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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锡要办公积金转移有手续啊?具体是怎么做的啊

132****3480 | 2013-11-23 21:22:15

已有5个回答

  • 131****4215

    职工因工作关系调入无锡市时,持无锡单位证明、无锡公积金缴存账单(需银行盖章)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无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住房公积金开户转移证明。

    查看全文↓ 2013-11-23 21:23:39
  • 144****4504

    职工因工作关系调出无锡市时,持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开户转移证明、无锡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和单位证明,到无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

    查看全文↓ 2013-11-23 21:23:26
  • 134****6523

    职工在无锡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单位时,办理同行内转移的,单位经管人员持“住房公积金行内转移凭证”、单位证明直接到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办理跨行转移的,需经单位经管人员持“住房公积金跨行转移凭证”、单位证明先到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再到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查看全文↓ 2013-11-23 21:23:11
  • 143****2123

    职工调出单位填写《无锡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加盖调入、调出单位公章后到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查看全文↓ 2013-11-23 21:22:51
  • 153****7162

    单位因经营场所发生变更,需要改变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应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经营场所变更证明,经中心同意后,单位才能按中心提供的单位公积金缴存新代码到指定的银行办理公积金缴存手续。
    单位在无锡市市区、锡山区、惠山区、江阴市、宜兴市之间跨区域变更经营场所的,单位应向原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办理单位公积金帐户转移申请,经原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同意后,单位方可在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部门缴存住房公积金。

    查看全文↓ 2013-11-23 21: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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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根据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职工只能开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调动时,需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办理时,需填报《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单位审核盖章),并提供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和调动证明材料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转移审批手续,后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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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的公积金是交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每人都有一个帐户。你可以到原单位开一张住房公积金转移书,让原单位盖预留印鉴章。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就可以的!《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十二、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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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借款人一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均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每贷款一万元期限不超过三年,但**长期限不超过三十年,并且不超过借款人的可借款年限。(可借款年限=借款人自借款之日起至法定离退休时的工作年限+5年)。通过了解,一般情况下正常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前一日晚12点的数据为准)的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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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转移,只能取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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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房产公证?我们把一种由公证机关作为公证,通过当事人的申请,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公证,从而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形式,就成为房产公证。房产公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对于房产发生纠纷,房产公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解决的作用。那么,究竟房屋公证需要什么手续,又应该怎样进行办理呢?下面就让我来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吧。    一、房产公证程序是怎样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二、公证机构不受理哪些房产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相信通过上面对于房产公证办理程序以及需要注意的相关内容介绍,你已经对房产公证的具体内容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认识。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们对于土地问题也越来越重视,房产公证往往能在很多时候对我们的个人财产起到很大的保障,所以,对于房屋公证问题,我们需要重视,我们需要再认真了解房屋公证的具体内容后,作出更加保障我们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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