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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条件是什么?

133****5380 | 2022-03-02 17: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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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7****4102

    积分落户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三部分。总分为基础分数和加分分数之和减去加分分数的累计分数。申请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总积分达到100分,且符合落户条件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出积分落户申请。南京新实施积分落户办法,从2019年3月1日起,房产、年龄、婚姻、落户地区等加分政策将发生变化,限制条件如下:持有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累计缴纳社会保障不少于24个月,无严重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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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一、积分入户办理条件(同时满足所有条件)(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二)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与在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本市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二、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积分落户申请表。相关阅读: 南京市积分落户申请表(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三)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及复印件。推荐阅读: 南京居住证办理指南(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劳动(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申请人在各“南京市积分落户社保证明打印网点”可打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积分落户专用),既可以自助打印,也可以在柜台打印。另外,申请人也可以于每日8:30至19:30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njhrss.gov.cn),进入网站>>用户快速登录(社会保险)“进入”>>个人用户登录输入社会保障卡号、密码、验证码,点“登录”>>个人查询区>>积分落户证明打印>>点“打印”。(七)其他可以作为积分凭证的材料。如申请人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需开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申请人携带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持外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另需提供当地人社部门的发证证明)至市人社局鉴定中心综合科审核,市鉴定中心开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交予申请人。三、积分指标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总积分=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四、申请流程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积分落户的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申请人达到规定分值的,可向本人拟落户地区公安机关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收到申请材料后,承办人员应当当场查验。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资料录入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出具初审意见。市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转送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按照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区公安机关对积分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相关部门的减分项审核,总积分已达100分以上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落户地点,登记本市常住户口。申请人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直系亲属的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给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性住宅用房、与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的住宅用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公有房屋租赁证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不具备前二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申请人录(聘)用单位集体户落户;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落户在单位设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不具备前三款落户条件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的社区户登记户口。获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家庭户落户条件的,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随迁落户的,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 第一,人才引进。①硕士及以上学历(无年龄限制);②45岁以下的本科学历(包括归国留学生和非全时研究生);③40岁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南京本地人投保半年;④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⑤获得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的人员。第二,积分落户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三部分。总分为基础分数和加分分数之和减去加分分数的累计分数。申请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总积分达到100分,且符合落户条件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出积分落户申请。南京新实施积分落户办法,从2019年3月1日起,房产、年龄、婚姻、落户地区等加分政策将发生变化,限制条件如下:持有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累计缴纳社会保障不少于24个月,无严重犯罪记录。

  • 南京市政府于2021年7月27日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已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南京积分落户条件:1、持有本市办理的《江苏省居住证》;2、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3、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如果申请人具备以上条件,且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即能够通过积分办法在南京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积分落户模拟估分入口:1.进入“南京公安”微信公众号,选择“微服务”2.选择“户政服务”-“积分落户”3.进入页面,选择“模拟估分”4.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填写,系统自动算分。另附南京购房资格证明办理地点:1、在中山路、大光路、中央门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购房人到所在大厅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2、在华侨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购房人到华侨路52号不动产档案馆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3、在江宁、浦口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购房人到所在大厅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 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积分落户的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申请人达到规定分值的,可向本人拟落户地区公安机关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收到申请材料后,承办人员应当当场查验。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资料录入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出具初审意见。市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转送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按照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区公安机关对积分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相关部门的减分项审核,总积分已达100分以上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落户地点,登记本市常住户口。申请人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直系亲属的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给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性住宅用房、与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的住宅用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公有房屋租赁证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不具备前二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申请人录(聘)用单位集体户落户;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落户在单位设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不具备前三款落户条件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的社区户登记户口。获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家庭户落户条件的,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随迁落户的,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 南京买房落户政策已经取消,若想落户南京,主要可通过人才落户或积分落户的方法将户口迁入南京。一、南京人才落户1、申请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南京市城镇地区:(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含留学归国人员);(二)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三)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注意: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2、办理流程:依学历条件申请将户口迁入南京市的申请人,需自行在学信网上开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至教育部门开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留学归国人员需取得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开具的《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取得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依技术、技能水平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需先至市人社局开具《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技能类),再至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