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恒产着有恒心,在中国老百姓眼里,有了房子才算有自己的家,房子的事情一直都不是小事情,然而因为开发商的强势与普通购房者的弱势天然存在,又或者因为普通购房者对于
买房大事存在不可避免的犹豫和反复,还有可能因为开发商或多或少对于房子本身的瑕疵遮遮掩掩,关于房子的纠纷常见而多发。
一旦签订了正式的
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清晰明确,即使存在争端,也比较好解决,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大家心里谁对谁错都有底。然而纠纷往往好发于没有白纸黑字写清楚的时候,看了房子觉得还可以,受销售顾问怂恿赶紧签个认购单、交个几万块的定金免得被别人买走了。
问题是:这些认购单、认购协议、订购单会有时间看么?如果有时间会仔细看么?如果仔细看了认购单,有没有仔细看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REPLACE_TEMP_1》、以及看公示的合同呢?如果都仔细看了,又觉得不想买了怎么办?
这些签订的认购协议、认购单等等往往都比较简单就是一页纸,开发商的目的不外乎于在**大化保障自身利益的前提下,促使购房人尽快签单,认购协议条文写复杂了,看房人看单子的时间就多了,看的就仔细了,可能达不到开发商的目的。对于这些没有约定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主要条款的认购协议,法律上叫商品房预约合同。
一提到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般律师同仁就会想到“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这个救命稻草,除非开发商违约,一般购房人都是抓住这个救命稻草才解了困局上了岸,解除了认购协议,退到了已经交的定金或房款。但是这个救命稻草不好抓,首先要找到理由,然后要看理由是否扎实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找到或者不扎实,定金就会没收。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但并未明确哪些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笔者以“商品房预约合同”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为关键词,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无讼案例的全部案例,筛选出五十三种实务中比较有代表性的相关案例,以做研究探讨。因全文篇幅较长,故拟分为六篇,本文为篇(一)。
1、**比例无法达成一致,导致未能签订正式合同,不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西城金街认购协议》属商品房预约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签订的《“西城金街”认购协议》中付款方式有一次性付款和按揭付款两种方式,虽然双方没有明确勾选哪一种付款方式,但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双方均不否认杜某某在支付房款的方式上是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因是双方对采用**3成还是**5成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发生分歧。杜某某上诉称逸居乐公司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承诺其付款方式可以是**3成、7成银行按揭,因其未举示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支付房款是购房人的主要义务,支付方式也是购房人应当慎重考量的问题。购房人选择银行按揭贷款作为付款方式时,其作为贷款人有义务对有关银行关于办理购房按揭贷款的规定予以了解,以便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对付款方式作出选择。逸居乐公司并非杜某某申请银行按揭
贷款合同的相对方,其只是协助购房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按揭贷款额度**终是由银行确定,且逸居乐公司在置业预算表中提供的**5成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方案并未高于银行关于个人
商用房贷款额度,超过购房人应有的预期,加重购房人的负担。因此,杜某某未在认购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到逸居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违约行为,其上诉请求退还定金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