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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建房存在问题主要有哪些?

134****6901 | 2019-01-05 15:04:49

已有3个回答

  • 143****9582

    一、农村基建房存在的问题
      经过一段时间的问卷、调研以及实地考察了以后总结出了下面这些问题
      1、乱建、违建现象严重
      在农村自建房很分散,没有集中的建在一个地方。都是根据自己喜欢的地方进行建设,完全没有什么规律,建造的房子没有顺序非常的分散。村里修的道路修到什么地方,农村人们的新房就会建在什么地方。随意搭建自己的房屋虽然近年来相关政府部门加大了农村宅基地和农村建房的管理力度,但是没有很明显的效果。农民随便乱建的情况依旧十分突出,存在违法搭建、有的还会擅自加层等情况。如果有意外发生的时候,这个村里的人能逃出去的概率很小,并且由于建筑间距太小,很容易点燃相近的房屋,引起火灾的快速蔓延,给自己的身体带来很大的损害。
      2、建房资金短引发诸多问题
      现在的农民它的钱基本上都是打工赚的,没有额外的其他收入,要修建好一个房子就需要花掉他10-15。
      年的所有的钱,所以对于一般的家庭来讲,他们装修房子的钱是不宽裕的,他们给村里建自建房主要是想给家里人争光,可以说是一个面子工程。现在的人们条件好的他们建房屋就会比较轻松,但是没钱的他们一般都是借钱来修,修完了以后他们就开始过着不断还钱的日子,生活的担子就会更重。而且村里很多人不懂得装修,常会出现空心楼的情况。
      3、建房质量问题严重
      有的人在装修的时候不考察适不适合建设房屋就进行建设,所以现在农村自建房的地基基础存在着安全隐患。在后期没有办法去建设和施工,经常会出现没有章法的建筑方案和建筑施工。

    查看全文↓ 2019-01-05 15:05:43
  • 131****1935

    一:存在的问题
    1、房屋质量无保障。部分农民在建房时没有相应的图纸,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在施工中随便改变主意,片面追求房屋的使用功能,忽视了结构安全,导致房屋质量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2、施工安全检验不完善,在房屋施工现场缺乏必备的防护设施和安全条件,大部分施工人员未接受过专业培训。
    3、对自建房监管存在盲区。由于农民建房存在建设面积大、建设项目分散等特点,对其监管的难度较大。
    自建房质量关乎生命安全,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必须加强安全管理。
    二:解决的措施
    首先,各地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时,要切实采取措施,对自建房大修大建依法纳入安全监管范围,防止因房屋倒塌引发悲剧。
    其次,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监管自建房行为,房屋建设无论列入拆迁与否,住房、建设、规划、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督等部门都要依法介入,**大限度确保村民自建房全程进入监管视线。
    再次,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建筑资质,坚决杜绝无任何建筑施工技术力量的“草台班子”“建筑游击队”参与老旧房屋整修改造,以免造成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因施工质量低劣形成安全隐患。

    查看全文↓ 2019-01-05 15:05:34
  • 136****9110

    农村自建房存在的安全问题
    "三无工程"在农村大量存在
    农民建房的面积不大,楼层不高,专业施工队不愿干这种"芝麻"工程,建房者只好自己组建施工队,施工人员大多为不具专业技能的农民,有时连老、弱、病、残也上架高空作业,这是导致无设计图纸、施工队伍无资质、无施工监理单位建设
    的农房存在的直接原因。
    1、是农民法制意识比较薄弱。村干部也曾告诫村民新房施工的图纸要审批、工程队的资质要审批,但大多村民置若罔闻,请的都是当地的泥水师傅、无资质的工程队,他们除了经验,几乎毫无专业的基建知识。村干部就算发现了违章施工,也没有强制的执行力,只能出于责任心善意地提醒:施工要注意安全,除此之外别无他法。不审批,请无资质的施工队伍,能节省成本。他们从这点出发,什么安全意识、法制意识都抛在脑后,甚至不知道不审批是违法,出了严重事故要承担法律责任。
    2、是农民的安全意识薄弱。搭建的脚架、扶手不稳固,特别是对受力重、易磨损的部位不随时检修加固,埋下了安全隐患。建房过程中偷工减料现象
    十分严重,有些新房砂浆中的水泥含量不足10%。
    房屋结构不合理,造成砖柱失稳。
    城乡二元结构的管理体制的缺陷。
    我们的行政管理把更多的资源、经费和精力投到城市,而忽视了对农村的投人。农村管理的触角不够多,很多地方都成为管理的死角。
    1、是农村建房管理方面缺少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
    2、是农村建设规划存在漏洞。农民不按规划建房.有的农民受"风水"意识的影响,特别是山区的一些房屋建设时喜欢选择在依山傍水的集雨地带或风口道边建房,一旦洪水暴发,灾难在所难免;还有一些农民按自己的建房时间表操作,并且不是成排房子一起建造,而是建造两间地基的"顶天立地"式楼房。
    3、是农村的管理体系比较薄弱。监管的力度小
    ,农民就存在一种侥幸心理,利用监管部门的漏洞,逃避审批。农村的实际情况与城市不同,导致农村建筑市场监管长期存在"缺位"。农村建筑安全监管主要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而专门负责这一块工作的人手十分有限。几个人面对这么大的一个区域,确实很难管得过来。乡镇又没有专门管理建筑安全的专业部门,镇政府只能起监管作用,但起到的作用又有限。
    因此,管理"真空"到处存在。

    查看全文↓ 2019-01-05 1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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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我国“以房养老”的实践。为解决养老问题,我国对“以房养老”进行了探索,并结合国外经验,推出了以下几种模式:1、倒按揭南京模式。南京汤山“温泉留园”规定,拥有本市60平方米以上产权房,年龄60岁以上的孤残老人,以抵押的方式将房产交予留园,公证后就可住进留园,免除一切费用并且是终身制的。老人去世后,房屋产权归养老院所有。这种模式比较适合在城市居住的人群,拥有一套以及以上住房并且无子女或者失独的孤残老人。但这种模式涉及范围过窄,拥有60平方米以上产权房以及60周岁以上的孤残老人这两个条件过于苛刻,这也是导致该模式试水效果不理想的原因之一。2、上海的以房自助养老。该做法是:老年人年龄在65岁以上,以房屋买卖交易方式将自己的产权房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协商交易,双方意见一致后,老人可一次性收取房款,在这之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再将房屋返租给老人,房子的租金和市场价基本相同,租期则由双方协商决定,老人可按租金年限将租金一次性付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费用均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交付。这种模式需要在房子过户后才能施行,房子之后的**部分完全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拥有,损害原屋主及老人的利益,还有就是老人对公积金管理中心计算养老风险概率的能力持有质疑态度,这也会导致了该模式无法施行下去的重要原因之一。3、新疆新型以房养老模式。新疆保投国际所推行的新型以房养老模式撤销了传统以房养老模式的3种限制:首先,在房屋产权问题上不存在任何争议,不会发生更替,原房屋产权人享有分配权;其次,老人不需要与子女分开居住,不受房屋出租或者抵押的影响可以随意支配所有权;**后,对个人年龄没有任何要求,新疆的这种新型以房养老模式是考虑到家庭生命周期与住宅生命周期的差异,以资源优化配置为理论基础,辅之以一定的形式和机制,将房屋这种不动产的价值充分体现出来,发挥对家庭养老保障的功用。这种模式需要完善的配套机制加以辅助,成熟的房地产市场、稳定的经济大环境、操作性强的资金运营平台是该模式能够有效并顺利运行的基础。但我国的现实国情各方面都在初步发展或者渐趋完善的过程,经济发展水平较之发达国家仍有些许差距,因此这种以房养老模式现阶段可操作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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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分析业主维权的个案和内容,从易到难,大致可以把业主维权的途径分为以下几种。(1)民主维权。业主之间的分歧和矛盾,应该通过业主之间的讨论,采用民主集中的办法,用民主决策来解决。为此,业主应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在住宅区里建立和健全有效的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民主机制。这样,既能形成强大的业主共同意志,又能支持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媒体报道渲染某花园业主委员会的一场风波,其实是实行民主决策的大演练,非常正常,对锻炼业主的维权意识和技巧非常有益。事情是多数业委不同意和不满意业委会主任的意见和主张,主任职务遭多数委员罢免和改选,这很正常。遭罢免的前主任不服,于是寻求业主的支持,在获得10%业主联名支持下,要求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改选业主委员会,这也很正常。**后的决定由花园的权力机构业主大会来决定,这就是通过民主来维护业主的权利。在这个过程中,争辩的双方难免会发生相互指责和申辩。广大的业主正是通过这些指责和申辩来判断谁是谁非,来决定自己的表决意向。(2)协商维权。如果涉及的是业主的公共利益,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与侵犯业主权益当事人(开发商、物管公司、个别大小业主、政府部门等)进行谈判,协商解决业主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协商维权的好处是直接,所化的时间精力成本较低,可以达到既解决问题又不伤和气的局面。它的缺点是业主方面要做适当的妥协。协商维权要能成功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对相关法律、法理比较明白,处事比较开明,有尊重业主权益的意识。有些住宅区通过与开发商的谈判协商,收回了被侵占的架空层和电梯间。有些花园通过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了个别单位业主占据绿化地等公共场所私用或出租经营的问题。协商维权成功的前提,是具有较好的行政和司法依法办事的环境。如果行政和司法机关都不依法保护业主(群体)的合法权益,侵权当事人一般是不会通过协商放弃既得利益的。(3)行政投诉维权。业主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办法是向政府有关部门部门投诉。这本来应该是业主维权的主要有效途径。因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城市居民的合法利益,就是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这是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庄严承诺,是政府作为社会公权机构不可推卸的职责。而且,政府有足够的资源、资料、权力、权威来解决这些问题。例如,居民反对在住宅楼下开餐厅、开汽车修理店等扰民商店的问题,环保部门应依法裁决处理。业主发现架空层被他人侵占出租牟利,规划国土部门或住宅房屋管理部门应依法裁决处理。业主共有专项基金被侵吞挪用,住宅房屋管理部门应依法裁决处理。共有使用权宗地被侵占,规划国土部门应依法裁决处理。开发商不移交会所、停车场,规划国土部门应依法裁决处理,等等。如果政府部门能够依法办事,能够认真研究和解决历史遗留的诸多侵权问题,能够运用社会公权保护广大居民的合法利益,那么,社会纠纷的化解,社会稳定的维护,政府形象的建立,公民信任的恢复,都将得到很大的提升。可是,目前有些部门经常采取的态度是一拖,二应付,三推,四回避。这些部门对业主维权的冷漠和不作为,增加了业主维权的困难和"业主维权个案"的长期化。(4)司法诉讼维权。当协商谈判和行政投诉维权都不能解决问题时,或当事人对行政执法裁定不服时,司法诉讼就是"业主维权"的**后途径。司法应该是社会正义的**后保护者。广大业主居民自然把司法诉讼维权,看成是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后武器。对于一个成熟的社会,多数的业主维权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谈判和行政裁决来加以解决。如果大大小小的业主维权个案都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这说明通过协商谈判和行政投诉的维权途径无效。不过,现在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的事例很多,法院通过司法裁判解决纠纷的个案很少。有些地方的法院甚至拒绝受理业主委员会的维权起诉。所以,目前业主维权的司法诉讼途径是不通畅的。司法诉讼维权虽然是业主维权的**后途径,但却是**重要的维权途径。因为司法诉讼途径的不通,将放纵行政执法的不力和不公,鼓励侵权当事人拒绝协商谈判继续侵占不当得利的意愿。业主维权时代已经来临,业主维权意识已经觉醒。但是,业主维权的途径尚不通畅,业主维权的阻力仍然强大。社会应该用法律法规来关心和引导业主维权。因为,对业主维权的压抑和挫败,不仅是作为业主的城市居民的利益受损,而是社会正义的失败,是政府"为公为民"形象的受损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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