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房屋买卖 >房屋交易 >详情

首套房是按全国来认定吗?? 首套房的认定政策是怎样的

146****4963 | 2019-06-06 10:33:19

已有3个回答

  • 144****1665

    套房的认定标准:
    1、全款买过一套房,贷款买房——算首套
    2、贷款买过二套以上房,后来全部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3、夫妻两人,一方婚前买房使用商业贷款,另一方婚前购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想要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若贷款已还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因素灵活把握贷款利率和**比例;若贷款未还清——算二套房以上;
    4、贷款买过一套房,商业贷款已结清,再贷款买房——算首套。若贷款未结清——算二套;
    5、全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了,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6、当地暂不具备房屋登记系统的查询条件的,银行尽职调查核实购房人已有一套住房的,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7、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全都已还清且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两套住房出售的证明,这种情况下再贷款时——算首套;
    8、个人名下有一套房商业贷款已还清,另一套是公积金贷款也已经还清,申请商业贷款再买房——算首套;
    9、夫妻两人,一方婚前有房但无贷款记录,另一方婚前有贷款记录但名下无房产,婚后买房申请贷款——算首套;
    10、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一套已还清,另一套未还清,此时再贷款认定为二套房以上。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查看全文↓ 2019-06-06 10:33:35
  • 158****1295

    不是,是按照你名下的房产套数来计算的,如果你在外地有一套房产,再购房的话,银行是需要你开无房证明的,你是开不出来的!

    查看全文↓ 2019-06-06 10:33:30
  • 154****2666


    前言

    2019年1月1日生效的《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也就是说,首套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享受税前扣除优惠,同时只要纳税人享受了一次首套房的利息扣除,即便此后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的情形,也不能税前扣除。

    那么首套房是怎么认定的?其实在不同的时间点和不同的地区,其界定标准并不一样,本文在结合法规的基础上,对首套房的界定进行梳理。

    本文纲要
    一、全国性首套房界定

    二、全国性**款比例规定

    三、首套房的贷款利率

    四、16个热点城市首套房的界定及**比例

    一、全国性首套房界定

    一直以来,我国对于房地产行业的态度都是“房住不炒”,住房一直是普通老百姓的基本生活需求,为了给大家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国家给购买首套房的人提供了优惠政策,而购买二套房、三套房享受不到。例如,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我国城市居民购买第一套住房享有按揭贷款利率优惠,除此之外,首套房、二套房及以上套数的贷款**比例也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弄清楚首套房如何界定非常关键。

    (一)首套房概念
    从字面层面意思理解来看,首套房主要符合以下特征:成年人拥有产权的人生第一套房,也是在全国范围内拥有的唯一住房。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笔者发现所谓首套房一般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买房人年满18周岁;

    所购房为普通住房;

    购房人现在名下没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住房。

    当然,以上第三个条件也有例外的情形,例如,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通过继承遗产或拆迁安置获得的住房,或者与父母一起购买的除外。

    我们重点来解释一下子女和父母共同买房,子女今后再买房是否属于首套房的几种情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认定房贷次数是以借款人家庭为单位来认定,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也就是说成年子女在界定是否享受首套房优惠政策的时候,与父母名下房产并不挂钩。为更好理解这一概念,我们做以下假设:

    案例一:在小明15岁的时候,小明的父母以自己和小明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小明在成年以后再次购房,属于首套房。

    案例二:小明年满18岁后,小明的父母以自己和小明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小明此后购房,则可能属于二套房。

    (二)首套房认定
    至于何为首套房,其实目前并未有明确的定义,只是相关法规规定了在申请住房按揭贷款时,在满足何种条件下,银行可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否则执行二套房及以上信贷政策。

    2007年,《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452号)则规定,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果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2010年,人民银行、银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中,确定了二套房认定标准,也就是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认房”);

    有购房贷款记录: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认贷”);

    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认调查”)。

    上述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实际上执行“认房又认贷”,也就是只有借款人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才会被认定为首套房,两个条件有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也就是如上述所说的有房或者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均不能算作首套房。

    2014年,关于首套房的认定标准有所放松。2014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87号),其中规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287号文一定程度上放松了2010年83号文对在申请住房按揭贷款过程中,执行首套房政策,还是二套房政策的认定标准,执行“认贷不认房”标准。也就是说,在287文下,如果已经结清所有贷款,即使买家名下已有一套房,银行依然可以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当然,如果买家在银行征信系统里,已经登记有一条贷款买房的信息,但同时贷款还未结清,这一情形肯定按照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另外还有一种情形是,如果买家名下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可以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因素灵活把握贷款利率和**比例。

    综上所述,关于何为首套房,目前为止并未有明确的定义,而是在银行在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过程中,具体认定是否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

    总体来看,是否执行首套房政策的认定主要有三种标准:

    认房不认贷:只要购房者名下无房,不管以前是否办理过住房贷款,都是认定为首套房。

    查看全文↓ 2019-06-06 10:33:27

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