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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减免条件是什么呀?

137****9808 | 2018-10-08 21:28:08

已有5个回答

  • 141****59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条例》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因此,除《条例》第五条法定免税外,《条例》第六条就是通常所称的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就是企业生产经营亏损,且纳税困难的,在年度终了前向主管地税局提出减免税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企业财务报表;
    (2)减免税申请表;
    (3)企业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查看全文↓ 2018-10-08 21:29:01
  • 158****2461

    城镇土地使用税)下列情况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尝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查看全文↓ 2018-10-08 21:28:56
  • 154****0778

    下列情况可以免交房产税:

    2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税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3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4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5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6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7
    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8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9
    (1)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10
    (2)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

    (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5)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6)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7)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8)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10)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上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帐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11)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这里的“供热企业”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12)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位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和选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查看全文↓ 2018-10-08 21:28:50
  • 145****5547

    (一)《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房产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企业办的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包括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
    6、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征房产税。
    (二)单项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
    1、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3、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5、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6、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其应纳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7、对房改后企业拥有部分产权的房产,凡企业已按财政部有关规定作全部核销“固定资产”帐务处理的,不再征收房产税;对企业未按规定作核销“固定资产”帐务(未核销或部分核销的)处理,且照提折旧的,应按企业计提折旧的部分计算征收房产税;对企业既未核销“固定资产”又不计提折旧的,应按企业拥有产权的比例计算征收房产税。
    8、在2003年底前,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
    9、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工会进行文化事业宣传所使用的房产,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10、金融单位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而依法取得的房产,在处置前若闲置未用,在闲置期间,暂免征收房产税。
    11、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3、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其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1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5、军需工厂的房产,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民品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16、军人和武警部队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区分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17、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的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18、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待铁路运价调整时再相应调整免税范围。
    19、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后,其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由中央财政划拨转为地方财政划拨的,在其改革为企业以前,仍执行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免征房产税;由事业单位改革为企业的,自财政不再划拨其经费起的3年内,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继续享受原属事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免征房产税,但**长不超过2004年12月31日。
    20、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在2002年底前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免征房产税。

    查看全文↓ 2018-10-08 21:28:41
  • 136****7150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免征房产税的情况: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9.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查看全文↓ 2018-10-08 21:28:34

相关问题

  • 房产税是依据房屋的计税余值或者租金收入,向房屋产权人征收的财产税,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房产,所以在明确房产定义后,国家对于房产税的征收并没有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对于特殊情况可以予以免除或者从时间上进行减免。 对于企业和个人想要获得房产税的减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个人所有非营运用的房产可以享受免税,企业创办的用于自用各类**、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以及医院可以享受到免税,还有一种情况是经过房屋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一致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房产税,对于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力量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可以暂免房产税,所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享有免税的项目。 对于房产税的减免主要还是针对企业或者个人在房产使用上对于社会所做的贡献为主要依据,既做到有法可依,也做到公正平等。对于能够享受到房产税减免的个人和企业,做出了自己的义务,也相应的减少了税收的负担,在每个年度终结,需要申请减免的企业要提出书面的申请,提交经营状况以及相关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予以减免。综合来说,企业和个人可享受的房产税减免可以依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免征或者减征,充分保证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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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规定,纳税人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理由、依据、所属年度、金额;(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三)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格式要求纸制(有电子文档请附上)。示范文本:城市房地产税减免税申请表纳税人名称: (印章) 金额单位:元税务登记证号经济类型职工人数法人或负责人房 产地 址隶属主管部门联系电话财务经办人或税务代理人房产情况房产原值年减免税情况应税房产原值年经营情况年销售(营业)收入免税房产房产租金收入本年利润应纳税额申请减免税额年初未分配利润申请减免税原 因主管税务机关县级地方税务局市级地方税务局经办人意见: 签名:所(分局)长意见: 签名:(单位盖章)年 月 日经办人意见: 签名:主管领导意见: 签名:(单位盖章)年 月 日经办人意见: 签名:主管领导意见: 签名:(单位盖章)年 月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监制申请书式样:关于请求给予减免××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请示范文本:关于请求给予减免 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报告市、(县、区)地方税务局:我公司是 年成立的企业,主要生产经营范围: 年销售收入(经营收入)款 万元,其它收入 万元,现有在册职工 人,其中:在岗人员 人,下岗人员 人 ;年职工人均收入 元,申请困难减免税的原因、理由 ,申请减免税的政策依据是 申请减免税所属时间 金额为:申请人:(盖章)申请时间: 年 月 日土地使用税新条例规定: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各地对第七条有具体规定,如吉地税发[2005]2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一)企业关闭、停产、撤消后停用的房产和土地;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三)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房产和土地;  (四)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例企业停用半年以上的闲置房产和土地。  (五)因其它特殊原因;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审批办法;对符合减免税条件,年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额分别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报省地税局审批。由于停产而产生缴纳税金困难,不属于法定免税范围,是否可以减免,应根据本条例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即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二)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即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忖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企业办的各类**、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高校征免房产税问题。"对高等**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是指对高等**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高等**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以及出租的房产,均不属于自用房产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中、**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问题。对中,**校办企业应比照《高校征免房产税》的政策规定征收房产税;对非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原则上也应征收房产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给予适当的减税或免税。  3.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问题。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4.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自1996年1月1日起仍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待铁路运价调整时再相应调整免税范围。对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5.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6.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7.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8.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9.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10.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问题。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11.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12.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对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13。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顾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实际情况,对房管部门经祖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征免手续。  14.邮政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房产,一律恢复征收房产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15.为照顾部分清产核资企业的实际困难,对资产重估后不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  16.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从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这里所称之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全部4个回答>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名银行总行所属分支结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2)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 (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5)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6)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7)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8)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10)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上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帐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11)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这里的“供热企业”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全部3个回答>
  • 房产税减免政策如下:①企业办的学校,幼儿园等,该地与企业其他用地可以明确区分的,属于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②如果企业征用耕地,如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③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由于房地产税是综合性的概念,征收标准为计税余值以及房产租金收入等等,征收对象也是根据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房屋,企业以及土地等,若是采用从价计征,并且按照房产余值来进行缴纳,那么年税率为1.2%,如果是按照租金征收,那么年税率为12%,目前各地具体的征收标准还是要结合实际来看。

  • 上海首套房收房产税吗?购房人为上海本市户口且加上这次购买的面积不超过人均60平,可以免征收,购房人为外省市户口有三年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证的,同本市户口一样。还有什么情况之下房产税是可以减免的呢?(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四)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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