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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房贷政策是怎样的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8-29 16:11:35

 2016近日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购房首套房(南京市公积金、江苏省公积金都是这样)

  1,家庭名下无住房,第1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三成,利率基准。

  2,家庭名下无住房,第2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上次公积金贷款结清,*三成,利率基准。

  二、购买二套房

  (一)市公积金

  1,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面积大于100平米或人均超过32平米,无论是否申请过公积金贷款,都无法申请。

  2,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面积小于100平米或人均小于32平米,第1次或第2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都是*三成,利率上浮10%。市公对人均要求宽松,即使单身一人或夫妻没有孩子,房子小于100平米,只要这个家庭房子不到100平,不管几口人,就可以用。

  (二)、省公积金

  1,第1次申请省公积金贷款,不受家庭名下已有房产套数和人均面积限制,*三成,利率基准。

  2,第2次申请省公积金贷款,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人均小于32平米,*30%,利率上浮10%。人均超过32平米,限贷。省公对人均要求严格,一家三口房子大于96平米不行,夫妻两人没有孩子房子大于64平都不行,单身一人房子大于32平米不行,人均严格按照32平米算。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职工应按购、建住房的不同类型,向公积金核心或其委贷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报《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房屋共有权人的身份证、*簿、婚姻证明、收入证明,以及相应购、建房证明材料:

  1、申请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款收据(发票);所购住房为现房的,另需提供出售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2、申请二手房贷款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款收据(发票)或现金缴款单(收款账户须为监督支付账户),出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契证、委托代理合同、资金监督支付协议书;

  3、申请公有住房贷款的,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价格审批表、售房款储存监收证明单、出售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4、申请拆迁安置房贷款的,提供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回迁安置协议书或拆迁补充协议、安置房购房发票、拆迁安置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

  5、申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的,提供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项目工程造价预算、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以及属申请人所有、待建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契证。

  如何用公积金租房?

  一、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二、提取额度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计算;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未婚职工按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900元计算,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按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800元计算。





南京市头次房和首套房

头次购房:南京银行认定“头次购房”指购房人申请贷款购房时,此前既未曾购买过住房(既未申请银行贷款购过房、也未使用自有资金购过房),在商业银行无购房贷款记录,且购房人提供头次购房书面诚信保证的。这就是常说的银行认房又认贷。

头次购买普通住房,较低*比例2.5成。南京以外的其他地区(含高淳、溧水)还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即可以执行的较低*比例为2成;贷款利率下限,均为基准利率的0.7倍。

首套房房:首套房则较低*比例三成,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7倍。

三种情况可归为首套房:

(1)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购房家庭名下没有住房;

(2)已买有一套住房、但购房家庭名下没有购房贷款记录;

(3)仅有一套住房、虽有住房贷款但贷款已结清的。

对于二套贷款购房

有一套住房商贷未结清,*比例为45%,并且利率上浮10%。但是溧水、高淳依然执行较低*30%。

居民家庭已持有2套及2套以上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即可以发放住房贷款,但条件更加严格,*比例和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也更高。

而居民家庭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有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继续按照原有的差别化信贷政策严格执行,即不得发放“三套”及以上的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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