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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以下是太原公积金贷款条件、太原公积金贷款流程以及太原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太原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且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未向其他公积金借款人提供过贷款担保或辅助借款。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城镇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购买公有住房的房屋使用权人以及与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权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的有关手续及土地、建设、规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五)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且管理核心认可的担保;
(六)其他规定条件。
第五条 管理核心对有下列行为的借款人予以贷款:
(一)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拆迁房、商品房、上市交易的二级市场住房(二手房),参加单位集资或合作建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所有权住房;
(三)以自有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权作抵押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
(四)用于职工本人偿还商业银行的购房贷款。
二、太原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管理核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婚姻证明;
(三)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辅助还款人经济收入的证明;
(四)合法的住房消费证明及相关资料;
(五)其他必须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管理核心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后,应据实做好贷款审查工作,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书面答复。
集体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经管理核心项目审核备案或审贷委员会审议,对贷款项目及借款人资信等级进行评审,并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由管理核心、协作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所需贷款。
三、太原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的较高额度为45万元,其中:购买住房所有权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含80%);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需费用的50%(含50%);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贷款额度在不超过原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的前提下,可在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的基础上追加一定额度的装修贷款;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可参照购买住房所有权的贷款额度执行。
所有贷款情形的贷款额度均不能超过较高贷款额度。
第十条 贷款期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由借贷双方商定,但*长不超过30年,原则上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合同利率执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罚息。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