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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细则?**新版

152****4817 | 2021-06-06 23: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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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3****7670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在2014年所颁发并且经过了相应的修正,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监管的依法标准。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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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8****7669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能够更好的规范上海地区的房屋租赁市场,保障房屋租赁的有序进行。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建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标准。

    查看全文↓ 2021-06-06 23: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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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支撑、楼板、厨房间、柱,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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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促进存量房屋的流通,加快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现就本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经批准实施职工所购公房上市出售的试点区、县范围内(除**校园、部队营房区域及户籍冻结地区外),本市职工自1994年以来按上海市出售公有住房方案购买的公有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允许上市出租。  二、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必须经同住成年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上市出租;  2、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只能作居住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3、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出租对象仅限于国内公民、单位,其中,向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则出租人应按《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申领《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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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做丁字户 不给到你想要的就不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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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 增加随员 增加随员一般应在居住证到期续签时同时提出申请,需提供主证人身份证及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除此以外: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如配偶符合办理条件的,建议分别办理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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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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