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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征地拆迁协议书怎么写

144****0687 | 2018-10-06 23:46:39

已有3个回答

  • 155****0008

    网友是在乡镇从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吗?如果是,我们是同行,你应该看得出,该“协议书”是违法的。
    1.该乡政府不仅没有按法律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和建设用地申报审批,反而避开国土职能部门,擅自决定,由村委会实施征地的做法是错误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在有关文件中强调,各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土地征用制度,实行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及法定的征地批准权限和程序,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地工作。因此,该政府无权委托村委会组织实施征地工作。
    2.19亩土地没有经依法报批,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的土地必须经批准后才能征用的规定。
    3.即使土地使用经依法批准后,那么,征地价格11000元/亩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可代表县级国土部门作“土地征用安置补偿方案”,更何况是未经依法批准的土地。
    综上所述,该“协议书”是违法的,违法协议从违法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如果你在该乡从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建议你应及时报告县国土资源局,以采取补救措施,防止造成真正的“违法用地”,以免到时候造成你导致“两头为难”的境地。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

    查看全文↓ 2018-10-06 23:47:16
  • 132****3802

    征地补偿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建设********需要占用土地,在****镇人民政府监督协调下,根据《合同法》和《土地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用地范围为建设沙圪堵急调峰加气站所需土地。

    二、协议达成后,乙方及其村民不得干扰阻挡甲方在土地范围内施工、经营等合法行为。

    三、甲方根据用地的数量对乙方进行土地占用补偿,补偿方法如下:

    1、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大写)******

    (小写:********整)

    (此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退耕还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坝补偿、等所有和土地相关的全部费用)

    甲方补偿只对乙方村委会,不直接对村民,具体分配由乙方村委会负责。

    2、如村民阻拦施工由村委会出面协调并解决,并不得影响甲方正常施工。

    四、违约责任

    协议生效后,双方严格遵守共同履约,如果有一方违约,违约的一方应当向未违约方支付补偿金额20%的违约金

    五、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在正常的履行过程中,乙方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甲方施工及正常经营活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协商或调解期间不得影响甲方正常施工及经营活动。

    六、其它事项

    1、甲方应当在双方签订协议后三日内,将补偿款打入乙方村委会指定账户,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协议由沙圪堵镇人民政府监督执行。

    3、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协议。

    4、本协议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沙圪堵镇人民政府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章): 乙方(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村委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查看全文↓ 2018-10-06 23:47:11
  • 132****3487

    关于委托征地拆迁
    的有关证明,网上
    去查一下,应该有范本

    查看全文↓ 2018-10-06 23:47:01

相关问题

  • 一、拆迁改造范围  凡在本社区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住宅、企业、商店等(国家及企事业单位已征地除外)。  二、拆迁  1、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分期进行,拆迁前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布拆迁范围;  2、被拆迁人应与“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3、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拒不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申请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4、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经上级主管部门裁决后,仍然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所需的费用由  被拆迁人承担。  三、安置办法  1、立户标准  ①截至 年 月 日(时间未定———本报注)原籍是塔冢村居民及宅基地由居委会确认符合立户条件,并依据1988年郊区农村宅基地清理发证时,取得该户0.25亩宅基地使用权的住户(其中包括原村委会发放的0.25亩以上的户,均按0.25亩计算),塔南路北侧发放的0.15亩宅基地的户按0.15亩计算。  ②一个儿子立一户;  ③两个以上纯女户,只能有一个随父母立一户(从未向集体申请过宅基地,用旧宅基地调换的宅基地除外);  ④老人随子女居住,不单独立户,子女未满18周岁的确权定在父母名下;  ⑤对其它新增符合条件需安置的户,按居委会规定另行安排;  ⑥对立户确认有争议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居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  2、凡符合立户标准的户:(1)原村委会发放的0.25亩宅基地的户由居委会统一安置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每户商业面积20平方米;(2)原村委会发放的塔南路北侧0.15亩宅基地的户由居委会统一安置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每户商业面积15平方米。(以上两种情况高层住宅面积以规划局审批的实际户型为准)。(3)享受村集体经济待遇的村民商业面积的分配办法为人均不低15平方米。  3、安置范围  (一)符合立户标准的给予安置;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只作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①一户多块宅基地,超出立户条件的宅基地按原村委会宅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②离婚夫妇按一户计算,超出立户条件的宅基地只做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③有房屋有宅基地,但不符合立户标准的只给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④有房屋有宅基地确认属无子女的孤寡老人,由集体供养,其房屋归集体所有;  四、补偿办法  (一)拆迁补偿  1、凡在本社区内有合法宅基地改建楼房的户,居委会决定采用不评估只测量面积的方法补偿。(1)、原村委会发放0.25亩宅基地的户,经批准后建盖的二层建筑,必须在16米×10.5米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地面上的砖混结构房屋,每户以336平方米,补偿20万元为基数进行补偿,超出或低于336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未盖满全院的以钢或铝合金为结构的彩钢板封起来的院落,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60%予以补偿;(2)、原村委会发放的0.15亩宅基地的户,经批准后建盖的二层建筑必须在10米×10.5米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地面上的砖混结构房屋,每户以210平方米,补偿12万为基数进行补偿,超出或低于21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未盖满全院的以钢或铝合金为结构的彩钢板封起来的院落,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60%予以补偿;(3)、以上两种情况房屋面积的测量由社区聘请专业的机构进行测量。  2、符合立户标准未改建的平房户,由具备国家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赔偿;  3、村南3栋多层楼住户如城中村改造需要拆迁,按国家有关置换标准进行;  4、凡在社区内租赁集体土地上建盖的房屋,按有关城中村改造拆迁政策执行,一律不再安排重建场地;  5、在社区内集体土地上多占、强占、乱建房屋的不予赔偿,建新不拆旧的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不予赔偿。  (二)搬迁安置费补偿  1、搬迁安置费按每户两次计算,每户每次3000元,计6000元。电话移机费每次158元/台×2次=316元;空调移机费150元/台×2次=300元,柜机200元/台×2次=400元,窗机100元/台×2次=200元;有线电视每路每次60元×2次=120元进行补偿;宽带每次720元×2次=1440元;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太阳能)每台100元×2次=200元。  2、只补偿不安置的户只给以上几项的一次搬迁补偿。  (三)过渡费的补偿  1、具备安置条件的户过渡费标准按每户每月2000元补偿,过渡期暂按24个月计算,共计48000元。在发布搬迁公告后,按时搬迁的一次性支付。进场施工后再拆迁的户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时间计发。逾期交房按实际逾期以月为单位补发过渡费。  五、拆迁奖励及优惠政策  1、被拆迁人在从动迁大会宣布的动迁之日起20天内完成①签订承诺书②搬迁③将旧址房屋交归集体拆除,一次性奖励2万元/户;三十天内完成①签订承诺书②搬迁③将旧址房屋交归集体拆除,一次性奖励1万元/户;三十天以后再搬迁的不再奖励。  2、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后,在20日内被拆除户可自行处理旧房,20日后旧房归居委会所有,由集体拆除。  3、回迁楼号的挑选,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凭拆迁办公室出据的拆迁验收合格证顺序号,进行楼栋号和楼层的挑选。  4、过渡期内被拆迁户丧葬事宜一次性补助5000元。  5、本方案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执行。  6、未尽事宜由社区两委依照有关法律条款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解决。  7、本方案**终解释权归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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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拆迁改造范围  凡在本社区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住宅、企业、商店等(国家及企事业单位已征地除外)。  二、拆迁  1、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分期进行,拆迁前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布拆迁范围;  2、被拆迁人应与“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3、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拒不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申请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4、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经上级主管部门裁决后,仍然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所需的费用由  被拆迁人承担。  三、安置办法  1、立户标准  ①截至 年 月 日(时间未定———本报注)原籍是塔冢村居民及宅基地由居委会确认符合立户条件,并依据1988年郊区农村宅基地清理发证时,取得该户0.25亩宅基地使用权的住户(其中包括原村委会发放的0.25亩以上的户,均按0.25亩计算),塔南路北侧发放的0.15亩宅基地的户按0.15亩计算。  ②一个儿子立一户;  ③两个以上纯女户,只能有一个随父母立一户(从未向集体申请过宅基地,用旧宅基地调换的宅基地除外);  ④老人随子女居住,不单独立户,子女未满18周岁的确权定在父母名下;  ⑤对其它新增符合条件需安置的户,按居委会规定另行安排;  ⑥对立户确认有争议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居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  2、凡符合立户标准的户:(1)原村委会发放的0.25亩宅基地的户由居委会统一安置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每户商业面积20平方米;(2)原村委会发放的塔南路北侧0.15亩宅基地的户由居委会统一安置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每户商业面积15平方米。(以上两种情况高层住宅面积以规划局审批的实际户型为准)。(3)享受村集体经济待遇的村民商业面积的分配办法为人均不低15平方米。  3、安置范围  (一)符合立户标准的给予安置;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只作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①一户多块宅基地,超出立户条件的宅基地按原村委会宅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②离婚夫妇按一户计算,超出立户条件的宅基地只做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③有房屋有宅基地,但不符合立户标准的只给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④有房屋有宅基地确认属无子女的孤寡老人,由集体供养,其房屋归集体所有;  四、补偿办法  (一)拆迁补偿  1、凡在本社区内有合法宅基地改建楼房的户,居委会决定采用不评估只测量面积的方法补偿。(1)、原村委会发放0.25亩宅基地的户,经批准后建盖的二层建筑,必须在16米×10.5米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地面上的砖混结构房屋,每户以336平方米,补偿20万元为基数进行补偿,超出或低于336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未盖满全院的以钢或铝合金为结构的彩钢板封起来的院落,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60%予以补偿;(2)、原村委会发放的0.15亩宅基地的户,经批准后建盖的二层建筑必须在10米×10.5米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地面上的砖混结构房屋,每户以210平方米,补偿12万为基数进行补偿,超出或低于21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未盖满全院的以钢或铝合金为结构的彩钢板封起来的院落,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60%予以补偿;(3)、以上两种情况房屋面积的测量由社区聘请专业的机构进行测量。  2、符合立户标准未改建的平房户,由具备国家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赔偿;  3、村南3栋多层楼住户如城中村改造需要拆迁,按国家有关置换标准进行;  4、凡在社区内租赁集体土地上建盖的房屋,按有关城中村改造拆迁政策执行,一律不再安排重建场地;  5、在社区内集体土地上多占、强占、乱建房屋的不予赔偿,建新不拆旧的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不予赔偿。  (二)搬迁安置费补偿  1、搬迁安置费按每户两次计算,每户每次3000元,计6000元。电话移机费每次158元/台×2次=316元;空调移机费150元/台×2次=300元,柜机200元/台×2次=400元,窗机100元/台×2次=200元;有线电视每路每次60元×2次=120元进行补偿;宽带每次720元×2次=1440元;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太阳能)每台100元×2次=200元。  2、只补偿不安置的户只给以上几项的一次搬迁补偿。  (三)过渡费的补偿  1、具备安置条件的户过渡费标准按每户每月2000元补偿,过渡期暂按24个月计算,共计48000元。在发布搬迁公告后,按时搬迁的一次性支付。进场施工后再拆迁的户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时间计发。逾期交房按实际逾期以月为单位补发过渡费。  五、拆迁奖励及优惠政策  1、被拆迁人在从动迁大会宣布的动迁之日起20天内完成①签订承诺书②搬迁③将旧址房屋交归集体拆除,一次性奖励2万元/户;三十天内完成①签订承诺书②搬迁③将旧址房屋交归集体拆除,一次性奖励1万元/户;三十天以后再搬迁的不再奖励。  2、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后,在20日内被拆除户可自行处理旧房,20日后旧房归居委会所有,由集体拆除。  3、回迁楼号的挑选,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凭拆迁办公室出据的拆迁验收合格证顺序号,进行楼栋号和楼层的挑选。  4、过渡期内被拆迁户丧葬事宜一次性补助5000元。  5、本方案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执行。  6、未尽事宜由社区两委依照有关法律条款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解决。  7、本方案**终解释权归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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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号: 号 甲方(拆迁人): 乙方(被拆迁人): 身份证号码: 共有人: 身份证号码: 为实施南宁市 建设工程,根据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南建房拆字[200 ]第 号房屋拆迁公告的规定,甲方依法拆迁乙方 建设工程在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乙方同意按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拆迁。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被拆迁房屋补偿款及安置费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1、甲乙双方同意对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即甲方以货币形式对乙方进行补偿并由乙方自行安置。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书或有关建设批文。(房屋所有权证号/产权证明文书号: )。 3、乙方的房屋座落于 路(街) 巷 号 栋 单元 房,属住宅 级地段, 结构,建筑面积 M2,其中住宅 M2。 4、乙方应得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如下: (1)、根据 评字第 号房屋拆迁补偿分户估价报告的结果,乙方被拆迁房屋部分的拆迁补偿款为 元。(详见评估报告) (2)、装修部分: (3)、附 属 物: (4)、其 他: 上述乙方应得补偿款合计:¥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5、本协议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款的80%即: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以乙方的名义存入 银行,并将银行开具的活期存折交付乙方(若乙方被拆迁房屋为公房的,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账号以转帐形式支付)。同时,甲方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支付给房屋使用人货币安置费。货币安置费包括: ⑴、住宅搬迁费: M2×8元/ M2= 元; ⑵、非住宅搬迁费: M2×8元/ M2= 元; ⑶、搬迁误工费: 户×150元/户= 元; ⑷、住宅临时过渡补助费: M2× 元/ M2×3个月= 元; ⑸、停产停业补助费: M2× 元/ M2×6个月= 元; ⑹、电话迁移费: 户×260元/户= 元; ⑺、有线电视安装费: 户×340元/户= 元; ⑻、宽带网迁移费: 户× 元/户= 元; ⑼、空调( 式)迁移费: 户× 元/户= 元; ⑽、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补助: 户× 元/户= 元; ⑾、三相电源安装费: 元× 千瓦= 元; ⑿、管道燃气安装费: 户× 元/户= 元; ⒀、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户× 元/户= 元; 以上货币安置费合计: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 6、乙方应在收到上述补偿款和安置费活期存折后 日内搬迁完毕,并结清原住宅水、电费,才能与甲方办理交房手续,房屋交接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剩余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的20%即: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存入乙方存折。 7、根据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乙方在拆迁期限内签约和搬迁完毕,并与甲方办理脚房手续,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按公布的奖励办法执行。 8、违约责任: (1)、乙方未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甲方可以依法向南宁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甲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因执行拆迁所发生的租住临时安置房、搬迁、执行等费用,由甲方从乙方的货币补偿款和安置费中扣除。 (2)、甲方不按规定期限支付货币补偿款和安置费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9、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如协调不成的,可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南宁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 10、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1、若乙方要求对本协议进行公证的,公证费用由乙方支付。 12、若乙方不要求对本协议进行公证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乙方要求对本协议进行公证的,本协议经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13、本协议壹式伍份,其中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南宁市西乡塘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备案壹份;乙方要求对本协议进行公证的,公证处存档壹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仅供参考!如果对楼主有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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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与乙方约定,由乙方处理甲方房屋拆迁事宜。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协议。第一条 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甲方因建设需要之拆迁事宜,包括对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等一切与拆迁相关的事项。第二条 费用及其支付(选择下列第_______项)(1)包干性支付乙方拆迁工作费用人民币_________元。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时,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_%,全部完成后________(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拆迁费用(2)按拆迁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时,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_%;全部完成后_________(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拆迁费用(3)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其它费用及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第三条 报告情况拆迁过程中之一切情况,乙方应在每(日,星期,半个月,一个月)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在拆迁工作整体完成后,应向甲方作出详细说明的书面报告(包括拆迁的具体费用及支出情况等一切相关之情况)。第四条 报酬及支付(选择下列第_________项)(1)乙方在妥善完成委托处理的所有事务后,甲方应于其完成后_______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报酬人民币________元。因自然原因,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成本协议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甲方在给付了乙方第二项实际发生的费用后,不再支付本项报酬(2)甲方按乙方的工作进度,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报酬_____%;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 时,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报酬______%;完成全部工作后_________(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报酬。第五条 委托事务的终止(1)甲方因本单位决定终止建设拆迁工作的,在对乙方从事本委托协议的费用给予补偿后,可终止本协议。(2)乙方遇政府对本单位职能进行调整,而致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在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后可终止本协议。第六条 违约责任(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未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二条之委托事务费用的,乙方可顺延拆迁工作工期,甲方对拖欠的部分款项在按协议支付后,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二倍向乙方承担责任。(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未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四条之支付委托事务报酬的,甲方对拖欠部门在按协议支付后,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二倍向乙方承担责任。(3)乙方未按本协议完成拆迁工作的,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直接及间接的损失。第七条 协议纠纷的解决办法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精神予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法院起诉。第八条 其他条款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乙方与被拆迁户签订的拆迁协议,应按照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房屋拆迁协议》的条款规定,否则甲方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均应由其负责赔偿。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正本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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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逝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协议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有利城市建设,合理补偿的原则。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及其复印;(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4)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建设章程及方案等;(5)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及其复印件;(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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