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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公积金提取条件,桐乡公积金提取流程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5-07-01 00:00:00

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法律严格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公积金贷款也成为众多购房者的一个新房梦,那么在房价高企的*,桐乡公积金提取条件需要符合什么要求?桐乡公积金提取流程又是怎样的呢?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1.   提取条件:

  (1)职工购建自住住房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用于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贷款、离退休、调离、户籍迁移、终止劳动、支付房租、及困难职工用于支付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情况时可向管理核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对于按时正常还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未还清前,允许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共有人)公积金账户中的缴存余额用于偿还贷款,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贷款上一年度(12个月)的还款本息总额。

    (3)职工申请自住住房购房贷款并正常按时还款满一年(12个月)且无逾期还款不良记录的贷款户,允许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人)提取公积金帐户中的余额用于提前部份或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余额(对于组合贷款,职工可自行选择优先冲抵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余额),但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合计可提取的存储余额应达到贷款总额的25%或达到5万元以上(均按整千元计),其中借款人属夫妻单方或单身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可提取的存储余额应达到2万5千元以上,并且合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提取时个人住房贷款的余额。

(4)每个职工在一个年度(12个月)内只能申领一次,两次提取时间的间隔应当满12个月。

2.   提取办理程序:

  (1)职工向管理核心提出申请,说明提取的理由;

  (2)填写《桐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3)管理核心审核同意后,开具提取凭证,到银行开取个人存单(或直接用于结清贷款);

  (4)单位根据提取记账凭单记账。

3.   申报资料:

  除提供《桐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外,尚需按以下情况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他人提取的,需同时提供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及委托书。

  (1)职工购买商品房(或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合同签订一年内):

  a. 规范化的购房合同或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c. 申请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职工购买房改房(审批表一年内):

  a. 房改房购房审批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申请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职工购买二手房(契税发票一年内):

  a. 所购住房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c. 申请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偿还公积金贷款:

    a. 借款合同(在本管理核心贷款不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银行出具的提取前12个月还款清单(在本管理核心贷款不需提供)。

    c. 申请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偿还组合贷款或商业贷款:

    a. 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银行出具的提取前12个月还款清单;

c. 申请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d. 属于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

  (6)职工离休或退休:

  离休证、退休证、社保局出具的离(退)休审批(核定)表或退休(职)人员养老金额预发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职工完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a. 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标准(1-6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退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

  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出具的文件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非嘉兴市及所属县(市、区)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或外来务工人员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就业的:

  a. 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职工出国、出境定居:

  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件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1)职工在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调动:

  a. 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调入地公积金管理核心全称、开户行、银行帐号及职工新公积金帐号。

  (12)户籍迁出本省,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a. 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本省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3)户籍在本省范围内迁移,但已迁出本市行政区域,并且在户籍迁入所在地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a. 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迁入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开户缴存证明。

(14)军队调动或考取全日制研究生的:

调令或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5)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

a. 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属于继承的,需提供继承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c. 属于遗嘱或遗赠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或遗赠继承文书;

d.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 合法继承人不止一人时, 还应提供其他继承人的委托证明。

(16)职工建造自住住房:

  a. 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房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申请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7)大修自住住房

a. 房屋产权证或者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工程预(决)算书或者材料清单;

c. 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书(C-D级)。

d. 申请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8)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

a. 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租赁私有住房的,应出具税务部门开具的租金发票;租赁单位住房或直管公房的,提供相应单位提供的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c. 本人出具的居住所在城镇没有自有产权住房以及用于自住的声明。

(19)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或者属特困家庭,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a. 《较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优惠证》或者《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0)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a. 失业证或者再就业优惠证(需注明失业时间)或者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失业满两年的证明;档案未移交给就业管理部门的农村居民及其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需提供与单位中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所在街道、镇政府核实确认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较低生活保障线120%的证明(需注明所有家庭成员的收入);

c. 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1)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a. 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b. 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c. 所在街道、镇政府或单位核实确认的所有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d. 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凭证及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这里所称的重大疾病指的是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

(22)职工购买、建造及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需提取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时:

  a.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本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提取人与被提取人的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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