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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品房合同合同备案?

138****9557 | 2013-05-08 15: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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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6****3029

    商品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备案:对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建并在预售的商品房屋实施合同备案管理。商品房预登记程序为申请受理、查验证件、项目预登记、立卷归档;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查验证、合同备案、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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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法律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非行政许可类审批,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主要有三个环节:一是申请,二是受理,三是审批。详细介绍如下:(一)商品房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由预售人单方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如需提供原件,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处单位公章,委托***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人身份证。(二)主管行政部门受理。商品房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预售人提供材料齐备的,房产部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在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在备案表和预售合同上加盖“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章”,留存一份商品房预售登记表,另两份分别由预售人、预购人留存。(三)主管行政部门审批1、初审:审批科经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并将材料呈科领导审核。2、审核:审批科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在《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上盖备案章(1个工作日)。

  • 商品房合同怎么登记备案?什么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如今购房合同都是实行网上备案。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的信息供大家参考。 商品房合同怎么登记备案 1、首先,商品房网上签约从2006年开始,所有买卖合同统一网上签订,网签之前一般先进性草签,确定合同内容无误,并且没有异议之后,再进行网上签约。 2、相关部门审核后取备案号商品房网上签订后,开发商进行合同备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取得备案号。 3、打印出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各持应拿的份数。 合同签约完毕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会返回一个06开始的9位数备案号,说明合同已经备案成功。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 在我国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开发房商与预购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预购房屋的购房者就享有了房屋购买的债权,但实际上房屋仍由开发商占有。开发商虽然负有在约定的时间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但当房屋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开发商很有可能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即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况。 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保证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秩序,《**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7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签订后,预购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预售方未经预购方同意,又就同一预售商品房与他人签订预售合同的,应认定后一预售合同无效;如后一合同的预购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认定后一合同有效,但预售方给前一合同的预购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此不难发现,虽有法律对于开放商违约时给与了购房者经济上的救济,但开发商的处分行为并未得到充分控制,购房者的交易目的并没有实现。商品房登记预告的出现弥补了预售备案制度的不足。

  • 若无备案,无预售许可证明,合同将如何?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非丝丝相扣;凡事均应定性、定量二个角度分析。 合同成立后效力究系有效还是无效?在符合某些条件时,法律上能否予以补正以此减少合同交易风险?法律若设置了补正救济制度,补正的节点便凸显出来。 一旦错失节点,诉讼便居于‘挨打’局面,即使左掩右挡,难免鼻青脸肿。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与备案有无牵连性? 该问题下不再赘述合同效力的分类及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让我们植入关键法律条款: 《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即,备案是否成为否决合同效力的要件?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以此项为“附条件”,与行政备案并无直接关联。 如无约定,则未登记备案对合同不产生影响;若有约定,则应按约定处理,但注意例外情形: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当事人业已接受,当事人再以未按约定为由主张合同未生效,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当事人是否有恶意阻却条件成就行为,则按照“附条件”法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与《合同法解释一》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补正时间审查认定关系。 该问题主要细分节点设置的争议,究系“起诉前”还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但是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根据该规定,审批手续、补正手续确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迟时间规定为起诉前。两部司法解释存在差异,应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为准。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是后生效的司法解释优先于前生效的《合同法解释一》,是对特定标的物买卖的规范,其与《合同法解释一》是特别规范与一般规范的关系。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一致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告成立,也就是说登记备案不是预售合同生效要件,但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通过对预购人与预售人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公示,对于购房者来说,出于以下原因需要进行登记备案:(一)保证将来的房屋产权登记依合同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而为的登记。(二)通过备案登记对开发商进行合规审查。预售项目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售条件,预售合同才能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前,登记部门会对开发商所售房屋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查阅,这是对开发商和预售项目合法性审查的一道屏障。(三)防止开发商的一房二卖。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使得买受人的请求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将经过预售登记的房屋出售或抵押,如果开发商将经过预售登记的房屋出售或设定抵押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不能通过登记获得所有权,该抵押权也不能对抗预售登记的买受人。这就防止了开发商的一房二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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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指开发企业在房屋预售合同签订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备案手续;而商品房预告登记是买卖双方为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两者的不同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性质不同。预告登记是由《物权法》规定的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民事制度。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属于行政管理制度。目的不同。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实现物权;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在行政上对预购人具有保护功能,有助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登记方法不同。预告登记必须是在双方有预告登记的约定之后才能申请,原则上必须由双方共同申请,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一种只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强制性制度。适用范围不同。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比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适用范围广,在房屋的买卖、抵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中都可以进行预告登记。但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只适用于商品房预售。登记部门不同。预告登记的主体机关是唯一的,即房屋登记机构。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主体管理机构法律赋予了当地人民政府。它可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可以委托给房屋登记机构,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9 14 评论 分享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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