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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纳税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

151****1965 | 2018-12-13 04:48:26

已有3个回答

  • 146****4764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因此,从12月份开始申报房产税

    查看全文↓ 2018-12-13 04:49:14
  • 147****8078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具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建成之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查看全文↓ 2018-12-13 04:49:09
  • 146****561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查看全文↓ 2018-12-13 04:49:03

相关问题

  • 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型住宅消费,每年按市场评估价征收1%到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三套住房,每年征收4%到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四套住房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12%交房产税的规定;所有商业房产,每年按租金收入的12%交房产税;家庭仅有的一套住宅,免征房产税。目前商业房产的房产税确实是按照租金的12%来征收。正因如此,消息一经网络传播,就有人信以为真,觉得房产税真会有那么高,连邦哥也不得不得不佩服造谣者的能力——假消息里混含真内容,怎能不让人信以为真?可是,再高仿真的谣言,也改变不了谣言的事实。Why?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多次透露过房地产税改革的初衷,是调节贫富差距,而不是调控房价,并且第二套房应从轻征收。按照这个目的,上述征税的规定显然不符合房地产税改的初衷,在实际中也缺乏操作的可行性。如此说来,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越来越成熟,对税源的控制就会越来越严格,这就为征税提供了极大便利。唯一不确定的就是征税时间表。贾康此前曾表示,产权登记 2015年很难完成,有媒体报道,2016年城镇区域要完成不动产登记,2018年全国城乡全部登记完毕。如果在2016年底之前,全国人大**后审批通过 房地产税立法,使保有环节也有税,那么2017年就是依法执行问题,而不是扩大试点范围的问题。也就是说,3月份不动产登记开始后,房地产税不太可能立马开征,登记可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征税也不能一蹴而就。坐拥房子无数的“房哥”、“房姐”们,可以未雨绸缪了。根据贾康和其他税收政策制定者所说,结合重庆和上海两地的试点情况,我们可以预期,将在2017年或者更晚时间推出的房地产税大概有这样几个特征:一是第一套房基本可以确定免征。二是第二套房从轻征收的可能性很大。三是享受公共服务越多,征税越多,一、二线城市房产的税负将会大于三、四线城市;四是高档房被征收的可能性很大。五是税率不太可能像本文开头提及的谣言那般夸张,为避免增加老百姓税收负担,税率超过3%的可能性非常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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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应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高山点评:实际投入使用的起点可以理解为“乔迁”的那一天,提供相关的资料;转为“固定资产”的原因是次月可以计提折旧,默认企业已经“投入使用”。2、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自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所谓“验收手续”,应当是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手续,也就是常说的“质检站”。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存量房是指除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5)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份起,缴纳房产税。(6)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7)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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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房产税的征收管理规定: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地一般规定按季或按半年征收一次。纳税人新建的房屋,自建成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造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的新建房屋,从使用的次月或出租的当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购置的房产,从取得房产产权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改建、扩建房屋应重新确定房产的价值,从完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出售或拆毁房屋,从产权转移或房屋拆毁的次月起停止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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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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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持有(拥有、保有)的不动产征收物业税,是税制改革的一个方向。所谓的物业税,就是对持有(拥有、保有)的不动产,征收一定的税款,拥有不动产越多,其负担的税款也就越多。对不动产投资客而言,该税种的开征将明显增加其投资期间的持有成本。然而,因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该税种迟迟没有出台。在当前针对房地产宏观调控的背景下,作为调控手段之一的税收,寄希望予物业税的即可出台,是不现实的。怎么办?那就只能在现有的税法框架下进行,它就是房产税。可见,其中所提到的“开征房产税”的争论,其实是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即:由对物业税的讨论,演变为对房产税的讨论。由此,讨论由物业税的开征,演变为了房产税的开征。这种演变,媒体在其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当然,犹如题中所言,房产税是现行实际征收的一个税种。所以,“房产税的开征”的说法,是个误会。另一方面,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一般情况下,个人对房产的使用可大致分为四种情况:1、自用自住;2、自用营业;3、对外出租;4、空关闲置。这四种情况中:第一种情况免税;第二、三种情况,依法征税,但大多是与营业税等税种综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综合税率计征的,因此,纳税人不一定了解其纳税额中包含有房产税;第四种情况,目前政策下是免税的。由此可见,由于上述现实情况,个人并不一定了解、感受到房产税的存在。在讨论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时,自然而然地从字面上变成的“房产税的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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