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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为什么房屋评估价值和实际价值有出入?

来源:土地和房子那些事   发布时间:2018-07-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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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对于房屋进行评估必不可少。这评估价格也决定了被征迁人*后能拿到的补偿数额。一般来说,评估价格越高,补偿越高;反之,则补偿价格越低。实践中,评估价格往往低于房屋的市场价格,这是什么原因呢?

从被拆迁人的角度来说,当然是房屋价格越高越好,因此被拆迁人的评估按照偏高的市场价格来计算,换句话说,被拆迁人计算的价格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这里面包含了实际使用面积和公摊面积。因此,被拆迁人的估算价格会略高于市场价格,但不会悬殊太大。

从拆迁人的角度来说,当然是尽一切努力压缩成本。因此一般来说,其指派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进行评估,且计算标准一般不按照市场标准,故评估价格一般低于房屋的实际价值。

而从法律上来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应当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或者房产证记载的面积为来计算。

房屋评估价格低于实际价格,如何救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款: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该法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法定期限内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不满意的,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对补偿决定进行复议或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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