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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扬州公积金贷款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0-29 17:29:12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以下是扬州公积金贷款条件、扬州公积金贷款流程以及扬州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扬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有效居留身份,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6个月以上缴存余额;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契约)等证明材料或职能部门批准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手续;

(三)具有规定的较低比例*款证明;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提供核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六)符合核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贷后还款资信不良、有连续3期(含3期)以上逾期或到期逾期还款记录的;

(二)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

(三)有其他不良债务的;

(四)申请贷款时单位处于欠缴缓缴状态3个月(含3个月)以上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

(五)申请贷款时所购商品住房房款已全部付清的;

(六)直系亲属(限父母、配偶、子女)之间房屋买卖的;

(七)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不良记录的;

(八)其他不予贷款的情形。

二、扬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的确定应同时遵循以下规定:

(一)借款人有稳定的还款能力,良好的还款意愿,资信状况良好;

(二)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的较高额度;

(三)不得超过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总价款的一定比例;

(四)多人合资购(建)房的,按其产权份额计算可贷额度;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只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较高额度的60%;借款人配偶为现役军人或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相关证明可视同双职工缴存确定贷款额度;

(六)其他需要政策性支持的贷款,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贷款期限必须同时遵循以下规定:

(一)*长不得超过30年;

(二)不得超过所购住房及其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

(三)借款人贷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还款期限可延长5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元月起执行新的利率标准。贷款期限为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

三、扬州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的步骤如下:

(一)借款人到核心领取或在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由本人填写,收入证明栏加盖单位公章。

(二)借款人携带相应证明材料到核心提出贷款申请,由核心贷款窗口受理。

第十三条 核心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和资信审查,确定贷款的额度、期限等要素。

核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核心审批贷款应坚持初审、复核、批准的程序。贷款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住房消费行为是否真实,预付款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二)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三)借款人家庭有无足够的偿还能力;

(四)材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性;

(五)贷款担保是否安全可靠;

(六)征信情况等。

第十五条 核心与受托银行及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

第十六条 受托银行按照核心的委托要求,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建)房单位或资金托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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