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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治理小产权房

131****9544 | 2012-12-20 08:51:05

已有2个回答

  • 135****2602

    首先,政府应该对小产权这种现象进行反思,要通过深入的社会调查、理论研究、政策分析三个步骤,把小产权房产生的背景、原因、驱动力以及它的绩效等,认真的调查评价,基础工作要做好。现在全国都说不出来小产权房有多少、分布在哪里、购买的人是哪些、开发的人有哪些、赚钱的人是哪些。我不知道政府清不清楚,至少老百姓不清楚,连我们这些专家都不清楚。  第二个,要把治理政策的价值走向把握好。不要让老百姓感觉,一说治理就是要全部拆掉,让农民、农村集体组织和小产权房使用者都觉得大难临头。治理小产权房不是一刀切,而是要让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权益得到保障,让小产权房的使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这是我们治理小产权房两个大的政策价值走向和目标体系。  第三点,我们在处理的时候,要处理好几个关系。第一是因地制宜,我们应根据小产权所使用的土地类型,制定差异化的政策。违法占耕地处理重一些,违法占荒地则可以有区别;如果占地是符合规划用地,只不过先占了,按每年国家土地督察中的惯例,也是符合规划的就罚钱补手续,占了基本农田和耕地、不符合规划的则拆掉;  第二个还要因区制宜,在规划区和非规划区里面搞的,应该有区别;在城市郊区和旅游区搞的,也应该有差别;另外还应该因时制宜,以前搞的,和去年发了通知后搞的,在处置上都应该区别,我们虽然在切一刀,但不能一刀切。

    查看全文↓ 2012-12-20 10:51:02
  • 141****9531

    新的政策还没有出来,反正国家不会认可的。

    查看全文↓ 2012-12-20 10: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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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1.使用**新空气净化技术对于室内颗粒状污染物,净化方法主要有低温非对称等离子体除尘、静电除尘、扩散除尘、筛分除尘等。净化装置主要有低温非对称等离子体除尘、机械式除尘器、过滤式除尘器、荷电式除尘器、湿式除尘器等。从经济的角度考虑首选过滤式除尘器;从高效洁净的角度考虑首选荷电式除尘器。对于室内细菌、病毒的污染,净化方法是低温非对称等离子体净化技术。配套装置是低温等离子体净化装置。对于室内异味、臭气的清除,净化方法是选用0.2~5.6微米的玻璃纤维丝编织成的多功能高效微粒滤芯,这种滤芯滤除颗粒物的效率相当高。对室内空气中的污染物,如苯系物、卤代烷烃、醛、酸、酮等的降解,采用光催化降解法非常有效。例如利用太阳光、卤钨灯、汞灯等作为紫外光源,使用锐态矿型纳米TiO2作为催化剂。22.合理布局及分配室内外的污染源为了减少室外大气污染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影响,对城区内各污染源进行合理布局是很有必要的。居民生活区等人口密集的地方应安置在远离污染源的地区,同时应将污染源安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下风口方向,避免居民住宅与工厂混杂的问题。卫生和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居民生活区和人口密集的地方进行跟踪检测和评价,以提供室内空气质量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33.加强室内通风换气的次数对于甲醛、室内放射性氡物质等,应加强通风换气次数,尤其是对甲醛的污染治理,其方法有三种:一是使用活性炭或某些绿色植物;二是通风透气;三是使用化学药剂。室内放射性氡的浓度,在通风时其浓度会下降;而一旦不通风,浓度又继续回升,它不会因通风次数频繁而降低氡子体的浓度,惟一的方法是去除放射源。对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不仅仅局限于家居,而是所有的室内场所都存在,如宾馆、酒店的房间、餐厅、娱乐场所和商场、影剧院、展览馆等,还有政府部门的办公室、会客室、**以及其他办公场所。除重视科研与监测、加强队伍建设、制定行业标准、加强立法与宣传外,同时还要加大经费的投入,采用高新技术,研制新的高效率室内污染净化装置,消除室内空气污染,保障人们身体健康,这是十分近切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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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小产权房清理工作,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李建勤新近表示,2012年全国将开始选择试点城市,妥善处理好现存小产权房的问题。2012年将选取部分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稳妥有序地开展小产权房清理工作,为启动全面清理工作做好政策储备。至于选取哪些城市作为清理试点以及推出试点的具体时间,目前还在研究之中。小产权房不予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小产权房是指占用集体土地搞建设,并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成员销售的住房。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建房,也不可以购买小产权房。国家要求各地对农村集体经济土地进行确权登记,但是对于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予确权登记,不受法律保护。北京真的动刀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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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专家早就说过了罗。加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力度,对以租代征等违规使用土地的现象予以制止;对于那些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在政策上则要加以区分,要尽量利用经济手段、用科学发展的长远眼光来提出对策,解决问题:短期看政策要承认现实,平衡各方利益;从长期看,要深入进行土地产权变革,给予农村土地真正完整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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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的概念,知识人们在实践过程中约定俗称的称呼。具体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房产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也称为“乡产权房”。一、什么是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我们先来看看相关政策:2011年11月,《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政策(2011年国土资发178号)发布,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总结来讲,“小产权房”就是三无产品:1、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为无效;2、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3、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谓的房产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房产证。二、“小产权房”有什么缺点?小产权房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在转让等方面有很大的限制。1、法律效力“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但也区分不同情况:①、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②、对于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部门和组织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做无效处理。2、房产转让“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本非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3、政策风险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向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三、怎样辨别小产权房?鉴别是不是小产权房,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看:1、看有无房本很多小产权房屋是没有房产证的。不管是小产权房,还是没办理下房本的房子,建议不要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④、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人书面同意的;⑤、权属有争议的;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2、看是不是房屋所有权或者不动产权证合法且受法律保护的房屋交易,所交易的房屋必须拥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而小产权房的“房产证”,是由县政府或乡政府颁发,并非由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综上所述,小产权房可能在价格上有很大优势,但是购房者必须清楚,小产权房在法律上是明令禁止上市交易的,同样的,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购房者切不可贪图便宜,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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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有个人的合法财产才是遗产,小产权房不属于个人财产,不能合法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无效遗嘱的情形,同时《**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国家、集体财产的内容散见于各个法律,比如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水流、矿藏等。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继承开始了,房子得到了,但是只能住着不能卖不能送。一旦因继承人的处分,致使相关权益人受到侵害,那么只能照价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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