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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夫妻一方私行处理房产?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7-28 18:35:06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时代所购房产,无论房屋产权证上的权利人是一方亦或两方,该房产均应为夫妻公有工业。假如夫妻一方未经对方赞成,私行与他人签订了房屋生意合同,该合同的效力若何?如何防止夫妻一方私行措置房产?

网友咨询:

2003年,我与丈夫挂号受室,婚姻时代没有工业商定。2007年,我们共同购置了一套商品房,但房屋产权只挂号在丈夫名下。*近我与丈夫情绪不和,担忧他未经我赞成私行措置该房产。请问现在我该如何办?

律师解答:

按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时代所得工业为夫妻共同所有。”是以,当然该房屋只挂号在丈夫名下,但也属夫妻共同工业。

为了防止丈夫片面措置该房产,你可以经过两种体式格局实现:一是请求丈夫共同到房产局申请解决增添房屋产权公有人,多付出一本房产证;假如房屋处于典质挂号环境,则需先将银行贷款还清并注销典质,否则没法解决;二是请求丈夫到房产局解决典质挂号或二次典质挂号,你是典质权人付出他项权证,你丈夫是典质人。

笔者弥补: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时代所购房产,无论房屋产权证上的权利人是一方亦或两方,该房产均应为夫妻公有工业。假如夫妻一方未经对方赞成,私行与他人签订了房屋生意合同,该合同的效力若何?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工人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签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对方赞成私行处分公有工业应为无效。但实践中,为维护好心第三方的好处,该房屋生意合同能否有效力给予差别对待。

其一:若房屋权属凭证将夫妻两边均动作权利人给予挂号,且没法构成表见署理,则该合同无效。

其二:若房屋权属凭证仅将出卖方挂号为权利人,其配头未被挂号为权利人,则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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