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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和业主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132****6845 | 2018-07-17 23:24:25

已有3个回答

  • 158****9966

    业委会不是小区业主(不是居民)的**高权利机构。在物业的使用和管理范围内,小区的**高权力机构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居委会也不能说是一级政府部门,它被叫做“居民自治组织”,在政府的领导下工作,是政府管理伸向基层的“触角”。
    业主是指房屋的产权人,居民是指具有合法居住权的人。

    查看全文↓ 2018-07-17 23:25:23
  • 146****9965

    居委会,是政府基层居民服务机构。居委会隶属于街道办事处。主要作用是收集、转达地区居民的生活需求,调解居民的邻里纠纷,提供部分居民生活服务等等。
    物业公司,是专为某个物业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单位。
    业委会,是小区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取的业主代表,组成的业主自助自管机构。
    居委会和业委会都是为居民服务的机构,不同在于业委会仅为本小区的业主服务,而居委会是为整片地区居民服务的机构,而且居委会具备一定的政府职能,比如民警工作站、党务工作站等等。业委会单纯为本小区居民提供服务,同时代理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公司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各类合同。
    居委会和物业公司之间是相互合作关系,居委会提供的服务主要是针对居民生活方面,以人为主。物业提供的服务是按照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以物为主。且物业只服务于签订物业合同的物业小区。
    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直接是建立与物业服务合同之上的契约关系,双方为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业主享受服务,支付物业费用。业委会作为业主的代表,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

    查看全文↓ 2018-07-17 23:25:09
  • 148****4539

     可以这样来理解,物业管理是个“动词”;业主委员会是个“名词”;
      物业管理的主体可以是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等等;
      而业主委员会仅仅是物业管理的一个主体之一,而且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物业管理活动必须有业主委员会参与。

    查看全文↓ 2018-07-17 23:24:50

相关问题

  •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物业管理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型经济实体,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它属于服务性企业,它与业主或使用人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它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特定区域内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获得相应报酬。业主通过业委会可以罢免物业公司。所以,也可以说,物业公司要向业委会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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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公司是小区的管家,作为一家物业服务公司,它主要的工作应当具备三项:一服务,二管理,三内部建设。其三项工作中,服务是重点。既然要服务,首先要明确自己的服务对象是谁,而物业的服务对象很显然应该是这个小区的主人——业主。 因此,一个合格的物管首先应该考虑到:如果我是业主,会希望得到什么样的服务?我想答案应该是:尊重。没错,业主需要的是尊重服务,物业公司不仅要尊重业主,更要尊重业主的权利,并且去捍卫住业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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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雇佣物业公司帮助管理小区安全、卫生和正常的公用设施维护等。对业主负责,由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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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委会,是政府基层居民服务机构。居委会隶属于街道办事处。主要作用是收集、转达地区居民的生活需求,调解居民的邻里纠纷,提供部分居民生活服务等等。物业公司,是专为某个物业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单位。业委会,是小区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取的业主代表,组成的业主自助自管机构。居委会和业委会都是为居民服务的机构,不同在于业委会仅为本小区的业主服务,而居委会是为整片地区居民服务的机构,而且居委会具备一定的政府职能,比如民警工作站、党务工作站等等。业委会单纯为本小区居民提供服务,同时代理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公司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各类合同。居委会和物业公司之间是相互合作关系,居委会提供的服务主要是针对居民生活方面,以人为主。物业提供的服务是按照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以物为主。且物业只服务于签订物业合同的物业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直接是建立与物业服务合同之上的契约关系,双方为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业主享受服务,支付物业费用。业委会作为业主的代表,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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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成立的条件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的。 成立后要办理的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