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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提取公积金流程有哪些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8-08 17:22:12

可以提取职工因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头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职工因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头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合同的复印件;

3)*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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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的;

  4、离、退休的;

  5、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13、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14、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办理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代办的,出示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证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其他代办人办理的,出示结婚证(配偶代办)或公证后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和以下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

  1、一次性付款购房:

  (1)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商品房: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或者发票;

  (2)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自住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

  (3)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专用收据;

  (4)购买二手房: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2、商业贷款购房提取*款:

  商业贷款购房提取*款的除须提供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按揭贷款发放凭证,还应同时提供的材料:

  (1)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商品房: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或者发票;

  (2)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自住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

  (3)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专用收据;

  (4)购买二手房: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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