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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以下是遂宁公积金贷款条件、遂宁公积金贷款流程以及遂宁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遂宁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借款人分为当地借款人和异地借款人两种。当地借款人是指具有遂宁市行政辖区内常住*或有效居留身份,且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市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部)的自然人。反之,称为异地缴存人。市内跨行政区域的借款人,视同异地借款人。
第八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常住*或有效居留身份的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以家庭为单位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房款的金额不低于30%;申请人、借款人与购房人应为同一人,或互为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有“核心”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还款保证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需间隔时间不少于半年,才能再办理贷款;“核心”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遂宁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较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房款比例不低于房款总额的30%。具体贷款额度,视其购房状况、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关系所在地域、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情况、借款人信用情况、借款人还贷能力等综合因素,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定。
(一)存量房贷款。存量房(二手房)房龄15—20年的贷款不超过总房款的50%,房龄10—15年的贷款不超过总房款的55%;房龄5—10年的贷款总房款的不超过60%;房龄5年以下的贷款不超过总房款的70%。
(二)异地购房贷款。遂宁市辖区内异地购房可参照当地借款人的贷款标准执行;遂宁市辖区外的异地购房贷款金额可参照当地借款人的同等情况下浮10%—20%。
(三)多缴存多贷款。夫妻双方只有一人缴存公积金的,若属异地借款人,其贷款额度参照当地夫妻双方缴存人的贷款额度下浮15%—20%;若属本地借款人,参照当地夫妻双方缴存人的贷款额度下浮10%—20%。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长不超过20年。借款人现有年龄加上贷款期限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具体期限,由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借款人个人信用、还贷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组合贷款审批程序优先办理公积金个人贷款,组合贷款的担保权由“核心”与受托银行按债权比例分享。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按国务院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三、遂宁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2十四条 申请审批贷款
(一)申贷人凭购买商品住房合同、*款凭据领取《遂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申贷人按要求填写完备《遂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交回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待审。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后出具《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公积金住房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初审贷款后,须送“核心”较后审批。
第2十五条 办理借款手续
申贷人持审批后的《遂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和《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公积金住房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办理借款手续。
第2十六条 划转贷款
办结借款手续由受托银行按规定,将贷款划转至售房单位或售房人确认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