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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如何买卖?拆迁房买卖纠纷如何处理?

154****9825 | 2019-11-15 0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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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4****8514

    1、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处理?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2、当事人先后签订数份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查看全文↓ 2019-11-15 07:11:00
  • 154****3815

    1、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一般归属当地或区域房管所(也许现在有些地方的称谓变了)所有。那么房产证是需要通过房管所来办理的,需要按照现行的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但是大都没有分户的土地使用证。因此一部分拆迁安置房没有房产证。
    2、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与普通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大的特点在于购买对象特定和交易时间受限,即只有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才有资格购买拆迁安置房,并且被拆迁人在取得拆迁安置房房产证的一定时间内无法将该房过户给其他人。

    3、拆迁安置房的交易风险有:

    第一 ,因未拿到房产证而面临房屋买卖合同被判决无效的风险。

    第二,因未约定卖方初次领取房产证费用由谁承担而扯皮的风险。

    第三,因房屋买卖确定的房屋位置与售房人实际获得的房屋位置不一致而被判决合同无效的风险。

    第四,因卖方无理拒绝配合过户而产生无法过户的风险。

    第五,因双方并未签订书面拆迁房买卖合同而导致合同并未成立的风险。

    第六,因售房人并无出售房屋资格而导致买卖合同被判决无效的风险。

    查看全文↓ 2019-11-15 07:10:56
  • 132****1359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拆迁安置房产权齐全的话和普通房一样买卖过户,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交易意向后按下面流程操作:
    1、买卖双方商议好房价签好合同后需要带着身份证明、房权证、户口本、结婚证、买卖合同、过户确权审批表到房管部门网签后交付房款,之后到房管部门测绘公司申请测绘,出具新的测绘图;
    2、双方带着(1)所述材料,到房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委托的评估公司申请评估;评估公司受理后按评估程序对所委托评估房屋出具评估报告,缴纳评估费
    3、双方带着(2)所述材料,到税务部门申请缴纳契税;税务部门受理后认真审核,出具契税单,缴纳契税;申请缴纳(或减免)营业税、个税,税务部门受理后认真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纳税单(免税单);
    4、双方带着(3)项材料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管部门审批核准后,缴费后买方取证。

    查看全文↓ 2019-11-15 07:10:51

相关问题

  • 划拨土地的房屋是可以买卖的,比出让方式的土地房屋要缴纳更多的税费。注意是否有土地使用期限和剩余年限。

    全部4个回答>
  • 首先看看你是什么情况1、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处理?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2、当事人先后签订数份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的,怎么处理?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全部3个回答>
  •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上述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具体情形有五种: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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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调档,调拆迁补偿协议书,然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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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法取得的小产权房受法律保护,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出售人有返悔的权利,当发生拆迁纠纷时,只能要求原出售人退还原购房款和利息,拆迁赔偿应由原产权人获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小产权房也是建立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此,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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