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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开发商延期交房可以免责

141****0849 | 2022-07-12 1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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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1036

    延期交房很麻烦!要做好以下几点准备。1。是了解延期交房的真正原因,天然气没有通,一般不会成为延期交房的真正原因,可到现场实地观察,看房屋及室外环境是否已经完工。
    如果是开发商销售不理想,导致资金回笼困难,资金链断裂是最可怕的事,意味着开发商已经不具备在一定时间内交房的能力。
    2。保存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合同,交款收据,延期交房的正式通知,并请开发商确认一下合同中有关违约赔偿的条款。
    3。及时跟踪事态发展,如系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或者严重质量问题使交房延期,则要马上采取法律措施,以申请保全的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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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林艳华律师回复: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要件,开发商才能免除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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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由于政府行为引起的逾期交房。首先,政府行为如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的,应认定为不可抗力。其次政府规划调整,则应考虑为情事变更因素,这些因素开发商不可控,应依公平责任原则,允许开发商进行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政府行为如是基于第三人的过错做出的,如开发商违反规划超建、改变容积率等政府部门责令其改正的期间,则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二)因自然现象引起的逾期交房。如果开发商辩称,由于暴风雪、大雨、洪水等原因,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此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1、出卖人是否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如果该自然现象是本地区通常的气象表现形式,则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因为开发商根椐当地的自然条件,合理安排工期,在签定合同时合理预见,确保在约定的期限内依法交付房屋。如是自然现象确属异常天气,应认定为不可抗力。  2、出卖人是否能够或应该能够解决。如果该自然现象是开发商不能解决的,就应该认定为不可抗力;如果自然现象是开发商可以解决的,例如从来不下雪的地方下雪了,但是降雪量在其他地方不会造成影响,因此是属于可以解决的,就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3、该自然现象是否足以导致延期施工,自然现象与延期施工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结合施工日志、气象资料等综合分析该自然原因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进行认定。  (三)拆迁不畅等社会事件。开发商经常辩称由于“钉子户”导致拆迁不能如期进行进而逾期交房。我们认为,如果是开发商原因引起的拆迁不畅,就不能构成不可抗力。虽然强制拆迁属于政府或法院的职务行为,开发商无法控制,但对于拆迁安置问题与房屋交付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免除其违约责任。  (四)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我们认为,开发商不应当以自己或第三人的过错或过失行为来抗辩违约责任,此种情况导致工程延期竣工交付,不应当免除逾期责任。  **后还要提醒购房者注意,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和《合同》里约定开发商可以免责的原因,而开发商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告知购房者,或者开发商延期交房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同样要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 情况一,因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里约定开发商可以免责的原因,并且开发商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是不需要承担逾期责任的。其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常先生的案例中,开发商把规划部门延迟验收作为不可抗力是值得商榷的。情况二,是购房者违约在先,如提出一些原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特殊要求或没能按时付款,致使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拒绝将符合交房条件的房屋交给购房者,这种情况开发商是不需要承担逾期责任的。情况三,如果是购房者主观上认为房屋或小区的环境不具备交付的条件而拒绝收房,实际开发商已具备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取得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这种原因致使购房者延期收房,不能认为是开发商逾期交房。

  • 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否违约需要看是什么原因导致的逾期交房。下列情况就不算违约:(一)自然现象。如果遇到开发商不能够预见,而且无法解决和控制的对施工造成影响,导致延期施工的自然现象,例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开发商是可以免责的。但如果该自然现象是本地区通常的气象表现形式如北方的极寒天气,则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因为开发商根椐当地的自然条件,合理安排工期,在签定合同时合理预见,确保在约定的期限内依法交付房屋。(二)政府行为。政府行为如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的,应认定为不可抗力,如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遗址,政府规划变更、迎接重大社会活动导致停工等开发商不可控制的原因,应依公平责任原则,不需要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但是如果政府行为如是基于第三人的过错做出的,如开发商违反规划超建、改变容积率等政府部门责令其改正的期间,则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违约方的责任。除上述情况外,开发商的逾期交房行为一般都会被认定为违约。

  • 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面两篇文章供你参考http://www.ihomeshow.com/news/jiaofang/default.asp延期交房为何难要违约金 阅读次数(154) 作者:王海在线2004-1-13 编者的话——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就应当支付违约金,业主依约领取违约金时,开发商却因内部工作人员频繁调动、工作未交接好、违约金按"月供"支付等原因而迟迟不支付违约金…… Hi王海在线,我作为“上海XX”的一名受害业主向您提供素材。希望您能通过新闻媒体及法律途径帮助我们。我购买的是“上海XX”1999年的期房,签署的是"97版的预售合同"合同中约定2000年12月交房,否则按延期交房违约处理。2002年8月,我接到“XX交房通知”,携带合同前往办理收楼事宜。当计算完违约金前去财务部领取的时候,财务电脑显示:此款已领!我要求康城出示业主领取此款的材料,XX财务经理却故作惊异状,称:前任财务及行政、销售等一条线的人员前不久纷纷离职,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希望此事不要张扬,待他们作内部处理后再给答复。从8月一直到11月我们始终配合XX协助调查。但始终未能得到合理的解决。**近再次找到XX负责人,发现上次接触的财务经理又离任了,XX工作人员的频繁调动已不足为怪,每次均用"工作没交接好等等"来搪塞。当我们拿出具有法律依据的预售合同再次要求XX依照合同来履行违约责任时,XX负责人摆出"无赖"姿态:“对不起!我只知道我们财务有这么一笔款项支出了,我并不知道支付给了谁,所以你拿合同来我也不能办!难道说XX管理上的漏洞导致财务上的损失要业主来承担?!这只是我遇到的一个情况,”上海XX"现在基本上可以说是上海楼市操作规范的一个反面教材!上海地区的媒体已经开始关注这事,《上海楼市报》已开始跟踪报道。律师提示:根据上述,开发商不但在采取拖延手段,而且很可能由于内部管理混乱造成违约金被冒领。但无谁领走这笔违约金都要有收款签字,只要没有房主签字证明领到这笔钱,开发商就必须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这笔违约金他是是逃脱不掉的。您好!我们以商贷形式购买了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产,并且已经支付了11个**供。开发商承诺:2002年4月28日入住。第一次延期:至2002年7月28日入住,赔偿按合同签订(每日支付违约金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第二次延期:至2002年10月28日入住,赔偿按补签的《补充协议》(每日支付违约金为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叁),并在11月15日前结算并交付给业主从4月28日至10月28日这段时间的违约金。第三次延期:至2002年12月15日入住,赔偿按补签《补充协议》(每日支付违约金为房屋总房款的万分之五)。现在住房还未入住,开发商于11月12日发了《有关赔偿延期交付的通知》,要延期到12月30日一次结清,而且是要在公司有能力的条件下,否则以折成物业费或月供费用,按月2000元还给业主。从现状来看,12月15日入住应该没太大问题,可是开发商想赖掉违约金,我们业主坚决不同意。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来维护我们业主的权利!!业主:李x 律师提示:根据上述投诉可以明确以下三点:1、开发商屡次不遵守诺言,已无诚信可言;2、购房者与开发商的关系是房屋买卖关系,与物业公司是服务关系,两种关系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如果同意开发商的要求,那么在将来的物业服务中会引起扯不清的纠纷。3、向开发商要求支付违约金是业主的合法权利。 延期交房谁之过 阅读次数(111) 作者:新华2004-1-13 3月19日,华富大厦一业主李先生致电早报市民热线(5555315 5552222)诉称,华富大厦开发商未能如期向他交房。就此反映,记者连日来作了一番调查。 早报讯(记者雷理国) 读者:为何延期交房百余天 据业主李先生称,他于2001年8月7日与华富大厦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购买位于后江埭路172号A座1101室商品房。合同第8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2002年5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还有一条附加条款,允许出卖人90天的合理延展期,超过延展期按违约处理。李先生称,他于2001年9月13日,向华富大厦开发商交付购房款38万余元,可直到2002年10月13日,开发商以方便业主尽早装修入住为由向他发出交房通知。李先生称,接到通知书后过了一段时间,才收到《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在这份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备案的《证明书》中,明确写出了通过备案的时间是2002年12月13日。 开发商:愿意协商解决 3月20日上午,华富大厦开发商陈华文约见了早报记者,并承诺愿意和业主李先生通过对话的方式解决纠纷。 陈总称,华富大厦未能按合同日期交房,确实有一些客观原因。由于去年春节期间公司放了一个月假,7月份又受北冕台风影响导致施工一度中止,加上一段时间来市区部分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因而工程被迫延期。 陈总称,华富大厦是去年10月10日左右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于是在10月13日才向业主发出交房通知。一般来说,每一个开发商的每一份销售合同都允许有一个合理延展期,公司与业主李先生的合同规定了90天的延展期,也就是说从2002年5月31日开始向后推延90天,因此,业主李先生的损失应该说不会很大,如果确实给李先生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司愿意和李先生通过对话的方式协商解决。 延期交房已成行业顽疾 记者采访了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该局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陈女士,看过业主李先生的投诉材料后说,华富大厦开发商的行为的确属于延期交房。 厦门市房地产联合网副总经理张斐就此认为,业主遭遇延期交房,在厦门现在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由此产生的纠纷已经成为厦门房地产行业的顽疾。厦门某律师事务所的郑律师则称,由于业主在房产纠纷中处于一种弱势地位,业主的正当权益常常遭受开发商的侵犯,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和开发商协商解决,如调解不成,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相关链接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相关链接二 开发商延期交房咋办 一般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期房时,通常以入住时间早为促销手段,以引起购房者的兴趣。那么购房者一定要注意开发商是否能够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房,购房者可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进行约定,如果开发商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交房的话,规定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比如在合同中可以这样约定:1.开发商须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将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给购房者;2.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那么购房者应给开发商一个宽限期,允许开发商在该宽限期内交房。但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购房者已交付的购房款从合同规定的交房期限,到实际交付日期所发生的利息计算;3.如果开发商在宽限期限过后,仍不能交房的,那么购房者可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当事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当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时,一般来说购房者并不能马上解除合同。但是按照上述在合同中对于开发商略微延迟履行合同,对购房者来说并不会造成很大的伤害,购房者只是略微推迟入住时间而已,但是如果在宽限期限过后,开发商仍不能交房,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所交的预付购房款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http://www.ihomeshow.com/house/news_show.asp?id=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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