿女均分。由于现在房屋还允许出租。如果二儿子出售房屋,已经违反了你爷爷的遗遗嘱,侵害了其它权益人的利益,可以二种办法解决,1、二儿子出售房屋,但需要对其它权益人进行补偿,2、其它人讲二儿子的份额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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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单独卖,但是你可以去公证你的产权,然后跟卖主签协议50%的产权卖给XX。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必须对共同共有的房屋进行分割。分割时,应先确定各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使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然后按按份共有的方式进行分割。确定各所有人的份额,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各所有人均应本着团结和睦、互助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以求达成一致的意见。若法律对此有特殊规定的,应依照法律的规定。馨窝网如《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利益。对于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法律也无特别规定的,一般应当确定相等的所有权份额。对于共有房屋,无法确定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时,如果一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另一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即使主体共同共有的人是少数,也应该视作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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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有以下四种分配方式: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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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时所有继承人约定,没约定家庭关系的默认是共同共有《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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