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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减免物业费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23-11-28 12:31:01   321次浏览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业主可以享受物业费减免政策,只需要支付物业服务费的70%。物业费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费用等项目。业主应按约定支付物业费,而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应服务的方式催交物业费。



民法典空置房减免物业费规定


空置房减免物业费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空置房减免物业费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业主可以享受物业费减免政策。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将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业主只需支付70%的物业服务费。

物业费的项目包括:

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
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
3. 物业管理区域的清洁卫生费用;
4. 物业管理区域的绿化养护费用;
5. 物业管理区域的秩序维护费用;
6. 办公费用;
7. 物业管理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物业费支付和催交

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如果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如果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为了鼓励房屋的有效利用,民法典对空置房减免物业费做出了规定。业主只需支付物业服务费的70%,可以减轻空置房的经济负担。同时,物业服务人也有权利催交物业费,并在适当的情况下采取法律手段追缴。这一规定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房屋利用率,推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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