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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公房暂时不能购买产证导致的纠纷问题!(高手请指教)

158****4479 | 2014-03-20 21:01:55

已有11个回答

  • 147****9959

    要迁回来必然损失了大女儿的权益了 因为将来房子买下来产权是大女儿的
    但是话说回来 户口的问题并不严重 因为小女儿已经签订的放弃的申明 户口并不影响 仅仅是拆迁房屋的时候会涉及到 估计你拿拆迁还早吧?
    或者让他挂靠在当地派出所?我们这以前可以挂靠 后来不行了
    你去派出所问下呢 这种叫口袋户口 没房子入 就挂在派出所的

    查看全文↓ 2014-03-23 19:37:30
  • 152****8200

    你所说的情况,应该属于以前政府或者是单位给予的特定人的房屋使用权。一般,居住人拥有使用权证,如果你想买下,必须先了解颁发使用权的机关或者单位是否同意将使用权人变更到你名下,如果可以,买卖是没有风险的,因为以后该房子上的一些权利是你享有的(如可以买断变为私有、拆迁的补偿);
    如果不能更名,那么你享受不到房屋上的权利,你们之间或是租赁关系,或是债务关系。

    查看全文↓ 2014-03-23 18:10:06
  • 147****8438

    这种事情好麻烦的,去问问律师把.

    查看全文↓ 2014-03-23 10:24:50
  • 154****6807

    首先你父亲私下卖公房就是违背房产法的。其次:卖了的东西怎能又要回来?

    查看全文↓ 2014-03-23 09:16:22
  • 157****1949

    应该能赢,**主要的是要保留好,你前夫给你写的那个证明,这个是你官司能否赢的**主要的依据,为保险期间,案件结束,拿判决书到房管部门过户到你儿子名下。

    查看全文↓ 2014-03-23 09:06:20
  • 138****2711

    这种事情好麻烦的,去问问律师把.

    查看全文↓ 2014-03-22 17:21:47
  • 155****4175

    说老实话,您还是去问一下律师吧!看似是房产问题,实则是婚姻法律问题。

    查看全文↓ 2014-03-22 14:13:37
  • 133****5323

    说老实话,您还是去问一下律师吧!看似是房产问题,实则是婚姻法律问题。

    查看全文↓ 2014-03-22 10:50:41
  • 137****9891

    你养父的房子涉及公房的乘租权问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是同居家属并共同居住一定年数以上的,才有权享有公房的继续乘租权。也就是居住权。张某身份和居住条件都不具备,无权享受继续居住权。如果房产公司无正当理由,不给你办理更名手续。你可以起诉对方。
    但是具体如何诉讼,**好协助解决

    查看全文↓ 2014-03-22 10:41:33
  • 147****4317

    您好,不可按照房价%之多少收,这个在于商议,在正常的交房时间之前多交几天房就给你几天市场价的房租,协商好的人,基本没人要房租的

    查看全文↓ 2014-03-21 11:35:35
  • 151****8877

    不能签订合同,上家的条件是什么?看他的意思,现在没有更不了名字的。在国外,也可以发公证书过去要求公证委托,就可以找个人代签。然后更名,然后去签订买卖合同,这时候**三成以上就可以了。如果上家同意您这个时候可以交房入住,那就可以了。如果不行,那么按照双方可约定的条件去谈交房时间。

    查看全文↓ 2014-03-20 21: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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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的房子也就是说产权是单位的落`这种在法律上的关系就只有你们单位有有权利决定%7E**好的情况是d是这个单位的员工就有权决定%7E%7E(如果单位认定是分配给d的`)或则一般这种单位都发有承租证,认证上的名字。`其实d很好解决`只要跟那个单位领导搞好关系%7E承租权还不是领导一句话``

    全部6个回答>
  • 原始承租人是谁,如何进行的变更,谁是经常居住人,变更是否有效,需要了解详细情况,建议来电咨询,避免材料不全造成误导。

    全部4个回答>
  • 这是你父母的,不能用你们名字来办

    全部8个回答>
  • 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一、关于公产房的性质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第三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二、公房继承概述关于公产房能否继承的问题,实践中争议很大,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很难统一。公产房的这种特殊形态,是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一种事物。公产住房的产权在法律上讲是模糊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许多问题是用政策性的临时规定进行调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矛盾。从法律上讲,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当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公产房的继承问题出现较多的缓冲处理。许多认为公产房可以继承的人认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劳动挣下来的,住房就是“遗产”,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此种要求虽不合法,却也符合中国现实的社会实际。实践中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来考虑,一般来说可以变更承租人。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从这些规定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但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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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只是同住人,可房子是你妹租的,使用权是你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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