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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庆申请公租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53****2468 | 2023-07-21 16: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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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6****9967

    1、市场化租赁需满足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条件。 2、申请提供材料。安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人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证明(对于已退休后由京环公司聘用的工作人员可不作要求)。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对入住职工申请材料真实性予以保证的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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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6****8572

     1.初审。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为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居(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对申请人(单位)资料进行初审,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资料报送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2.复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申请家庭资料进行登记、造册、建档,并复审公示。公示期满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资料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3.审批。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会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质监(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审查,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名单,报送市住建局备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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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一、申请对象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工作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二、申请材料公租房申请表、本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属非主城区的另须提供居住证)、婚姻证明(已婚人员提供),共同申请人有单位的提供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同时,按照所属人员类别提供下列相关证明。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劳动合同或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三者选其一。2.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收入证明。3.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4.主城区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住房分配证明。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社会保险费包括:重庆范围内缴纳的城镇、城乡养老保险,在主城区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 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 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一)有稳定工作是指: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 员;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 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二)收入限 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 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月收入包括工资、薪 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 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 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三)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 主城区未转让住房。(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 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住房建筑面积 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 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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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4、没有其他住房。

  •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来郑务工人员以及非实物配租的廉租房家庭这4类人群可以申请。具体来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两年以上;(二)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也就是说,人均月工资低于1500元,可以申请公租房。新就业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三)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四)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也就是说,月工资低于1500元的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来郑务工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三)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四)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五)非本市的户籍证明。此外,非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也可以申请公租房。这部分家庭承租公租房的,可以申请廉租房租赁补贴。

  • 现在南昌申请公租房具体价格还没有出来,但申请办法已经明确。南昌市家庭、就业职工和外来人口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分别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准备什么材料? 南昌市家庭申请公租房办法 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开发区,新区)常住户口2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3、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4、未享受房改政策; 5、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或者无房;且申请之日起前两年无房产交易记录。 申请人已婚的,其家庭成员(指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未婚的,应当年满25周岁,符合本条第一款(一)、(二)、(三)、(四)项条件且在本市无房。 所需材料 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1、《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 4、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户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 5、其他必要材料。 南昌就业人员申请公租房办法 申请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工作满一年,毕业不满5年; 2、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3、已被本市用人单位正式录用; 4、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5、未享受房改政策; 6、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或者本市无房、未租住公房,且申请之日起前两年无房产交易记录。 申请人已婚的,其家庭成员(指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所需材料 本市新就业职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1、《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4、学历证书复印件; 5、劳动合同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人事劳动关系的材料复印件; 6、在本市缴纳满1年以上(含1年)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者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7、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户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办法 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2、在本市实际居住满5年(含5年); 3、已被本市用人单位录用;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本市无房、未租住公房,且申请之日起前两年无房产交易记录。 申请人已婚的,其家庭成员(指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所需材料 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1、《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在本市缴纳满5年以上(含5年)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者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其承租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1、申请。需要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到居(村)民委员会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2、社区调查。居(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采取上门查询、邻里座谈、信函索证、张榜公示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将相关调查情况连同申请材料报街道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对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5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视为放弃申请。 3、审核与审批。街道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张榜公示,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移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审查,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市住房保障部门及时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 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4、资格认定。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申请人,获得承租资格,进入公开摇号程序。 已通过廉租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查且本人自愿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直接进入公开摇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