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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关切事项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8-02 16:38:55

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经管法》,房屋租借不单须由两边当事人签订租借合同,并且应向房产经管部门备案。房屋租借中如一方系房地产经营公司,则其租借举动应在本地房地发生意业务所进行。因为房屋是特定物,两边应在租借合同中明确商定目标物的质量和数量。质量指房屋的内部机关、使用的建材、响应的配套举措措施等,数量则指房屋的面积、间数等。租房合同关切事项:

1、在房屋正式交割前,生意业务两边该当签订一个《租借合同》,这对两边都有所长。签订合同看起来那时有些麻烦,可是事前有一个笔墨的工具,两边都按商定来做,对两边都有一个约束,能够使今后少呈现不消要的抵触,呈现抵触。

2、房屋租借合同属于不动产租借合同,是租借合同的一种。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百一十二条:租借合同是出租人将租借物拜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付出房钱的合同。房屋租借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即是说,合同已经签订,即对两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出租人不单应按时拜托动作目标物的房屋,并且拜托的房屋应契合商定的使用目的。

3、房屋租借合同中的出租人平常为房屋的所有人,但其实不限于所有人。凡对目标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目标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意合同无效,拒绝付出房钱,只可请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第2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赞成,可以将租借物转租给第三人。

4、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借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借物形成损失的,承租人该当赔偿损失。这一条目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需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能够履行部门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履行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5、假如出租人拜托的房屋情形与商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交财产经管费等来对抗呢?这要看两边在合同中的商定。假如两边商定财产经管费由承租人付出,则承租人不克不及拒绝付出财产经管费。

6、房钱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对价;财产经管费则由财产经管公司收取,是财产公司以自己的经营举动为所有业主、租户供应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二者不是一个法令关系,不克不及混为一谈。但如两边在合同中对于此项无具体商定,则出租人无权请求承租人付出财产经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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