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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遇到纠纷有哪些?有什么处理方式?

148****4531 | 2018-11-12 18:49:22

已有4个回答

  • 152****5250

    每个购房者都希望从买房到入住的过程是顺利的,然而,一旦交房出现问题,购房者也应该知道如何维护自己权益。现在,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处理办法。

    合同撤销权

    如果开发商在不符合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交房,业主该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很多购房者往往没有及时采取行动,有的业主认为开发商在不具备交房条件下而交房是违约行为,开发商理所当然会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解除合同。但实际上,如果购房者不提出、不主张,甚至以为先住进房子再说,却不知道这种做法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等于默认了开发商的违约行为。

    对开发商的违约,分不同情况购房人享有合同撤销权或索赔权。对于合同撤销权,《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目前法官通常会认定购房人收房就是购房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合同的撤销权。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条中的三个月和一年这两个期间均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理由中断和延长的期限),它们是不变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存在期间的终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只要期限届满,解约权人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索赔权

    索赔同样是由业主提出。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时间达到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购房人开始享有法定解约权,同时,从该日起的解约权也进入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如果购房人在除斥期间过后再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在购房人享有解约权之日起的一年内,开发商催告购房人行使解约权,则购房人在收到催告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应行使解约权,过了三个月购房人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同样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对于开发商违约,购房人的索赔权同样首先要由购房人提出,如果房地产商对购房人的索赔存有疑义、不肯赔偿,购房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则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购房人如对开发商交房存有疑义的,一定要书面提出,并注意保全证据,如果和开发商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又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要注意千万别错过法院可以接受的诉讼时效。

    查看全文↓ 2018-11-12 18:51:25
  • 158****4417

    1、定金纠纷
    定金纠纷是房产纠纷中的一个很常见的种类,合同签订时定金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才有法律效力。定金的约定要全面,特别是对定金退回的适用情况进行明确的说明。合同法中适用定金罚则,如果购房者不履行债务,没有权利要求售房者返还定金。售房者如果不履行债务,需要向购房者返还双倍定金。
    2、一房二卖纠纷
    一房二卖也是房产交易中常见的纠纷,简单来说,一房二卖就是售房者将同样的房子卖给两个人。避免一房二卖,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购房者要保证定金是交给售房者;其次,查看售房者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情况,**好将房屋所有权证书提存;第三,房子交易的款项不要一次性付清;**后,网签要及时。
    3、二手房买卖中承租人纠纷
    合同签订完之后,很可能会出现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而导致原先的买卖合同无效,因此为购房者带来了一系列的纠纷。所以,购房者买房之前,一定要做好调查,确保是否有承租人的存在,如果有,应该要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
    4、房屋质量纠纷
    房屋质量一般在房屋交付之后购房者才容易发现,比如一些裂缝、渗漏等问题。如果您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以下解决办法:第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第二,双方协商调解;第三,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第四,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正当权益。
    5、中介费纠纷
    很多人买房是通过中介,因此通过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很有可能因为一些原因无法履行,这个时候购房者想要要回中介费,但是中介机构却不退。对于这样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应该查看合同没有履行的原因是否是中介方面的问题。签订协议的时候,**好在协议中约定好中介费的退回情况。
    6、房屋广告虚假纠纷
    售房者买房的时候很喜欢对自己的房屋进行美化,比如形容房子有美好的环境、有假山、有公立**等,但是**后购房者收房的时候却发现与形容的完全不符。对于这样的情况,购房者应该将广告中有的事物写进合同中,并且约定好虚假的话应该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7、共有房产单独处分纠纷
    一般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时候容易出现这样的纠纷,购房者事先没有进行详细的调查,也没有看房产证,很有可能出现合同解除的风险。所以,购房者买房之前一定要查看房产证,询问财产是否有共有关系。
    8、小产权房买卖纠纷
    很多小产权房因为价格比较低而受到很多人的青睐,但是购房者要知道买卖这种产权性质的房屋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的。如果发生纠纷,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后房子还要被退回。**购房者来说就是吃了很大的亏。
    9、房屋配套设施无法及时使用纠纷
    很多购房者买了房子但是住进去之后发现房子配套的暖气等无法使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些配套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因此,一定要在购房合同中对这些问题进行约定。
    10、房产买卖中户口迁出纠纷
    购房者买房之后却发现原房主的户口还没有迁出,购房者要求售房者尽快迁出,但是原房主却迟迟不解决。对于这样的情况,购房者一定要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一定要约定好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查看全文↓ 2018-11-12 18:50:47
  • 134****4374

    这个问题,只能纲要性地回答,因为细节太多,无法一一列全。
    主要:一是买卖之前,要对房屋性质确性,确认符合法律政策允许买卖的(包括没被抵押、冻结),方才讨论下一步;
    二是,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各项条款要周全、严谨、明确,**好采用政府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并且在这上面按实际情况再做适当补充。其中,违约责任的认定及处理方法一定要写明,例如,一方做不到某项“应该”时,该如何处理,都要约定清楚。
    三是,订立合同的过程要规范,防止日后被一方找借口推翻合同。例如,原房产证上全体产权人都要到场,购房合同上的买方姓名,都要本人签署,对现场每个人都要验明身份。再如。签约前,对房屋现状,买方要上门了解清楚:包括房屋设施现状,是否被非房屋产权人使用着,出租、堆物、搭建情况。
    经常发生的房屋买卖纠纷,无不起因与上述三个方面。认真做到了,绝大多数的纠纷就能避免。

    查看全文↓ 2018-11-12 18:50:29
  • 136****2058

    常见的房产纠纷:
    一、单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即付出的房款、中介费、利息等)和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 赔偿的范围包括:合同约定价格与房屋现在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实践中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比照**相类似的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相同区域内房屋)市场交易价格,与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之差确定房屋差价损失,但合同另有约定或当事人事后能够协商确定的除外。
    二、出卖人违约买受人要求解除 出卖人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但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形,双方可以继续履行,此时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如果守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获得赔偿。
    三、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 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有损失的,按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分担。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主张赔偿合同履行的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的,此时可得利益不存在,当事人没有索赔的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伪造授权书等恶意行为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另一方要求赔偿房屋差价等实际损失的,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买受人支付购房款的数额、出卖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使用等因素,综合判断予以确定,但以合同实际履行时的可得利益额为限。

    查看全文↓ 2018-11-12 18:50:25

相关问题

  • 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 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有损失的,按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分担。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主张赔偿合同履行的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的,此时可得利益不存在,当事人没有索赔的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伪造授权书等恶意行为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另一方要求赔偿房屋差价等实际损失的,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买受人支付购房款的数额、出卖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使用等因素,综合判断予以确定,但以合同实际履行时的可得利益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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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论是条形还是满堂红地基,都可能会出现局部有松土或回填土的现象。对于这些部位的处理方法,一般说当松软土面积不大,深度又不是很深时,可以将松土部分挖掉,一直挖到坑壁、坑底见到天然土层为止。然后用与天然土压缩性一致的材料进行回填。一般情况下,当天然土为砂土时,应用砂或级配砂石回填。当天然土为较密实的黏性土时,由于它的承载力较高,可以将这种土过筛,均匀拌以石灰进行回填,土和石灰的比例为3∶7的灰土,在工地上常称为3∶7灰土。当天然土为中等密实的黏性土或新近沉积黏性土时,它的承载力相对低一些,也可以用这种土过筛拌以石灰进行回填。土和石灰的比例为2∶8或1∶9,分别称为2∶8灰土或1∶9灰土。通常将夯实后厚度为150mm的灰土称之一步灰土,不同比例的灰土,都应一步一步地进行夯实回填。如果地基局部松土面积较大,深度又较深时,在挖除全部松土后,应将挖除松土所形成的坑做成高宽比为1∶2的台阶,从基底向坑底过渡延伸,然后用上述材料回填。除此以外,还应在上部结构中采取加强措施,以提高建筑物的刚度,例如,加大松软范围内圈梁的断面和配筋,如果设计没有圈梁,可以在砖砌体结构中配置水平钢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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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当事人和解,除了检查机关提起的公诉外,和解是**好的解决纠纷办法,既能高效短时的解决纠纷,同时使纠纷各方都能尽可能的满意,是双赢或多赢得解决办法.其二,第三人或单位调解,譬如人民调解中心等,利用民间或半官方的第三人居间进行梳理矛盾,找到问题解决点,从而找出各方满意的方案,解决纠纷.相比第一种,此种方式需要找到协调能力强的第三方,也是较好的方式;其三,行政机关调解.运用政府的公信力,寻求政府的中间人地位和政府的社会权威解决纠纷,是大多数难解决纠纷的解决途径.其四,国家赋予准法律裁决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聘请专业法律人士和行业法律人士组成仲裁庭,仲裁裁决具有判决书一样的法律效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是上升到司法层面的解决方式;其五,司法途径,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此方法是纠纷的**终解决办法,以国家机器保证判决的有效性和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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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择地基处理方法,主要依据是岩土工程地质情况,上部结构形式或建筑高度,只是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但不是决定性因素。另外,你所说的砂石桩法不是做住宅用的,这话也不正确,是否用采用砂石桩,这与建筑性质没有关系,而是由地基土情况决定的。再有,你所说的强夯是住宅常用的处理手段,也是不正确的。总之,地基处理方法是根据地基土特性决定的,而不是根据层高来决定的,更不是根据住宅的使用性质来决定。上述无论哪一种地基处理方法,处理后的承载力均可能力达到6~30层建筑对地基承载力的要求。比如你所说的强夯法,在砂土、砾石及部分粉土地基处理中较常用,但不能用于粘性土、淤泥等地基土的处理,也不能用于环境噪音要求严格的地区使用;又如砂石桩法,不宜用于第四纪松散层地基的处理,对地层中含有砾(碎)石的地层也不能使用,而在粉土、粘性土地层中比较常用。具体原理你可以看一下地基处理技术方面的专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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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当事人和解,除了检查机关提起的公诉外,和解是**好的解决纠纷办法,既能高效短时的解决纠纷,同时使纠纷各方都能尽可能的满意,是双赢或多赢得解决办法.其二,第三人或单位调解,譬如人民调解中心等,利用民间或半官方的第三人居间进行梳理矛盾,找到问题解决点,从而找出各方满意的方案,解决纠纷.相比第一种,此种方式需要找到协调能力强的第三方,也是较好的方式;其三,行政机关调解.运用政府的公信力,寻求政府的中间人地位和政府的社会权威解决纠纷,是大多数难解决纠纷的解决途径.其四,国家赋予准法律裁决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聘请专业法律人士和行业法律人士组成仲裁庭,仲裁裁决具有判决书一样的法律效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是上升到司法层面的解决方式;其五,司法途径,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此方法是纠纷的**终解决办法,以国家机器保证判决的有效性和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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