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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158****6002 | 2018-11-22 23:35:03

已有3个回答

  • 131****9945

    一、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什么
    1、农民自建是从建设主体即权利主体而言的,不论是农民自己施工,还是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或建筑企业建设,都属于农民自建。
    2、低层建筑是指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3、多层建筑是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九层(其高度大于10米,小于28米)。高层建筑是指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高层居住建筑为九层以上(不含九层,其高度大于或等于28米,小于100米)。超高层建筑是指高度大于或等于100米的建筑。
    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否违法
    按法律程序上讲,须土管局批准。但是在现实情况中,在农村这事通常没人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情况很常见。
    相关政策: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项:“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建筑法》第83条规定的农民自建是从建设主体即权利主体而言的,不论是农民自己施工,还是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或建筑企业建设,都属于农民自建。农民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施工,其建设行为受《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调整,而农民将自建住宅承包给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活动应当受到《建筑法》调整。农民与个体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订立的建筑施工合同都是建筑施工合同。
    所以说,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一般是不违法的,当然具体操作还是要遵循当地的流程,详情需要关注当地政府的具体政策和信息。

    查看全文↓ 2018-11-22 23:36:04
  • 155****3749


    一、农民自建是从建设主体即权利主体而言的,不论是农民自己施工,还是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或建筑企业建设,都属于农民自建。
    二、低层建筑是指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三、多层建筑是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九层(其高度大于10米,小于28米)。高层建筑是指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高层居住建筑为九层以上(不含九层,其高度大于或等于28米,小于100米)。超高层建筑是指高度大于或等于100米的建筑。

    查看全文↓ 2018-11-22 23:35:53
  • 152****9630

    也就是自己建筑的房子,首先你要明白低层住宅的含义(1-3层)
    《建筑法》第83条规定的农民自建是从建设主体即权利主体而言的,不论是农民自己施工,还是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或建筑企业建设,都属于农民自建。农民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施工,其建设行为受《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调整,而农民将自建住宅承包给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活动应当受到《建筑法》调整。农民与个体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订立的建筑施工合同都是建筑施工合同。
    以上是<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的条例.
    低层建筑是指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多层建筑是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九层(其高度大于10米,小于28米)。高层建筑是指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高层居住建筑为九层以上(不含九层,其高度大于或等于28米,小于100米)。超高层建筑是指高度大于或等于100米的建筑。

    查看全文↓ 2018-11-22 23:35:46

相关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83条中“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释义。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因其具有的时效性、临时性和简易性等特点,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按照本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农民在农村自建的低层住宅,量大面广、情况千差万别。目前仍以较为简易的居多,要将这类农村自建住宅都纳入国家的行政管理之中,目前难以做到,从执法成本考虑,也没有大的必要。因此,本条规定,这两类房屋建筑不适用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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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低层住宅是指什么?该类型有哪些特点呢?优点和缺点分别都是什么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2011年修订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低层住宅的特点 低层住宅的特点是:层数少、上下联系方便,平面布置紧凑,结构单一,平面组合灵活,既能适应较大、标准较高的要求,又能适应标准较低的居住情况。 低层住宅的类型 低层住宅一般指一层至三层的住宅。与较低的城市人口密度相适应,多存在于城市郊区和小城镇。 1、城市集合型:城市范围内以集中形式建造的低标准的低层住宅。统一建造方式、较高人口聚集度,较明确的群体组合。 2、别墅:副宅,住宅以外供游玩、修养的园林式住房,分城市型和郊野型。建筑标准和环境标准较高,建筑密度相对较低。 低层住宅的优点 1、居住行为方面,住户接近自然; 2、居住心理方面,容易形成亲切尺度,回归、归属、领地感较强; 3、整体环境上,与自然环境协调性较好,尤其是与特殊地形协调具有优势; 4、结构上,自重较轻,利于地基处理和结构设计,施工简单,土建造价低,便于发展。 低层住宅的缺点 1、密度低,不利于节约用地; 2、相对多、高层建筑而言,顶层、底层占比例大,处理费用所占比例高; 3、对城市来说,增加了公用设施建设量,但利用率不高。 关于如何克服低层住宅的缺点,专家建议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低层住宅的其他特点 在设计上与多层、高层不同:反映在平面组合、空间组合、住宅间的关系、建筑造型、垂直交通联系等方面。

  • 是指高度低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物,一般是1-3层建筑物,如平房、别墅、小洋楼等。与较低的城市人口密度相适应,多存在于城市郊区和小城镇。 2011年修订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层数少、上下联系方便,平面布置紧凑,结构单一,平面组合灵活,既能适应较大、标准较高的要求,又能适应标准较低的居住情况。 在设计上与多、高层不同:反映在平面组合、空间组合、住宅间的关系、建筑造型、垂直交通联系等方面。 1、居住行为方面,住户接近自然; 2、居住心理方面,容易形成亲切尺度,回归、归属、领地感较强; 3、整体环境上,与自然环境协调性较好,尤其是与特殊地形协调具有优势; 4、结构上,自重较轻,利于地基处理和结构设计,施工简单,土建造价[1] 低,便于发展。 1、密度低,不利于节约用地; 2、相对多、高层建筑而言,顶层、底层占比例大,处理费用所占比例高; 3、对城市来说,增加了公用设施建设量,但利用率不高。

  •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3.0.3条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多层,中高层,高层。另据第5.0.6条,住宅净密度的规定分解为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也是按多层,中高层,高层分别限制。本条参见《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一方面,层数越高,单位面积的建筑成本就越高,另一方面,层数越高越有利于降低土地成本。因此低地价地区建筑成本占总体开发成本比重较高,通常选用低建筑成本的多层来降低总成本。高地价地区因地价成本占总体开发成本比重较高,通常选用高层来降低总成本。4-6层的多层与7层-9层的中高层**大差别在于7层以上必须装电梯。而4-6层的多层仅有极少数的高端楼盘配置了电梯。依《住规GB50096》第4.1.6条,入户门高于16米就必须装电梯。6+1类的入户门在第六层,计作六层。细节差别就太多了,多层阳台的栏杆高度不低于1.05米,中高层不低于1.10米(GB50096第3.7.2)。多层楼梯的宽度不低于1米,中高层楼梯宽度不低于1.1米(4.1.2)。其他的差别包括多层的建筑容许使用砖混结构或底框结构。(还要看当地情况,9度设防区禁止底框结构,8度设防区容许底框结构建6层,6度设防区容许底框建7层)。而中高层结构需要使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高层则要用框剪结构。传统上砖混结构的建筑成本较低,但近年来的趋势是多层建筑中使用框架结构的比例上升,砖混结构的使用圈梁,构造柱配筋率较高的约束砌体结构更加普遍。7-9层的中高层和10-11层的高层**大的区别在于,7-9层的中高层适用的防火规范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根据《建规》8.4.1条8层和8层以上应设消火栓。根据《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50045-95》第1.0.3条,中高层不适用该规定,而高层适用。依照《高规》3.0.1条规定,10-18层的高层耐火等级要求是二级,19层及以上的耐火等级要求是一级。这里不单单是层数的问题。同样层数的塔式住宅的防火要求高于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比如对消防电梯的要求单元式高层12层及以上的必设,塔式的话10层及以上必设。《高规》6.2.3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3.1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6.2.3.2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6.2.3.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只要满足1.1米宽度,台阶之类标准的就算疏散楼梯,封闭楼梯,防烟楼梯的要求一路上行。在各个规范中高度超过16米,高度超过32米,高度超过50米。大致就是6层以上,11层以上,18层以上。以上分类体系在现行建筑标准中普遍使用。现行国家标准中没有小高层的概念。小高层不是一个严格的概念。有些标准用其他区分,比如考虑控制建筑体型系数时《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标准分区采用了≤3层,4~8层,9~13层,≥14层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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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低层住宅指总楼层在1~3层的住宅,其特点是:层数少、上下联系方便,平面布置紧凑,结构单一,平面组合灵活,既能适应较大、标准较高的要求,又能适应标准较低的居住情况。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3.0.3条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多层,中高层,高层。另据第5.0.6条,住宅净密度的规定分解为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也是按多层,中高层,高层分别限制。本条参见《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一方面,层数越高,单位面积的建筑成本就越高,另一方面,层数越高越有利于降低土地成本。因此低地价地区建筑成本占总体开发成本比重较高,通常选用低建筑成本的多层来降低总成本。高地价地区因地价成本占总体开发成本比重较高,通常选用高层来降低总成本。 4-6层的多层与7层-9层的中高层**大差别在于7层以上必须装电梯。而4-6层的多层仅有极少数的高端楼盘配置了电梯。依《住规GB50096》第4.1.6条,入户门高于16米就必须装电梯。6+1类的入户门在第六层,计作六层。细节差别就太多了,多层阳台的栏杆高度不低于1.05米,中高层不低于1.10米(GB50096第3.7.2)。多层楼梯的宽度不低于1米,中高层楼梯宽度不低于1.1米(4.1.2)。 其他的差别包括多层的建筑容许使用砖混结构或底框结构。(还要看当地情况,9度设防区禁止底框结构,8度设防区容许底框结构建6层,6度设防区容许底框建7层)。而中高层结构需要使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高层则要用框剪结构。传统上砖混结构的建筑成本较低,但近年来的趋势是多层建筑中使用框架结构的比例上升,砖混结构的使用圈梁,构造柱配筋率较高的约束砌体结构更加普遍。 7-9层的中高层和10-11层的高层**大的区别在于,7-9层的中高层适用的防火规范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根据《建规》8.4.1条8层和8层以上应设消火栓。根据《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50045-95》第1.0.3条,中高层不适用该规定,而高层适用。依照《高规》3.0.1条规定,10-18层的高层耐火等级要求是二级,19层及以上的耐火等级要求是一级。 这里不单单是层数的问题。同样层数的塔式住宅的防火要求高于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比如对消防电梯的要求单元式高层12层及以上的必设,塔式的话10层及以上必设。《高规》6.2.3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3.1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6.2.3.2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6.2.3.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只要满足1.1米宽度,台阶之类标准的就算疏散楼梯,封闭楼梯,防烟楼梯的要求一路上行。 在各个规范中高度超过16米,高度超过32米,高度超过50米。大致就是6层以上,11层以上,18层以上。以上分类体系在现行建筑标准中普遍使用。现行国家标准中没有小高层的概念。小高层不是一个严格的概念。有些标准用其他区分,比如考虑控制建筑体型系数时《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标准分区采用了≤3层,4~8层,9~13层,≥14层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