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答 农村宅基地能否转让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是? 自建房

    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面积

    甲方将坐落于白泥**下面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150.4平方米。具体位置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及附属设施包括:甲方现有所在宅基地的一切建设设施及水电户口等。终身归乙方享有。

    二、保证此宅基地手续真实,来源合法,权属清楚,四至界限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或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

    三、转让金额

    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向甲方预付人民币贰万元,剩余款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及相关手续后交付给乙方。

    五、宅基地交付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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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自建房

    农村宅基地能继承吗?许正文律师解析: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就主要看其是否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此处所指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不能继承。理由:
    1.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根据有关规定,我国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是无偿取得的。
    2.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在通常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行,并且随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的话,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村民的私有财产是可以继承的。基于“房地一体,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很多情况下都是由于继承房屋而导致了对宅基地使用权事实上的“继承”。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但可以基于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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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农村宅基地如何过户? 农村宅基地房屋怎么过户? 户口户籍

    很多人都想要去农村购买宅基地,在宅基地上面建住宅,另外农村宅基地买卖很容易出现反悔现象,买卖交易的隐患不小,随着土地资源的,农村债基的买卖情况也逐渐被人们关注,那么宅基地转让如何规定呢,宅基地如何过户呢?下面小编来为您详细解读一下。

    很多人都想要去农村购买宅基地,在宅基地上面建住宅,另外农村宅基地买卖很容易出现反悔现象,买卖交易的隐患不小,随着土地资源的,农村债基的买卖情况也逐渐被人们关注,那么宅基地转让如何规定呢,宅基地如何过户呢?下面小编来为您详细解读一下。



    宅基地转让如何规定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使用,并且可以用来建造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需满足以下四点:

    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

    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 符合以上条件,房屋买卖才能万无一失。

    宅基地如何过户

    一、宅基地过户一般有包括了两种:一种是赠与的,一种是买卖交易的,

    1、宅基地赠与过户要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性别姓名、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赠与的理由;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2、宅基地赠与需要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办理房屋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后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3、宅基地赠与需要交纳的费用:房屋产权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可以扣除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二、买卖交易的只要交1.5的契税和0.1%的印花税就行了,不管怎么样,在转到名下后想出卖的话,都会有营业税和个税的。

    以上就是关于宅基地转让如何规定以及如何规定的介绍了,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的土地,宅基地的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买卖赠与等都要经过村委集体同意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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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农村宅基地发证 自建房

    是可以的带着原始的相关材料去有关单位申请就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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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关于农村宅基地 自建房

    你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去评价自己的得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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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农村宅基地案件 自建房

    您好!您这边**好找律师帮您解决,这样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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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农村宅基地拆迁价格是多少?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 装饰设计

    商业贷款利息:5.05%贷款程序
    第二十五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
    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 贷款调查: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第二十八条 贷款审批:
    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第二十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
    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
    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贷款归还: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
    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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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农村宅基地房屋纠纷如何解决?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其他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又有诸多的限制条件。具体的买卖效力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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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农村宅基地过户可以吗? 农村宅基地证怎样过户 户口户籍

    一、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

    一般涉及到过户的农村集体土地主要有农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



    (1)宅基地过户

    农村宅基地在过户时,首先,需要先向村委会提交申请证明材料,如果受让方不是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除法律法规以外另有规定(如继承、直系亲属赠与)外,房屋登记机构是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



    另外,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过户完成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也理应一并变更,所以大家在申请房屋过户手续的同时也可以一并办理宅基地过户的手续。



    农村办理宅基地和房屋过户办理流程:

    ►准备好相关过户的申请资料;

    ►原宅基地和现宅基地使用者共同向村委会发起申请;

    ►村委会审核后再向国土资源所申请;

    ►国土资源所地籍调查,或国土局地籍调查,对审批公示十五日;

    ►由所报国土资源局进行办理。



    (2)承包地过户

    农村承包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过户一般发生在分户和承包地转让这两种情况中。



    主要流程如下:



    ►农户递交由户主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乡(镇、街道)、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分别进行审核,讨论是否接受委托,并将讨论结果在半个月内通知委托农户。



    ►如决定接受委托的,村集体应当与委托农户签订委托合同,并在接受委托后半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村内外发布公告,并上报县、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对外发布。



    ►有意受让流转土地的,可在县、乡(镇、街道)、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规划书面申请。



    ►县、乡(镇、街道)、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在公告期结束后,及时召集已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申请人进行磋商。可以协商确定流转价格,也可以通过招标的办法确定流转价格,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拟订流转合同草案,经委托人(承包户)与业主签字认可后正式生效。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

    (1)要与卖方达成一致协议,并签订协议书。

    (2)双方到国土管理部门提出变更(过户)申请。

    (3)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国有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4)等待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复后办理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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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申请农村宅基地需要什么条件,如何申请农村宅基地 自建房

    需要和当地政 府交涉一下,根据政策情况来办,各地方也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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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农村宅基地转让规定 自建房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并非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禁止,仅是对农民宅基地分配申请资格上的限制。《民法通则》第80条第3款“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这是1987年开始实施法律规定,这里的“土地”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还是仅指土地所有权,抑或两种权利兼而有之?1988年通过的《宪法》第2条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宪法》第2条修正案并没有顾及土地的不同类别,也没有考虑土地的不同所有权主体,而是规定“所有土地”的使用权都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民法通则》第80条第3款的规定只能理解为对土地所有权的转让限制,否则违宪。因此,此款规定并非属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禁止规定。
    (二)行政法规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作出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1999年5月6日发布)(下称《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这是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但该《通知》并不是行政法规。依据现行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关于决定与公布的规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 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载明该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依据当时生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第十四条“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总理审批。”第十五条“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 从名称上来看,该《通知》的名称不符合法规的制定程序规定;从通过的程序来看,该《通知》仅经过国务院办公会议,未经过法定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总理审批程序;从发布的程序来看,该《通知》仅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未符合法定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程序。另外,该通知也未公布施行日期。因此,该《通知》并不是行政法规,现行行政法规没有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作出禁止性规定。
    (三) 行政规章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作出的规定目前关于宅基地转让问题的规章级规定有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69条“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这里禁止的是单独转让,但其效力只是行政规章。、四 、结论根据民法的一般原则,法无禁止的皆可为,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
    因此,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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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农村宅基地房子买卖合法吗?农村宅基地买卖有哪些情况? 其他

    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买卖:

    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相互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其他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又有诸多的限制条件。具体的买卖效力如下
    城镇居民购买;
    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转让人拥有两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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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 自建房

    1、房屋补偿费,也就是房子本身的补偿。
    2、装饰装潢补偿,也就是室内外装修补偿、像吊顶、地板、包门窗、墙纸、涂料、墙砖、吊灯、洗手池、马桶、灶台等等。
    3、附属物补偿,包括禽舍、水井、地坪、院墙、院内花草树木、空调热水器水电表移装费、花坛、铝合金等
    4、搬家费
    5、临时安置补助费
    6、搬迁奖
    7、院内土地补偿
    8、院外小菜地,这个常常合并在统一征地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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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农村宅基地租赁 自建房

    超过十年以上一般要通过当地村委会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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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什么是农村宅基地流转 自建房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1、是土地管理法里的名词。
    2、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在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条例来进行申请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这个标准要根据各省自己的规定来办理。
      具体步骤为: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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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农村宅基地怎样丈量确权 产权产证

    农村宅基地工具进行丈量宅基地的面积。因为我国农村宅基地占用面积大,而且布局散乱,所以对宅基地的面积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在人均耕地不足1000平方米的平原或山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针对于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467平方米。进行宅基地的测量是为了确权登记的发证,能够更好的推进土地市场的建设。
    在进行测量的过程当中,房屋所占地的面积不能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并且按照目前实际使用的面积进行登记。对于已经超过标准面积的部分宅基地,会在土地权利证的记事栏当中进行标注,如果以后再遇到房屋拆迁或者是其他重新登记的情况,根据相关的规定作出重新处理。对于不在土地总体规划当中的宅基地或者是有争议尚未处理的宅基地不予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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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农村宅基地的赠予 自建房

    父母所有与你所有没什么区别呀,你是他的继承人。不过有两个疑点:一是如果你的户口与父母在一个户口本上,并且你是农民户口,宅基地和房子你都可以继承。二是如果你是居民户口,你父母的宅基地你不能断承,你只能继承房子。宅基地只归农民户主共有,批的是你爸妈,如果你爸爸和妈妈也转成了居民,这个宅基地集体要收回的,因为你的房子在上面,所以宅基地你们只有使用权,因为转成了居民户口,失去了拥有权,不管怎样,房子是你们家的。
    我就不明白了,你为什么要分房子呢,赔偿其实是一样的。
    现在有的村按人头给钱,如果你是本村村民,是农民户口,这个钱肯定有你的,这与你有没有房子是两码事。如果你转成居民了,这人头钱与你就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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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农村宅基地赠与亲人 自建房

    眼看你们是否是本村村民.
    具体可以与我联系
    农村房屋,问题复杂。
    建议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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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 自建房

    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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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农村宅基地转让如何办? 自建房

    协议写得多好 也不受法律保护 农村集体读地使用权只能在农村集体成员间转让 到土地局过户 就有法律效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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