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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宁德公积金贷款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0-30 15:28:20

公积金贷款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住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那么,宁德公积金贷款条件、宁德公积金贷款流程、宁德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政策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宁德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连续地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或共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贷款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且未提取使用过本人公积金帐户余额;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需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用自有资金支付占购房总额30%以上首期付款;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需提供有关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四)愿意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管理核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五)借款人家庭未办理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六)申请人夫妻双方工作单位不在同县(市)辖区,其双方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各自分别购、建自住住房的;

(七)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申请人配偶或直系血亲;

(八)管理核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贷款时间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买、建造自有(或共有)产权的普通自住房的贷款申请时限为取得该产权时间的48个月内(自产权初始登记时间算起)。

(二)翻建或大修自有(或共有)产权的普通自住房的贷款申请时限为持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12个月内。

(三)以组合贷款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组合受托银行按揭贷款的规定执行。

二、宁德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以其房地产权作为抵押,其可贷款额度按以下规定的限额标准计算确定:

1、不得高于按照抵押房屋总价款(评估价格或应纳税额低值)的70%;

2、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收入(以计缴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为准)乘以还款能力系数(现为50%)再除以申请贷款年限的每万元贷款月均还款额的所得即为贷款限额;

3、不得高于较高贷款额度。

(二)以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的贷款,其额度在保证机构认可的范围内,但每户较高不超过20万元。

(三)任何单笔贷款额度均不得高于较高额度,较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适时调整确定并予以公布(现为20万元)。

第十条 贷款期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贷款期限*长不超过20年;贷款申请年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能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特殊情况可按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银行个人自营性贷款期限应一致。

具体贷款额度和期限由管理核心根据职工申请,综合评估申请人的还款能力、个人信用、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购建房状况和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时,合同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调整利率的下一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三、宁德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五条 借款人向管理核心提出贷款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或居留证明)和收入证明;

(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和已支付不低于购房总额30%购房款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申请二手房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经管理核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出让方产权所共有人的身份证、婚姻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首期房款存款证明等;

(四)申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项目工程造价预算、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抵押方式)等。

第十六条 受理审批:职工提交全部贷款申请资料后,由管理核心对申请人身份、购房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还款能力、个人信用、购建房状况和价格、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的审批意见。

贷款审批应当查验申请资料及购房交易的真实性。管理核心或受托银行必要时应当履行面谈程序,建立面谈记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的真实性。

管理核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特殊情况,经管理核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但延期原因应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受托银行根据管理核心《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与借款人、产权共有人(抵押人)、保证人共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含房屋抵押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 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房屋综合保险并缴纳相关费用,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受托银行(即抵押权人)收妥;同时借款人签具借款借据和《委托扣款协议书》,受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九条 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以转帐方式将贷款划入指定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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