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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的保障房如何申请,都有什么限制条件

151****1261 | 2014-03-27 18:50:47

已有4个回答

  • 137****0620

    基住房保障的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

    (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第二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

    (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查看全文↓ 2014-03-30 13:07:48
  • 143****5803

    家庭月均收入不得超过多少,可以登陆政 府平台看下

    查看全文↓ 2014-03-29 18:33:51
  • 154****2620

    第三章 住房保障的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
    (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第二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
    (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第三条
    (住房货币补贴的条件)
    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居民**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新增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全面覆盖的原则,向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家庭,在提出租赁保障性住房申请后两年,市主管部门不能提供相应保障性住房的,应当通过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向其提供住房保障。
    第四条
    (核减租金的条件)
    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在承租保障性住房期间,因家庭收入锐减、遭受灾害、生活条件恶化等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凭所在区政府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向市主管部门申请租金核减。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价格和申请家庭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酌情批准申请家庭缓缴、减缴或免缴租金。
    市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批准缓缴或减缴租金的,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减缴租金数额不得超过应缴租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依照前款规定批准免缴租金的,应当报市政府核准。
    第五条
    (住房保障的标准)
    市主管部门...

    查看全文↓ 2014-03-29 17:58:10
  • 145****9675

    第三章 住房保障的范围和标准第一条(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条件)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
    (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第二条(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条件)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
    (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第三条(住房货币补贴的条件)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居民**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新增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全面覆盖的原则,向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家庭,在提出租赁保障性住房申请后两年,市主管部门不能提供相应保障性住房的,应当通过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向其提供住房保障。第四条(核减租金的条件)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在承租保障性住房期间,因家庭收入锐减、遭受灾害、生活条件恶化等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凭所在区**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向市主管部门申请租金核减。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价格和申请家庭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酌情批准申请家庭缓缴、减缴或免缴租金。市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批准缓缴或减缴租金的,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减缴租金数额不得超过应缴租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依照前款规定批准免缴租金的,应当报市**核准。第五条(住房保障的标准)市主管部门...

    查看全文↓ 2014-03-28 09: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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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住房保障的范围和标准第一条(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条件)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第二条(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条件)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 申请保障房在年龄上没有什么限制

    全部6个回答>
  • 深户申请深圳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参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编者按:很多低收入购房者由于对保障房不了解,而错失了申请保障房的好机会,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深圳保障房的申请条件,供大家参考。 深圳保障房如何申请? 第一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 (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第二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 (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第三条 (住房货币补贴的条件) 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居民**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新增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全面覆盖的原则,向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家庭,在提出租赁保障性住房申请后两年,市主管部门不能提供相应保障性住房的,应当通过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向其提供住房保障。 第四条 (核减租金的条件) 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在承租保障性住房期间,因家庭收入锐减、遭受灾害、生活条件恶化等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凭所在区政府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向市主管部门申请租金核减。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价格和申请家庭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酌情批准申请家庭缓缴、减缴或免缴租金。 市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批准缓缴或减缴租金的,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减缴租金数额不得超过应缴租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依照前款规定批准免缴租金的,应当报市政府核准。 第五条 (住房保障的标准) 市主管部门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保证承租或承购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市主管部门发放的货币补贴,应当保证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承租不低于前款规定标准的住房。货币补贴的具体数额,由市主管部门根据不低于规定标准的住房的市场平均租赁价格和相应家庭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之间的差额确定。

  • 深圳启动史上**大规模的保障房配售配租,13496套房源2013年1月31日起将正式推出。在此次共推出的13496套房源中,有经济适用房,也有公共租赁房。9416套公租房将开始网上申请。2013年3月12日起,深圳安居房轮候申请受理工作正式启动。深圳户籍的无房居民可提交申请,首次轮候申请受理6月11日截止,以入户时间或首缴社保时间排序,此后申请的,以申请时间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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