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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协议书

141****7973 | 2022-06-28 09: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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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2****3816

    借名购房协议的内容模板包括双方的一些基本身份,后面是对借名购房内容的清晰描述,最后是签字确认。以登记人名义购买房产可能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房屋权属登记人回去要求收回房屋,因房屋登记人的债务,房屋财产被查封或者执行的,登记人死亡后,登记人的继承人不知道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屋的内容或不承认借款姓名,实际所有人欲处分房地产时,登记财产所有人不配合或找不到的。
    房屋属于不动产,权属根据《民法典》登记确定,是一个严格的法律规定,因此,没有任何文件可以在不改变登记产权的情况下绝对避免上述可能的风险。
    风险分为大小和大小,签订一份比较完整的协议,可以减少或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可以在风险发生时起到补救的作用。
    至少可以避免房子和钱都空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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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借名买房是指真正的买房人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从表面上看是出名人购买了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实际上是借名人购买该房屋,支付了房款。在借名买房中,购房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分不同情况而定:1. 如果购买的是商品房,该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因为商品房为意思自治,买受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购买房屋。2. 如果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拆迁房、回迁房、福利房等带有个人身份的房产,这类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这类房产的购买者需具备一定的资格,没有资格的人借用他人名义进行购买的,有违相关政策和法律。借名买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其理由主要应从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价房的目的考虑,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居住状况才推出这项针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在开发安居房和限价房的过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给予财政补贴,而名义买房人转让的实际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从而享有的购房权,如果这类合同有效,就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买安居房或限价房,而原应享受安居房或限价房的人群的住房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改善,这样就违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价房的初衷,因而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上,借名买房中存在着诸多风险:(1)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认借名之事。(2)第三人对登记购房人转移房产给事实购房人的行为提出异议,实践中,借名买房双方进行约定时,事实购房人认为借名与登记购房人的配偶没有关系,真正的房主是自己,但登记购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3)房产被登记购房人处分(转让或抵押)或被法院执行。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建议大家不要借名买房。1、如果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为,如果借名买房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署,奉行合同自由的原则,借名买房合同应具有法律效力。但该合同**好注明:“经双方协商以甲方的名义购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资购买,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与甲方无关。”而且,需要留存足够的证据,比如出资的原始凭证,如存折、购房发票等等。因为,一旦登记购房人事后反悔,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借名买的,实际产权人是事实购房人。事实购房人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房屋登记不实可**终得以纠正。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而产权证又是登记购房人的,事实购房人只能主张事实上的借款关系要求登记购房人返还房款。2、另外,即便借名买房合同是有效的,但登记购房人违反该约定,将该房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取得房产,事实购房人并不能追回该房产。因为根据《物权法》善意取得的制度,第三人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内容,并且转让时已支付合理的价格,同时,转让后已依法登记,因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事实购房人仅有权向登记购房人要求赔偿。3、至于登记购房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以不动产登记为依据,查封并拍卖该房产,致使事实购房人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已经付款的事实购房人,只能向登记购房人要求返还购房款,如果借名合同有效,事实购房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被执行的房产主张权利并要求法院停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员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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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什么是借名买房所谓借名买房是指实际购房人出资,由名义购房人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登记为名义购房人,实际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约定房屋产权归实际购房人所有的买房形式。借名买房出现纠纷的情况比较多见,房地产限购无疑是当事人选择借名买房的主要原因。二、确定借名买房双方之间的协议是否有效借名买房出现纠纷首先需要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借名的合意,若双方没有书面的借名协议,仅凭口头约定在对方当事人否认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认定借名的事实。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形成借名的合意,则要就协议是否有效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有两种可能:第一:为了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而借名买房,虽然实际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但房地产限购政策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借名协议是有效的,实际购房人有权凭借名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第二:为了规避经济适用房限购政策而借名买房,经适房政策保障的是社会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权利,《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不符合购买经适房的主体通过借名买房协议而购买了经适房显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这种借名协议是无效的。三、如果双方协议无效怎么办?如果借名协议无效,即借名买房程序不能执行,实际购房人只能要求名义购房人返还购房款,无权要求确认房屋的产权归其所有。但如果借名协议有效,则要判断协议是否可以履行。若实际购房人在诉讼时已经取得了购房资格,则有权要求法院确认房屋的产权归自己所有,若实际购房人在诉讼时尚未取得购房资格,法院很难支持将房屋的产权判归实际购房人所有,这种情况下实际购房人可以等到取得购房资格后再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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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的买房协议书包含以下这几个内容:①首先在协议书上必须要写清楚甲方土地的使用依据,同时还要写清楚商品房的具体状况。比如说在开篇必须要写清楚房子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另外还要写清楚房子的属性,比如说房子是现房还是期房。②接下来需要写清楚房子的对外说说价格,除了单价和总价以外,还要在合同上写清楚税费的额度,同时在接下来还要写清楚房子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以及其他的相关约定。③需要写清楚有关付款的一些约定,比如说房子是否有优惠条件,另外要写清楚具体的付款时间和付款的额度。④需要写清楚房子的交付约定,这里面就包含了具体的交付期限,另外还要写清楚逾期的违约责任。⑤需要写清楚有关房子的一些质量标准,比如说房子的设备标准以及装饰标准等等。

  • 房屋买卖协议书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楼房出卖给乙方。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即人民币(小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四、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二次付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五、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该楼房购房合同及楼房一并交付给乙方所有,乙方届时将剩余款项一并付给乙方(乙方在付款时,为确保在以后的房产过户顺利,将暂时暂扣购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待该楼房的房产证顺利过户给乙方时,乙方再把此款项付给甲方)。六、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甲方保证在该楼过户时积极提供协助,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产权不能过户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七、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网费、有线电视费等。八、经双方确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把剩余购房款一次性付给甲方时,甲方届时应将该楼房及全部楼房钥匙和此楼购楼的售楼合同及购楼收据全部一并交给乙方。交付该房产时 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九、双方违约责任如下: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双倍返还乙方所付购楼房款项。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返还乙方所付购楼房款项,则甲方不予退还购楼房订金。十、附加条款: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签定日期: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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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名人与出名人为规避国家政策签订《房产代持协议》违背法律认定无效,借名人规避政策的借名买房,不能排除法院对房屋的执行。借名买房不违反原则,不存在无效,借名人依据代持关系要求出名人将房屋过户,但此项权利系合同关产生的请求权,经法定变更登记公示之前,借名人不能依据合同未经公示程序就认定是房屋的物权人,债权请求权不会有效力。借名人规避国家政策而借名买房,有违国家的基本原则,所以借名买房合同就是无效,但他孩子通过消除政策补正了效力,并通过执行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成为这个房屋所有权人。在法院再审后出来的新事实,从根本上改变了权属关系,执行人在对出名人的执过程中继续执行已经是借名人的房屋,没有理据,无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