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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权怎样才能转让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8-23 16:04:16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在没经产权所有人允许的情况下,不能擅自转让。很多人在经济条件不允许买房时,签租了公租房,后来有了经济实力自己买房就不需要公租房,这种时候可以按下列方法操作:
  一、因为承租人不具有房屋的产权,如果自己不想住了,可以退回到原单位,就可以免交租金。
  二、如果征得产权所有人或单位的许可,并且授权承租方负责任转租,承租方可以按公租房转让程序操作如下:
  2.1.受理窗口查验转、受让双方及同居人口的*簿、居民身份证、公有住房租赁证。
  2.2.查验后填写《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勤填写《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登记表》及《公有住房所在单位同意转让书面证明》,并由转让人持产权单位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核准。
  2.3.产权单位核准后递窗口。
  2.4. 市场科外勤人员到实地调查,根据市场行情对转让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签署意见,同时计算转让费用。
  2.5.部门负责人审核。
  2.6.主管领导审批。
  2.7.产权单位改证,互换核心登记备案。工作时限:
  2.8.证件齐全,内勤受理(当即办理)。
  2.9.外勤实地调查(半个工作日)。
  2.10. 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当日签字)。工作时限两个工作日。 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收费标准:
  2.11.转让人转让房屋承租权后,一年内直接另购新房的,收取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金5%的补偿(由产权单位收取)。
  2.12.未直接或不另购新房的,收取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金10%的补偿(由产权单位收取)。 下列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得转让:
  2.13.被转让人无本市常住*;
  2.14.已登报列为动迁改造区域的公有住房;
  2.15.已改变用途的公有住房;
  2.16.拖欠产权单位房租或其他与公有住房有关的费用;
  2.17.损坏、拆改并未修复房屋设施的公有住房;
  2.18.法院查封或有纠纷的公有住房。 购买公有住房承租权房屋应注意的问题: 2.19.确定产权单位是否同意;
  2.20.要弄清所购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是否准确,查验房屋顶层是否漏水,包括上下管线等房屋以内的设备;
  2.21.在购买公有住房承租权时要对所购买的房屋内使用的费用进行查验,包括: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物业费、房租、电话费及有线电视等各种费用; 2.22.购买公有住房的要了解房屋的历史,因使用权转让后是否考虑参加房改房应侧重了解房屋建造年代,房屋类区;
  2.23.了解购买公有住房的房屋价格。多走多看,掌握房屋价格也可到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通过市场比较判断房屋实际价值;
  2.24.要规范办理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过户手续,不要轻意相信别人,要靠正规的中介机构委托代办或到**指定的部门办理有偿转让手续;
  2.25.购买公有住房承租权房屋的百姓在看房、买房时,必须找资质齐全的中介机构及声誉和信誉具佳的单位,这样才能使您的房子买得放心,办得舒心,住得安心。 凡购买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旅游度假区、旅顺口区)公有住房承租权房屋,应到大连市房屋互换管理核心办理正规过户手续。
  2.26.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当事人双方,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应如实申报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销售价格,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如认为申报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可委托本市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市场价格(评估费用委托人自理)。评估价格高于申报价格,转让当事人应按评估价格向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交5%∽10%的补偿;评估价格低于申报价格,转让当事人应按申报价格向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交5%∽10%的补偿。
  2.27. 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当事人,如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转让价格有异议,可向该估价机构申请复估,或委托本市其他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另行评估该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市场价格(委托估价费用由委托人自理)。如两个估价机构的评估价格有明显差距,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或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当事人,可向大连市房地产估价协会组织业内专家,按大连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裁定的评估价格,向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交5%∽10%的补偿。
  2.28.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不得因转让人对其委托评估的市场价格有异议,而拒绝办理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过户手续,或推销已同意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书面证明当然就没有资格对房屋做任何的交易包括买卖、转让或转租,如果发生转租行为,产权人可以问责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有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这表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处分承租权的自由受共同居住人意思表示的限制。一般会按以下方法处理:

1、 如果受让人没有住入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得知承租人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合同这一事实后立即提出异议,从维护共同居住人生存利益角度出发,原则上应确认承租人与第三人的转让合同无效;

2、 如果受让方已入住系争房屋,成为房屋的实际居住人,除特殊情况外,法院一般会判定转让合同有效。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公房的使用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交换。有的人也称“公房买卖”,但称作买卖是不准确的,因为承租人享有的只是承租权而不是产权,而承租权只能转让不能买卖。公房只有将产权买下取得产权证后才能出售。根据上海的规定,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一) 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校园内的;
(三)产权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注意: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注意:主要是指因拆迁等原因进行户籍冻结的情况);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注意:擅自搭建造成不能转让的情况比较多,只有在拆除搭建后才能转让);
(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除上述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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