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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鄂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房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迁出鄂州行政区域的;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八)被纳入鄂州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范围内并支付房租的;
第六条 职工在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鄂州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取人提出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予以核实并出具 支取证明;
(二)提取人持单位证明及相应提取资料到核心办理审批和提取手续;
(三)提取人支取申请经核心审批后,持本人身份证明到核心指定银 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核心接到提取人的提取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人;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